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北京大學法學院 編 頁數(shù):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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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分為“論文”、“書評”、“學術活動”、“綜述”、“資料”等欄目,探討國際法(含國際公法、國際經(jīng)濟法和國際私法)的熱點問題。
書籍目錄
論文 8月革命說與4月制定說 ——日本國憲法是何時制定的? 中國建立國家人權機構是否應設立個人申訴制度? 國際法院訴訟案件判決的執(zhí)行問題探析 國際海洋法法庭的臨時措施研究——兼析國際法院的臨時措施 論國際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 論條約機構與多邊條約的發(fā)展——以多邊環(huán)境協(xié)定下的締約方大會管理制度為例評論 非國際武裝沖突適用國際人道法的條件:源流考釋 國際貿易與勞工權利保護之關系論綱綜述 國際人權機構實踐綜述 (2006年1月—2008年12月) 歐盟活動綜述 (2008年1月—12月)資料 跨界含水層法 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集束彈藥公約
章節(jié)摘錄
有人主張,《海牙陸戰(zhàn)規(guī)則》是戰(zhàn)爭之中的法令,因此不能適用于像我國那樣的戰(zhàn)爭之后的狀態(tài),但是這個主張是不對的。連在戰(zhàn)爭狀態(tài)之下也被保護的法規(guī),在準戰(zhàn)爭狀態(tài)之下就沒有必要適用了,這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美國當事者也充分意識到其可以適用,認為有違反《海牙陸戰(zhàn)規(guī)則》而遭受批評之虞。根據(jù)如上戰(zhàn)時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禁止變更占領下的基本法制,這在國內法上表現(xiàn)為禁止憲法的制定與修改。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國《第四共和國憲法》第94條:“在外國軍隊占領之下,任何修改程序都不能啟動或繼續(xù)?!庇纱丝磥?,《日本國憲法》的制定只能說無效。這就是后文所說的所謂“日本國憲法無效論”的最重要的根據(jù)。即使是站在不一樣立場上的長谷川正安也明確承認:“在占領下,在作為最高權力的占領權力中,原則上國民沒有辦法讓它代表自己的意志,因此,毋庸置疑的是,制定憲法的權力不是完整存在的。據(jù)此,在占領中進行的憲法制定與修改,不論采取什么形式,其本質都是啟動占領權力。因此,在占領中誕生的憲法不能叫做真正意義上的憲法?!钡牵驗槭钦碱I之下制定的就否定日本國憲法的“憲法”地位的觀點也有一些微妙的差異。第一,有人認為,制定憲法是主權行為,但是占領中我國不存在固有主權,因此無效。第二,有人認為,《日本國憲法》的制定違反《海牙陸戰(zhàn)規(guī)則》等基本占領法原則,因此無效。第三,還有人認為,日本國憲法的制定脫離同盟國的基本方針(比如,“初期對日方針”),是盟軍最高司令官的違法行為,所以無效。但是,不管可不可能,事實上《日本國憲法》已經(jīng)制定了,關鍵問題是如何看待它的地位。對此,下面所提的日本國憲法無效論者認為,只要是以占領體制為前提,1946年憲法的制定只能理解為是為了完成占領目的。其結果,《日本國憲法》是占領體制之下的暫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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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國際法與比較法評論(第7卷)(總第10期)》:8月革命說與4月制定說——日本國憲法是何時制定的,中國建立國家人權機構是否應設立個人申訴制度,國際法院訴訟案件判決的執(zhí)行問題探析,論國際法上的“一般法律撥原則”,論條約機構與多邊條約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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