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

出版時間:2010-1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劉曉紅,袁發(fā)強 主編  頁數: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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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作為教材,應當以有利于學生掌握知識的方式組織編寫,不能為了追求理論或體系的嚴謹而犧牲可讀性。故本教材避免從概念人手介紹仲裁知識的模式,即使有需要掌握的名詞,也多以描述的手法進行解釋,對于存在理論爭論的問題,設“閱讀與思考”部分介紹。每章不刻意追求每節(jié)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而是按照需要介紹的知識分布情況撰寫相關內容?! ≡趦热莸木帉懮?,我們采取了與其他教材不同的方式,按照需要講授的內容和知識,在書中分別以中英文表述。從語言表述看,跳躍性較大,但有利于學生掌握系統的法學知識內容,以免遺漏部分內容。相對于其他部門法學而言,國際商事仲裁法學的外文專著和教材在英語語言上沒有特別晦澀難懂的詞匯和語法結構,但仲裁實踐中使用英語的可能性很大。這個特點要求我們在編寫雙語教材時給予充分考慮,不能刻意縮減英文部分內容,而是要精選或編寫與中文部分密切相關的英文材料。在閱讀材料方面,保持節(jié)選文章的英文原貌,幫助學生在理解正文知識的基礎上提高專業(yè)英語閱讀能力,適應英語原版教材的風格,熟悉有關專業(yè)詞匯和語法。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國際商事爭議概述  第一節(jié) 爭議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節(jié)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  第四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的發(fā)展趨勢  閱讀材料  思考題 第二章 有關仲裁的法律與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國內立法  第二節(jié) 國際立法  第三節(jié) 仲裁規(guī)則  閱讀材料  思考題  推薦閱讀 第三章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實體問題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與執(zhí)行中的法律適用  案例  閱讀材料  思考題  推薦閱讀 第四章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表現形式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要件  第四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繼受  閱讀材料  案例  思考題  推薦閱讀 第五章 仲裁員與仲裁庭  第一節(jié) 仲裁員的資格與選任  第二節(jié) 仲裁庭組成  第三節(jié) 仲裁庭的管轄權  第四節(jié) 仲裁庭的權力(利)和義務  案例  閱讀材料  思考題  推薦閱讀 第六章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啟動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審理過程  閱讀材料  思考題  推薦閱讀 第七章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臨時性保全措施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效力與撤銷  案例  閱讀材料  思考題  推薦閱讀 第八章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第三節(jié) 外國商事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第四節(jié) 我國區(qū)際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案例  閱讀材料  思考題  推薦閱讀 附錄 仲裁法律與規(guī)則  一、國際法制部分  二、國內法制部分  三、仲裁規(guī)則部分

章節(jié)摘錄

(七)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原名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仲裁委員會分會設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分會的日常事務。(八)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九)仲裁委員會可以視需要和可能,組織設立特定行業(yè)仲裁中心,制定行業(yè)仲裁規(guī)則。(十)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并可以視需要和可能設立行業(yè)仲裁員名冊。第三條,管轄范圍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一)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或臺灣地區(qū)的爭議案件;(三)國內爭議案件。第四條規(guī)則的適用(一)本規(guī)則統一適用于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在分會進行仲裁時,本規(guī)則規(guī)定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和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秘書長分別履行的職責,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和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處或秘書長分別履行,但關于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權除外。(二)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guī)則,或約定對本規(guī)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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