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業(yè)歧視法國際前沿讀本

出版時間:2009-11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閻天 編譯  頁數(shù):294  譯者:葉靜漪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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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反就業(yè)歧視法在中國的興起,主要發(fā)生在最近十年。較之西方國家半個世紀乃至更久的發(fā)展歷程而言,這一崛起不可謂不迅猛。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就業(yè)歧視現(xiàn)象與和諧社會目標之間的沖突日益顯著。
新中國成立六十年來,歷次重大社會經(jīng)濟政策的調整,都會引出歧視問題:計劃經(jīng)濟時代的城鄉(xiāng)區(qū)隔、地域傾斜,使戶籍歧視遺留至今,農(nóng)民工成為就業(yè)歧視的最大受害群體之一;隨著市場化轉型的啟動,用人單位的偏好假“契約自由”之名而全面正當化,性別偏見、健康或者疾病歧視等損害公平競爭和經(jīng)濟效率的行為沉渣泛起,而居于天然弱勢的女工、未成年工、殘疾人等又難以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有效保護……可見,就業(yè)歧視是勞動就業(yè)政策缺陷長期積淀的結果。而近年來以“和諧社會”為目標的民生建設,正可看做對這種缺陷進行系統(tǒng)糾正的嘗試。嘗試的成果之一便是《就業(yè)促進法》設專章規(guī)定了公平就業(yè)問題。然而,法律的規(guī)定仍嫌粗疏,諸如就業(yè)歧視的概念、救濟形式乃至反歧視的法理依據(jù)等問題尚待理清。
同時,立法并非反就業(yè)歧視行動的終點,而是將法律的闡釋、適用和完善等問題以更為緊迫、更為直接的方式提了出來。由此,通過編譯的形式,引入國外的法治經(jīng)驗和研究成果,就顯得很有必要了——這正是本書出版的意義所在。

作者簡介

葉靜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大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長。閻天,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高級研.

書籍目錄

導言
上篇 就業(yè)歧視的法律界定
 差別結果歧視的誕育、死亡與重生
 ?、瘢畬а?br /> ?、颍瓽riggs案差別結果理論的誕育
  Ⅲ.差別結果理論的成熟
 ?、簦顒e結果理論的“死亡”
 ?、酰顒e結果理論的法典化與重生
 ?、觯Y論
 差別對待歧視理論:重述的必要
 ?、瘢湹腊甘浇杩诳蚣?br />  Ⅱ.混合動機框架
 ?、螅y(tǒng)一框架的呼聲
 ?、簦喾粗鲝垼罕A酐湹腊缚蚣?br /> ?、酰\用證明模式識別并評估借口和混合動機指控
  Ⅵ.將上述證明模式合成為差別對待原則的重述
 ?、鳎Y論
  《1964年民權法》第七篇選譯
中篇 就業(yè)歧視的法律救濟
 平等雇傭機會委員會的意義
 ?、瘢畯摹盁o牙老虎”到首要執(zhí)法機構:EEOC簡史
  Ⅱ.今日EEOC的工作
 ?、螅瓻EOC的(今日)意義
 論雇傭歧視糾紛的非訟處置
  Ⅰ.導言
 ?、颍瓻EOC的指控調查
 ?、螅勁?、調解/調停和咨商性非訟公斷
 ?、簦俨?br /> ?、酰姓绦?br /> ?、觯Y論
 挺身阻擋:雇傭歧視原告小傳
下篇 就業(yè)歧視的法律視野
 雇傭歧視法透視:三維平等觀
 ?、瘢l應受到特別保護?
 ?、颍畠r格與價值
 ?、螅诫S平等與固有平等間的鴻溝
  Ⅳ.附隨平等與建構平等之間的鴻溝
 ?、酰Y論
 平等觀念的空洞性
 ?、瘢赖缕降?br /> ?、颍善降?br /> ?、螅降戎?br />  Ⅳ.結論
 社會融入:平等問題的更好進路?
 ?、瘢?br /> ?、颍降葘Υ瓌t之誤
  Ⅲ.反歧視法的目標
 ?、簦Y論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因此,筆者的觀點是,純粹的借口案件具有非此即彼的證明模式,從而區(qū)別于混合動機案件,且對于借口案件而言,如果存在混合動機的可能性,那么原告擁有的非法動機的證據(jù)必須不限于借口——即筆者在別處提到的借口以外的證據(jù)。上述觀點顯然認定,除非有其他證據(jù),一個純粹的借口案件不能簡單地變形為混合動機案件,而這種變形正是zimmer教授消除單一動機/混合動機案件區(qū)別的第二層面理由的核心。(b)單純的借口案件不能變形為混合動機案件zimmer教授認為,借口案件事實上是混合動機案件,因為即便借口的證據(jù)軟弱到無法消滅雇主的解釋,也能重創(chuàng)后者,從而足以使裁判者得出歧視因素扮演了部分角色的結論。換言之,如果原告無法證明雇主所言完全是借口,但能證明是“部分的借口”,那么借口案件就將變形為混合動機案件。上述觀點的問題在于,它錯將理論上可能正確的事情(兩個動機可能都扮演了一定角色)與原告在證明歧視動機時對借口的依賴混為一談。之所以檢測歧視借口問題,是因為雇主提出了不真實的解釋或者說掩飾,來應對表面證據(jù)確鑿案件。如果雇主的解釋在遭到挑戰(zhàn)后,仍能存活為在消極行動中扮演了一定角色的因素,那么借口的證據(jù)本身所提供的證明力就會被削弱。確實,在一宗純粹的借口案件中,很難設想有一種證據(jù)基礎可以讓裁判者認定:雖然證據(jù)不足以揭露雇主的解釋是借口,但本身足以存活為一種有效的解釋,那么就能證明雇主的解釋是部分的掩飾。我們真能如此精確地分解借口的證據(jù)嗎?

后記

在法學之路上,我無疑是個幸運者。二○○四年春天,北京大學破格給予我這名新生以重新選擇專業(yè)的機會,批準我從光華管理學院金融系實驗班轉入法學院學習,插班讀大一。剛剛在法學院的課堂上坐定,轟動全國的先導性訴訟——張先著訴蕪湖人事局乙肝歧視案——獲得了部分勝訴,中國反就業(yè)歧視法的發(fā)展步伐自此明顯加快。記得當年沒有任何一本著作對反就業(yè)歧視法的論述超過三頁,但葉老師在講授“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課程時,花了整整三個小時的時間,詳細介紹了這一領域的初步進展。課堂內(nèi)外的機遇同時撲面而來,激發(fā)了我的好奇心,也喚醒了長存的學術理想。從起點開始,我就是幸運的。五年來,我時常自問:如果不是在北大,我的學術道路會有怎樣的不同?學術固然是個人的志業(yè),再逼仄的空間都可容下一張平靜的書桌。但或許只有北大,才會給予我超乎尋常的信任,去瞻望近乎于無法企及的高峰。反就業(yè)歧視法學需要復合進路,北大便給了我做勞動法課題、讀行政法碩士、參加國際人權班項目的機會;反就業(yè)歧視法學需要開闊眼界,北大便將我先后送到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香港大學作交換或訪問;反就業(yè)歧視法學需要借鑒他國,北大便開通了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海外數(shù)據(jù)庫,徹底更新了我依據(jù)有限的二手資料而形成的陳舊觀念,也激發(fā)了我引進這些成果的強烈興趣。在葉靜漪老師的鼓勵下,我首先翻譯了本書收錄的《雇傭歧視法透視:三維平等觀》等三篇文章,計五萬字(未譯注釋),作為畢業(yè)論文寫作的資料。二○○七年秋,我入讀研究生,繼續(xù)翻譯工作,至十月底譯成五篇,約九萬字。當年十一月四日,我隨葉老師參加由四川大學法學院人權法律研究中心、中律原咨詢(北京)有限公司和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聯(lián)合舉辦的“反歧視法(草案)學術建議稿第二次專家論證會”。

編輯推薦

《反就業(yè)歧視法國際前沿讀本》: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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