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2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宋英輝 編 頁數:335
前言
主編“法律實證研究”叢書,思慮已久?! ∥覀兂霭孢@套叢書,主要有以下愿望:第一,吸收和借鑒社會學等領域的經驗,運用實證的方法來研究法律問題;第二,探索在我國開展法律實證研究的相關問題,推廣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第三,推廣法律實證研究成果,以便運用這些經驗解決類似的問題;第四,作為溝通理論與實務的途徑之一,促進法學理論研究者與法律實施者彼此之間的了解與理解;第五,從一個側面反映我國法治發(fā)展取得的成就?! ≡诂F代社會中,科學的方法被認為是科學的靈魂,如果沒有科學的方法就不會有真正的科學。在社會科學內部,因為方法論的孤立和閉塞,曾導致學科之間距離遙遠。正如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所描述的,在法社會學產生以前,‘法律學’是處于一種‘光榮孤立’的狀態(tài)下。正像政治學、歷史學、民族學等各門社會科學沒有為‘法律學’提供的研究提供任何幫助一樣,‘法律學’也沒能為這些社會科學的研究提供任何信息。長期以來,法學界比較盛行思辨、比較等方法,前者注重從概念、范疇等出發(fā)進行理論建構,后者注重通過比較發(fā)現各國法律制度的共性與個性以提供對策??傮w而言,它們在定性分析上有其優(yōu)勢,但難以進行定量分析。在法律領域進行實證研究,即是按照一定程序規(guī)范和經驗法則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通過對法律規(guī)范、法律文化、法律載體、訴訟案件等的實證研究,可有效描述法律現象、解釋法律原因、預測法律規(guī)則、評價法律效果。
內容概要
本書是關于刑事和解全面系統實證研究的成果。運用調查、觀察、試點實驗等實證研究的主要成果,歷時兩年有余,所有結論均建立在大量數據分析的基礎上。本書推進了刑事和解基本范疇的深人討論,并以第一手實證材料,探索廠法律實證研究的本土化。內容上既有刑事和解理論前沿問題,也有司法實務分析;撰寫者既有高等院校專家學者,也有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部門領導和來自基層檢察院的分管檢察長,具體辦案的檢察官。他們有的對刑事和解理論有深入研究,有的對刑事和解有切身體會和深入思考,既有實證研究報告,又有理論前沿與實務探索。此外,還特邀在恢復性司法領域享有極高聲望的外國專家為本書撰寫論文,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和資料價值。
作者簡介
宋英輝,1957年出生,河北人。法學博士,教授。1989年始,先后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執(zhí)行主任。2006年作為“985工程”創(chuàng)新團隊人員被聘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主要成果有《刑事訴訟目的論》(1995)、《刑事審判前程序研究》(2002),《刑事訴訟原理導讀》(2003、2008)、《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2004)、《我國證據制度的理論與實踐》(2006)、《外國刑事訴訟法》(2006)等。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實證研究報告 刑事和解實證研究總報告 華東四市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調查報告 四省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調查報告 S市Y區(qū)刑事和解“委托人民調解”模式調查報告 第二部分 實證研究研討會觀點擷要 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構想 實踐中刑事和解的探索 刑事和解的原則、案件范圍與條件 刑事和解的主持者、程序與處理方式 刑事和解的內容 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 刑事和解實證研究簡評 第三部分 理論前沿與實務探索 “刑事和解”若干問題辨析 關于刑事和解的幾個理論問題 刑事和解制度的歷史解讀 恢復性司法與儒家思想的契合 刑事和解“反悔”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刑事和解機制配套措施若干問題研究 刑事和解:前行中的問題與對策 檢察機關踐行刑事和解工作應妥善處理的幾個關系 檢察實踐中適用刑事和解的本土化探索 刑事和解法律監(jiān)督問題研究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和解工作機制新探 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和解實證研究 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和解的探索與實踐 第四部分 外國恢復性司法理論與實證研究 恢復性司法的功效 適用恢復性司法而非施以痛苦 恢復性司法及其實證研究 加拿大恢復性司法的制度化 以關系為視角的加拿大原住民司法
章節(jié)摘錄
上述問卷調查的結果也顯示,司法工作人員對于酌定不起訴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寄予厚望,這與實踐中刑事和解后酌定不起訴極少適用形成鮮明對比?! 〗ㄗh一:放寬酌定不起訴的一般條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綜合案件情況,沒有起訴價值或者沒有起訴必要的,可以不起訴:(1)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2)涉嫌犯罪的情節(jié)較輕,可能判處緩刑、管制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3)所犯罪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但犯罪后悔過,主動賠償被害人或者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被害人諒解的?! ∵@樣規(guī)定,適用酌定不起訴的案件由輕到重,既擴大了酌定不起訴的適用范圍,又體現出了酌定不起訴適用案件的層次性,更有利于檢察機關根據不同情形行使裁量權?! 〗ㄗh二:增加附條件不起訴。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附加適當條件,或者規(guī)定一定的考察期限,要求被不起訴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或一定條件下履行指定的義務。 為了體現區(qū)別對待,其中,對于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或者涉嫌犯罪的情節(jié)較輕,可能判處緩刑、管制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附加適當條件;對于所犯罪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但犯罪后悔過,主動賠償被害人或者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被害人諒解的,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應當附加適當條件?! ♂槍Ρ蛔枚ú黄鹪V人,可賦予辦案機關針對個案裁量決定一定附加義務。譬如:提交定期報告;不得出入某些場所;不得從事特定的職業(yè);從事一定的社區(qū)勞動;分期賠償被害人;接受強制性法制教育和心理輔導;定期作毒品測試;不得與同案犯見面或通話等。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對于保證人或監(jiān)護人也可規(guī)定相關的及時匯報義務和特別監(jiān)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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