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出版時間:2011-11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樊啟榮  頁數(shù):258  

內容概要

本書以我國2009年修正的《保險法》為依據(jù)編寫而成;在內容上以“保險合同法”為重點;在體例編排上基本與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之體系結構相契合,分為保險法緒論、保險合同法總論、財產(chǎn)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等4編共l7章;在論述上兼顧保險法理論研究的新成果、保險立法的新發(fā)展以及保險實務之新見解,以此達到對保險合同法有一全面而深入了解的目的。

作者簡介

樊啟榮,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經(jīng)濟法系主任。兼任中國商法學研會常務理事、保險法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保險法學會常務理事;湖北省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主要從事保險法、商法基本理論的教學與研究,出版學術專著3部,先后在《中國法學》、《法學》、《法商研究》、《法學評論》、《保險研究》等學術期刊發(fā)表論文30余篇,其中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金融與保險》等轉載20余篇。獲湖北省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獎、湖北省第六屆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以及司法部第一屆與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目前主持有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以及湖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書籍目錄

第一編 保險法緒論
 第一章 保險的意義與功能
  第一節(jié) 保險的定義
  第二節(jié) 保險與類似概念的比較
  第三節(jié) 保險的危險分擔功能-
  第四節(jié) 可保危險與道德危險
 第二章 保險法的地位、結構與趨勢
  第一節(jié) 保險法的地位
  第二節(jié) 保險法的結構
  第三節(jié) 各國保險立法的現(xiàn)代趨向
第二編 保險合同法總論
 第三章 保險合同概述
  第一節(jié) 保險合同的定性
  第二節(jié) 保險合同的特征
  第三節(jié) 保險合同的分類
  第四節(jié) 保險合同的訂立
  第五節(jié) 保險合同的形式
  第六節(jié) 保險合同的成立
  第七節(jié) 保險合同的生效
 第四章 保險合同法上的“人”
  第一節(jié)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第二節(jié)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第三節(jié) 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第五章 可以保險的利害關系:保險利益
  第一節(jié) 保險利益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jié) 保險利益的規(guī)范目的
  第三節(jié)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第四節(jié) 財產(chǎn)保險利益
  第五節(jié) 保險利益規(guī)范的時點
  第六節(jié) 財產(chǎn)保險利益的轉移
 第六章 危險的估測——告知義務
  第一節(jié) 告知義務的性質及其意義
  第二節(jié) 告知義務的履行
  第三節(jié) 告知義務的違反及其效果
  第四節(jié) 保險人解除權行使的阻卻
 第七章 危險的承擔
  第一節(jié) 保險人的危險承擔義務
  第二節(jié)  危險承擔義務的對價——保險費給付義務的履行
  第三節(jié) 危險承擔范圍的確定
  第四節(jié) 必要的合理費用的承擔
 第八章 危險的控制
  第一節(jié) 防災防損
  第二節(jié) 危險增加時的通知
  第三節(jié) 施救
 第九章 保險格式條款的規(guī)制
  第一節(jié) 保險格式條款的行政規(guī)制
  第二節(jié) 保險格式條款的立法規(guī)制
  第三節(jié) 保險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
  第四節(jié) 保險格式條款的司法解釋
 第十章 保險的索賠與理賠
  第一節(jié) 保險索賠的程序
  第二節(jié) 損失調查勘估
  第三節(jié) 保險給付期限的限制
  第四節(jié) 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及其運用
  第五節(jié) 保險索賠的時效
第三編 財產(chǎn)保險合同
 第十一章 損失補償?shù)脑瓌t、方法及制度
  第一節(jié)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概述
  第二節(jié) 實際損失的計算與賠付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單一保險中的損失補償:足額、不足額與超額保險
  第四節(jié) 多數(shù)保險中的損失補償之一:重復保險
  第五節(jié) 多數(shù)保險中的損失補償之二:保險競合
  第六節(jié) 多數(shù)債務人時的損失補償:保險代位
 ……
第四編 人身保險合同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附錄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主要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3)不確定性。不確定性,即發(fā)生的時間、對象、原因等均不確定。不確定之意義,可分為二:其一,危險之發(fā)生與否,須為不確定,例如火災、海難等。其二,危險發(fā)生之時間須為不確定,例如,人未有不死,但死之何時到來,仍屬不確定性。①如果是確定的危險,那么就是必然要發(fā)生的危險,對某個人必然要發(fā)生的危險,保險人是不承保的。(4)意外性。危險的意外性包括兩層含義:其一,危險的發(fā)生或危險損害后果的擴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投保人故意行為引發(fā)的危險事故或擴大損害后果均為道德危險,保險人是不予賠償?shù)摹"谄涠?,危險的發(fā)生是不可預知的,因為可預知的危險往往帶有必然性,保險人亦不予賠償。(5)未來性。保險承保之危險,須屬于將來發(fā)生之危險,亦即發(fā)生須在保險契約訂立之后。此與危險發(fā)生之可能性及不確定性均有關系。因為在保險契約訂立之時,危險如已發(fā)生或已消滅,則非將來,同時亦失去發(fā)生之可能性;且既屬于以往之事故,其發(fā)生與消滅均為確定之事實,因而失去不確定性。唯危險之發(fā)生,固以將來為必要,但訂約時主觀上不知危險已發(fā)生的,仍有保險的可能,此屬“追溯危險”的情形,詳見后文。(6)同質性。危險的同質性,是指大量標的均有遭受同樣或者近似危險的可能性。這一條件是滿足保險經(jīng)營大數(shù)法則的要求。也就是說,某一風險必須是大量的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但實際出險的標的僅為少數(shù)。只有這樣的危險,才能計算出合理的保險費率,建立起保險基金,從而實現(xiàn)保險分散危險的宗旨。如果某種危險只是一個或少數(shù)幾個標的所具有,就失去了保險的大數(shù)法則基礎,如果保險人承保此種危險等于下賭注,進行投機。綜上所述,保險所保之危險,主要以純粹危險為對象。而純粹危險,又按照風險的損害對象來分類,可分為財產(chǎn)上的危險、人身上的危險和責任上的危險:(1)財產(chǎn)上的危險。即凡財產(chǎn)發(fā)生多種直接或間接的損害之可能性。所謂直接的損害,即直接由危險事故所造成,如火災所致房屋之毀損;所謂間接的損害,如營業(yè)中斷所致利潤減少,即非直接由危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2)人身上的危險,指與人的生命和身體有關的一切危險而言,亦即不幸的偶然事件在人身上發(fā)生的可能性,例如人的死亡疾病、傷害、殘廢、老年等。(3)責任上的危險,指對他人的財產(chǎn)或人身造成損害,依法對他人負賠償責任之可能性。

編輯推薦

《保險法》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商法系列之一。

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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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8條)

 
 

  •   這本書不厚,后面附帶法條,是最新版的,還不錯
  •   很不錯,都在這訂的。
  •   樊啟榮大教授寫的,支持支持。
  •   湖北沒有,從北京弄過來,不錯
  •   物流很慢,等了5天才到
  •   個人學習用的,感覺不是很深入
  •   時間過了蠻久才收到的··封面還是皺的·郁悶··內容暫時沒有發(fā)現(xiàn)什么不對的··就這樣吧···
  •   全是臺灣之乎者也!那一套東西簡單搬用到大陸,脫離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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