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郭明瑞、 房紹坤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郭明瑞 頁數(shù):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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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學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社會科學,法學教育應當緊密聯(lián)系立法與司法實踐,以培養(yǎng)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實現(xiàn)這一目的,傳統(tǒng)的法學教學方法、教學內容必須進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廣泛采用的案例教學法,就是眾多改革措施中最為重要的一項。案例教學法的實施促進了法學教育水平的提高,增強了學生的實踐能力,是值得推廣和倡導的一種教學方法。2001年,在山東省教育廳的資助下,我們承擔了山東省法學教學改革試點專業(yè)的教學改革項目。該項目力圖通過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法學專業(yè)的教學質量,培養(yǎng)合格的、能夠適應實際需要的法律人才。為此,我們于教學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上,在強化基礎理論的同時,突出強調了法學教學的實踐性,通過各種方式使課堂教學及課外教學密切聯(lián)系司法實際。例如,我們不僅將畢業(yè)實習安排為一個學期,以便于學生全面掌握司法實踐的運作程序,而且經常邀請司法實踐部門的同志到校介紹司法實踐經驗,開設了“法官論壇”、“檢察官論壇”、“律師論壇”等,以提高學生的實踐認知感。但是,僅有這些是不夠的,還必須給學生一個經常性的案例教學的手頭資料,這就是案例教材。因此,進行案例教學、抓好教材建設是十分重要的,這是搞好案例教學的基礎工作?,F(xiàn)在各地出版了不少案例教材,但這些案例教材大多只是單純的案例分析,在體例上是“一案一題”,還缺乏與法律規(guī)定、法學理論的有機結合,不利于學生通過案例掌握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的法學理論。為此,我們在北京大學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編寫了這套全新的法學案例教材,以適應案例教學的需要。為編寫一套質量高、特色鮮明的案例教材,我們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分析,總結了現(xiàn)有案例教材的得失,汲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更好地適應教學改革的要求。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體系新穎。
內容概要
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體系新穎。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學的基本理論為線索,就每個具體理論問題設案情簡介、思考方向、法律規(guī)定、學理分析、自測案例五個部分,這一體例可以充分地體現(xiàn)實踐、法律、理論的有機結合?! 〉诙瑑热莺啙?。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簡潔的語言闡述問題,解析實例,說明法理,使學生能夠一目了然?! 〉谌?,緊密結合法律規(guī)定。為避免案例教材脫離法律規(guī)定的現(xiàn)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別強調現(xiàn)行法的規(guī)定,并通過實例的解析幫助學生理解法律的規(guī)定,以增強學生掌握和運用法律的能力。 第四,具有啟發(fā)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個具體問題的設計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測案例,其目的就是給學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間,啟發(fā)學生運用理論與法律分析和解決實踐問題。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民法導論 第一節(jié) 民法的含義 第二節(jié)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民法的淵源 第四節(jié) 民法的適用范圍 第五節(jié) 民法的適用 第六節(jié) 民法的解釋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jié)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jié)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節(jié) 監(jiān)護 第四節(jié) 自然人的居所與住所 第五節(jié)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jié)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法人的分類 第三節(jié)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節(jié) 法人的機關及法人分支機構 第五節(jié) 法人的設立與成立 第六節(jié) 法人的變更 第七節(jié) 法人的終止 第四章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合伙 第一節(jié) 個體工商戶 第二節(jié) 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節(jié) 合伙 第五章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物 第一節(jié) 物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jié) 物的分類 第三節(jié) 貨幣和有價證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jié) 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三節(jié) 無效民事行為 第四節(jié)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五節(jié)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第六節(jié)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jié) 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代理的分類 第三節(jié) 代理權 第四節(jié)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第八章 訴訟時效與期限 第一節(jié) 訴訟時效的概念及意義 第二節(jié) 訴訟時效的類別 第三節(jié)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四節(jié) 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五節(jié) 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六節(jié) 訴訟時效的效力 第七節(jié) 期限
章節(jié)摘錄
上述案例中一審法院裁定不屬于法院主管是不正確的。其原因在于沒有分清當事人爭議的關系的性質,將民事關系當做行政關系看待。而民事關系是由民法規(guī)范的,應當依據(jù)民法裁判。民法是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門。從語源上說,民法源于羅馬市民法。在羅馬法上,法律又分為公法與私法,所謂古羅馬的民法即指私法。后世至近代以來,民法一語有不同的含義。在民商合一的國家,廣義民法為私法的全部,狹義民法一般認為不包括特別商事法或特別民法。民法又有形式民法與實質民法之分。形式民法是指被冠以“民法”名稱的法律,如通常所說的民法典就為形式民法。我國民法典正在制定之中,現(xiàn)行的《民法通則》就屬于形式民法。實質民法是指規(guī)制民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不僅包括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也包括其他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實質民法與作為法律體系中部門法的民法的含義、范圍是相同的。在我國,依《民法通則》第2條的規(guī)定,民法以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為調整對象。換言之,凡屬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均屬于民法的范疇。所謂財產關系,是指在社會生產、分配、交換、消費中形成的社會關系。屬于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必須為主體平等的關系,若主體不平等則不屬于民法調整。如本案中提到的將籌建處所建設的宿舍調撥給化工研究所而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就不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因為雙方主體是不平等的。由于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主體是平等的,因而一般是由主體依據(jù)其自己的利益需要自愿設立的,既不能是以一方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形成的,也不能是由第三人非法干預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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