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2 出版社:北京大學 作者:王澤鑒 頁數(shù):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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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叢書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shù)美?、《侵權行為》及《民法物權》,?004年起曾在大陸發(fā)行簡體字版,茲再配合法律發(fā)展增補資料,刊行新版,謹對讀者的鼓勵和支持,表示誠摯的謝意。《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寫作期間長達二十年,旨在論述1945年以來臺灣民法實務及理論的演變,并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促進臺灣民法的發(fā)展?!睹穹ㄋ季S: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乃在建構請求權基礎體系,作為學習、研究民法,處理案例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他各書系運用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及比較法闡述民法各編(尤其是總則、債權及物權)的基本原理、體系構造及解釋適用的問題?,F(xiàn)行臺灣“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陸,自1945年起適用于臺灣,長達六十四年,乃傳統(tǒng)民法的延續(xù)與發(fā)展,超過半個世紀的運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積了相當豐富的實務案例、學說見解及規(guī)范模式,對大陸民法的制定、解釋適用,應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進兩岸法學交流,共為民法學的繁榮與進步而努力。作者多年來致力于民法的教學研究,得到兩岸許多法學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勵,元照出版公司與北京大學出版社協(xié)助、出版發(fā)行新版,認真負責,謹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謝的是,蒙神的恩典,得在喜樂平安中從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體現(xiàn)的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得獲更大的實踐與發(fā)展。
內容概要
本書是研習民法者的入門參考書,以私權利貫穿始終,開篇就轉載了德國法學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爭》,為全書定下了基調:即民法是保障私權利的基本法。接著從權利主體(自然人及法人)、權利客體(物)、權利變動(尤其是法律行為,既屬重要,全書亦主要圍繞之詳加論述)及權利的行使等角度進行論述,力圖把民法的權利本位、私法的價值理念與原理原則全方位地展現(xiàn)給讀者。本書的另一特色是用實例引導讀者發(fā)掘問題、思考問題,并帶著問題去探求私法上的解決途徑。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于臺北,畢業(yè)于臺灣人學法律系,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F(xiàn)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shù)美?、《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pre>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法律的斗爭 第二節(jié) 民法的體系構成及編制體裁 第三節(jié) “民法”總則、民法的學習與請求權基礎的思維方法 第四節(jié) 民法的歷史基礎、倫理性、社會模式及民法的發(fā)展趨勢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適用 第一節(jié) 第1條、法源及法學方法 第二節(jié) 法律及其解釋 第三節(jié) 習慣法及習慣 第四節(jié) 法理與類推適用 第五節(jié) 判例與學說 第六節(jié) 使用文字的準則 第七節(jié) 決定數(shù)量的標準第三章 法律關系與權利體系 第一節(jié) 法律關系的結構分析 第二節(jié) 權利的概念、功能及體系 第三節(jié) 物權與債權 第四節(jié) 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第四章 權利主體 第一節(jié) 自然人 第二節(jié) 法人第五章 權利的客體——物、財產、企業(yè)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物 第三節(jié) 財產與企業(yè)第六章 權利的變動 第一節(jié) 總論 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內容的限制 第四節(jié) 行為能力 第五節(jié) 意思表示 第六節(jié)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第七節(jié)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節(jié) 意思表示的解釋第七章 條件與期限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條件 第三節(jié) 期限第八章 代理 第一節(jié) 總說 第二節(jié)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節(jié)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第四節(jié) 代理權的發(fā)生、范圍與消滅 第五節(jié) 無權代理 第六節(jié) 代理制度的體系構成第九章 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無效的法律行為 第三節(jié) 得撤銷的法律行為 第四節(jié)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第十章 期日與期間第十一章 消滅時效 第一節(jié)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jié) 消滅時效的意義及存在理由——權利的行使在時間上的限制 第三節(jié) 消滅時效的客體 第四節(jié) 消滅時效的期間 第五節(jié) 消滅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六節(jié) 消滅時效中斷與消滅時效不完成 第七節(jié)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第十二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 第三節(jié) 權利的自力救濟主要參考書目中文事項索引附錄:臺灣現(xiàn)行“民法”(物權部分)章節(jié)摘錄
插圖:據(jù)上所述,可知大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以該公司名義而為之保證,因逾越法令上之限制,對于公司不生效力,該公司自不負代為履行的責任。(2)公法人的保證責任。市或鎮(zhèn)系公法人,在私法上亦有權利能力;惟1964年度2月25日及4月21日民刑庭總會決議認為:市公所為公法人,依第26條前段“法人于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之規(guī)定,市公所未經“市議會”之議決,無負擔借款之能力,市長所為之借款,亦非執(zhí)行職務之行為,市公所亦無連帶負賠償責任之可言。故市長在預算公債等法定財源以外向外借款,僅應認為市長之個人行為,市公所不負清償或賠償之責任。關于保證,實務上亦采同樣見解,認為鎮(zhèn)公所未經鎮(zhèn)民代表會之決議,無為他人保證之能力,應僅為鎮(zhèn)長個人之行為,鎮(zhèn)公所不負連帶給付之責任(臺南高分院暨轄區(qū)各地院1972年9月民庭庭長法律座談會)。準此以言,A鎮(zhèn)對財團法人大悲寺的銀行貸款,不負代為履行的責任。3.法人權利能力在目的上之限制:財團法人醫(yī)院經營房地產買賣在例題4,丁得向財團法人康泰紀念醫(yī)院請求支付價金的法律基礎為第367條,惟此須以該財團法人具有權利能力為基本要件。財團法人享有權利能力,自得購買土地而取得財產權,現(xiàn)行法令并無關于財團法人購地之限制。惟康泰紀念醫(yī)院的章程明定其目的事業(yè)范圍,而購地興建公寓出售,不在其內。問題的關鍵在于法人之權利能力除法令及性質上兩種限制外,是否尚因目的而受限制?“民法”對此未設明文,學者爭論甚烈,采肯定說者,強調法律所以賦予社團或財團以法人資格,乃鑒于其為社會的實體,實際上所具有之社會價值,而此應視其獨立執(zhí)行之目的事業(yè)及所擔當之社會作用,予以估定,故法人之權利能力應因其目的而受限制。①此說確有依據(jù),固不待言。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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