刑事法評論·第26卷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陳興良 編  頁數(shù):560  

內(nèi)容概要

刑事法評論是北京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理論研究中心主辦的大型刑事法連續(xù)出版物,并已成為CSSCI的來源集刊。本卷在延續(xù)以往理論傳統(tǒng)的基礎上,并有所創(chuàng)新,收錄的文章也多具有理論上的創(chuàng)新性,并兼有交叉學科的研究。隨著刑事法評論成為核心集刊,納入正規(guī)的學術評價體系,本出版物在刑法學界的影響將進一步擴大。   《刑事法評論》從第1卷至今,已經(jīng)延續(xù)了13年,第26卷收入22篇論文,大多為博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師所作,其清新的文筆、前衛(wèi)的觀點,初生牛犢不怕虎的勇氣,為本書增添了一股蓬勃的朝氣,使人不禁眼前一亮。

書籍目錄

主編絮語/陳興良 主題研討  中國傳統(tǒng)犯罪構成理論總檢討/付立慶   一、前提缺陷:凌駕于犯罪構成之上的社會危害性理論   二、要素缺陷:犯罪客體與犯罪主體要件之反思與消解   三、結構缺陷之一:缺乏違法性的階層 ——兼論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的體系地位   四、結構缺陷之二:缺乏責任階層——從期待可能性理論切入   五、實踐缺陷:缺乏可操作性   六、功能缺陷:突出保護功能,忽視保障功能   七、全文小結:四要件體系的缺陷盤點  建立一座法律解釋論的“通天塔” ——對實質的刑法解釋論的反思/周詳   一、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的概念在法理學中的缺位   二、對《通天塔》電影的解讀   三、對實質解釋論的幾點反思  論一只“牛虻”在中國刑法學術生態(tài)圈的誕生 ——評《中國實質刑法觀批判》/周詳   一、中國刑法學術生態(tài)圈的描述——“牛虻物種(精神)”的缺失   二、《批判》一書標志著中國刑法學流派的誕生   三、《批判》之批判 理論前沿  論刑法解釋的刑事政策化/歐陽本祺   一、刑法解釋刑事政策化的依據(jù)   二、刑法解釋刑事政策化的路徑   三、刑法解釋刑事政策化的貫徹   四、結語  基于法治原則的民意正當性拷問與刑事理性策略/張開駿   一、問題的提出:民意過度介入影響司法公正   二、司法的態(tài)度:法治不允許盲動的民意   三、解決的路徑:司法應對與刑事政策之措施   四、未必多余的余論:正確理解與協(xié)調好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論勞動權刑法保護的內(nèi)容與范圍 ——中國勞動刑法建構的核心問題/肖雄   一、導論:研究的緣起與必要性   二、勞動刑法與勞動關系、勞動權   三、建構勞動刑法的理論依據(jù)——法益理論   四、勞動權刑法保護對刑法理論的挑戰(zhàn)   五、勞動刑法理論對我國在勞動權刑法保護方面的啟示   六、結語  民事賠償?shù)男谭ㄒ饬x/朱鐵軍   一、民事賠償機能的歷史流變   二、民事賠償刑法意義在域外理論和立法中的表現(xiàn)   三、民事賠償在我國刑法中的意義 刑法方法論  “類型”作為刑法上之獨立思維形式 ——兼及概念思維的反思與定位/杜宇   一、“類型”作為獨立的討論客體   二、“類型”的語義發(fā)展   三、“類型”的思維特征   四、“類型”的邏輯結構   五、“類型”的類型化   六、類型與概念的基本關系 域外傳譯  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克勞斯·羅克辛  納粹主義對刑法的影響/約阿希姆·福格爾   一、引言   二、20世紀刑法的發(fā)展路線   三、納粹時期對刑法的繼續(xù)影響是綜合發(fā)展路線的體現(xiàn)   四、納粹時期繼續(xù)影響的刑事政策的、憲法的和刑法教義學的教訓   五、結語 域外視野  西方刑事訴訟傳統(tǒng)的形成 ——以中世紀“非理性”證據(jù)、審判制度為中心/佀化強   一、基督教文化中的刑事司法觀:法官=謀殺犯,刑事司法=謀殺   二、早期審判正義化原則的形成及其對刑事審判的影響   三、前基督教時代與基督教時代的證據(jù)、審判模式比較   四、中世紀刑事審判、證據(jù)制度的特點與解析之一 ——為司法者提供免受“血罪”懲罰的程序設計   五、中世紀刑事審判、證據(jù)制度的特點與解析之二:獲致案件真實、實現(xiàn)實體正義的方式——以形式理性、數(shù)字理性實現(xiàn)實質理性   六、結論:司法消極性的確立  美國刑法理論視野下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的宏觀探析 ——區(qū)分之理、存在之據(jù)與影響之果/蔡曦蕾   一、前言   二、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的區(qū)分之理   三、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的存在之據(jù)   四、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的影響之果   五、展望:中國刑事實體辯護事由的二維區(qū)分 專題研究  入罪的理由:論刑法生成的標準——基于指標分析的理路/張訓   一、幾點必要的說明   二、一般理解的“入罪”標準   三、“入罪”的科學當量——指標分析體系  客觀歸責的體系性定位/張亞軍   一、客觀歸責的本質界定   二、客觀歸責與因果理論的關系厘清   三、結語:客觀歸責的體系歸位  論故意概念的相對性/周銘川   一、引言   二、故意并非心理學要素的實例   三、形式的故意概念與實質的故意概念   四、故意概念的相對性的具體論證   五、對實例一、二中行為人罪過的解讀  論持有的實質——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為例的分析/張曙光   一、導言   二、持有的本體:人對物事實上的控制、支配   三、持有的本質:一種“事實關系”   四、持有的實質:不是狀態(tài),也不是作為和不作為   五、一個成功的解釋示例: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危害行為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刑事審判制度述論/謝冬慧   一、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刑事審判制度的特點   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刑事審判制度的價值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刑事審判制度的局限  偵查辯護的訴訟救濟與憲法救濟/朱桐輝   一、意義與界定   二、現(xiàn)有救濟體系的問題   三、法治國家的有效救濟方式   四、需要增加的救濟   五、從訴訟救濟到憲法救濟  量刑義務:檢察官客觀義務之核心/汪貽飛   一、問題的提出   二、偵查階段:“客觀義務”抑或“法治原則”   三、審查起訴階段:“客觀義務”VS“功利主義”   四、定罪階段:客觀義務的烏托邦   五、量刑階段:客觀義務作用的核心階段   六、判后階段:檢察官客觀義務在量刑問題上的延伸   七、結論  社區(qū)矯正應向何處去——以重慶市試點情況為切入點/王利榮   一、討論的緣起   二、轉制難結及解困方案   三、準確把握“五種人”結構性變化規(guī)律   四、合理詮釋“矯正”的制度內(nèi)涵   五、以修改刑訴法為先導,地方立法跟進  司法說理的國際境界——兼論國際犯罪論體系/宋健強   一、舊題新議:“司法說理”的國際境界   二、國際刑事司法裁判文書經(jīng)典樣本剖析——“充分說理”的表面印象   三、國際刑事司法裁判文書經(jīng)典樣本剖析——“充分說理”的實質印象   四、“國際犯罪論體系”新說——“犯罪論體系”的國際化辯正  論社會團結、社會失范與犯罪控制/李 強   一、社會團結:類型與過程   二、犯罪作為社會失范   三、犯罪控制:范圍、體系與模式   四、國家一元主導型犯罪控制模式的局限及其克服 《刑事法評論》征稿啟事

章節(jié)摘錄

將正當化行為予以出罪的第二種途徑,確實是在犯罪構成內(nèi)部完成的,就是采納與前述第一種途徑的形式解釋論相對的實質解釋論,認為正當化行為本身就是不符合犯罪構成的,從而也就當然不構成犯罪。與前一種途徑相比,這種方式維持了構成要件作為認定犯罪的唯一標準的規(guī)格,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這里認為正當化行為不符合我國的平面的犯罪構成,不是通過犯罪客體這一要件完成的,而是通過犯罪構成的其他要件,即犯罪客觀方面與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比如就正當防衛(wèi)而言,只要是存在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存在不法侵害)、針對正當防衛(wèi)的對象(不法侵害人本人)、滿足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不法侵害已經(jīng)開始尚未結束)、具備正當防衛(wèi)的主觀方面(為了防衛(wèi)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沒有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就可以成立正當防衛(wèi),而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之所以不是犯罪,則是因為不具備成立犯罪的主觀要件(不具備“犯罪”的故意、過失),同時也不具備成立犯罪的客觀條件(如果超出了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條件,也可以構成犯罪)。可見,在這種實質解釋論的論者看來,正當防衛(wèi)行為之所以不構成犯罪,是因為這種行為不具備成立犯罪的主客觀條件,而不是因為正當防衛(wèi)行為沒有侵犯犯罪客體而不構成犯罪。這里,在確定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實質上的依據(jù)時,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觀方面起了衡量標準的作用,而所謂的犯罪客體,不過是事后的一種解釋不成立犯罪的理由(而非判斷是否成立犯罪的標準)而已。對于正當化事由的其他情形,其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理由以及犯罪客體的概念在其中所能扮演的角色,與正當防衛(wèi)的場合相同。(3)犯罪客體在區(qū)分此罪與彼罪上的積極作用,也不足以使其確定犯罪成立的一個要件。犯罪構成不但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且也是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區(qū)分界線,當然應該在犯罪構成內(nèi)部完成,而不能指望任何超越犯罪構成的標準。只是,在犯罪構成內(nèi)部,究竟何種要件具有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功能,這仍然是一個需要考察的問題。在筆者看來,承擔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的,應該是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觀要件(有時也包括主體要件)。一個行為侵犯了什么客體,是由客觀構成要件以及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事實決定的。同樣,區(qū)分此罪與彼罪,關鍵在于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如果離開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僅僅憑借犯罪客體認定犯罪性質,難以甚至不可能達到目的。比如,扔手榴彈殺人,到底是定故意殺人罪還是定爆炸罪,這主要看作為犯罪客觀方面內(nèi)容的行為對象,同時也要參照行為者的主觀方面。而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過是在事后評價一種行為性質時的闡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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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評論·第26卷(2010)》是由CSSCI來源集刊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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