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2 出版社:北京大學 作者:王澤鑒 頁數(shù):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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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債編及債編施行法部分修正條文已經(jīng)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通過,四月二一日公布,并定于二000年五月五日施行。此項修正將使民法更能適應二十一世紀臺灣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更能合理有效率地規(guī)范國民生活。為配合法律的變遷,特全面增訂本書,應說明者有三:1.預定以“債法原理”為題,就債法的重要基本問題,從事系列專題性的研究,期望能對民法學的發(fā)展作出一點貢獻。2.采請求權基礎方法,以實例引導法律上的思考,并供復習之用。3.對新修正條文的解釋適用,作較詳細的闡釋。為留下時間早日完成侵權行為法的撰述,未能作更深入的研究,敬請鑒諒?! ”緯霭妫忻闪智遒t先生校閱及提供資料,助益甚巨;學林出版社同仁協(xié)助校對,備極辛勞,感激之余,并此致謝。修訂期間長達四個月,閱讀資料及寫作多在晚間為之,夙夜匪懈;為構思例題,常散步于五峰山,感謝家人的寬容、體諒及支持,尤其是神的恩典,使我在這卑微的工作上得蒙保守。
內(nèi)容概要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叢書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shù)美?、《侵權行為》及《民法物權》,?004年起曾在大陸發(fā)行簡體字版,茲再配合法律發(fā)展增補資料,刊行新版,謹對讀者的鼓勵和支持,表示誠摯的謝意。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的寫作期間長達二十年,旨在論述1945年以來臺灣民法實務及理論的演變,并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促進臺灣民法的發(fā)展?!睹穹ㄋ季S: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乃在建構請求權基礎體系,作為學習、研究民法,處理案例的思考及論證方法。其他各書系運用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及比較法闡述民法各編(尤其是總則、債權及物權)的基本原理、體系構造及解釋適用的問題?,F(xiàn)行臺灣“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陸,自1945年起適用于臺灣,長達六十四年,乃傳統(tǒng)民法的延續(xù)與發(fā)展,超過半個世紀的運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積了相當豐富的實務案例、學說見解及規(guī)范模式,對大陸民法的制定、解釋適用,應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進兩岸法學交流,共為民法學的繁榮與進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來致力于民法的教學研究,得到兩岸許多法學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勵,元照出版公司與北京大學出版社協(xié)助、出版發(fā)行新版,認真負責,謹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謝的是,蒙 神的恩典,得在喜樂平安中從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體現(xiàn)的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得獲更大的實踐與發(fā)展。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牛于臺北,畢業(yè)于臺灣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火學政經(jīng)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xiàn)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豐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淪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shù)美?、《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pre>書籍目錄
第一章基本理論 第一節(jié) 債之關系的結構分析 第一款 債之意義及發(fā)生原因 第一項 債之意義 第二項 狹義債之關系及廣義債之關系 第三項 債之發(fā)生原因 第二款 債權的性質(zhì)及相對性 第一項 債權的性質(zhì) 第二項 債權的相對性 第一目 債權相對性的意義及債權平等原則 第二目 債權相對性及物權絕對性的實例解說 第三項 債權的物權化 第四項 債之涉他關系 第三款 債權的實現(xiàn)與自然債務 第一項 債權的實現(xiàn) 第二項 不完全債權 第三項 自然債務 第四項 例題解說 第四款 債務與責任 第一項 債務與責任的意義及發(fā)展 第二項 責任類型 第三項 債權保全與擔保制度 第四項 債權的交易性 第五款 債之關系上的義務群 第一項 給付義務 第二項 附隨義務 第三項 先契約義務與后契約義務 第四項 不真正義務 第五項 債之關系上義務的體系構成 第六款 債之關系之有機體性及程序性 第二節(jié) 債法的體系、任務與發(fā)展 第一款 債法的編制體系 第二款 “民法”債編與民商合 第三款 債法的社會任務與發(fā)展趨勢 第一項 債法的社會任務 第二項 債法與特別法 第四款 “民法”債編修正 第二章 債之發(fā)生:契約 第一節(jié) 契約與契約法 第二節(jié) 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強制締約 第三款 勞動關系的規(guī)范 第四款 定型化契約 第一項 問題及規(guī)范 第二項 “民法”第72條規(guī)定的適用 第三項 “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的規(guī)范 第四項 新增訂“民法”第247條之1規(guī)定的解釋適用 第三節(jié) 債權契約的意義、類型及結構 第一款 債權契約的意義及其在法律行為體系上的地位 第二款 典型契約與非典型契約 第三款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增訂“民法”第166條之1規(guī)定 第四款 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 第五款 要因契約與不要因契約 第六款 一時的契約與繼續(xù)性契約(繼續(xù)性債之關系) ……第三章 代理權之授予及意定代理第四章 無因管理章節(jié)摘錄
債權并不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給付行為的支配。德國法學家薩維尼(savigny)曾認為債權系存在于對債務人人身的支配;但其所支配者,不是債務人人身全部,而是其個別給付行為,并強調(diào)此種個別行為得由人格者分離,而使之屈服于他人意思之下。①然而必須強調(diào)的是,行為是人格的直接表現(xiàn),不是人格的產(chǎn)物,不能將之由人格本身分離,予以物體化,使之成為他人直接支配的客體。誠然,債權人得告知債務人其負有債務,喚醒其履行債務的意識,并使其明了不履行的結果,債權人僅得經(jīng)由此等方法對債務人的意思加以影響。人的行為系以自由為其存在基礎,自由不能成為他人支配的客體。 又債權也不是對給付標的物的支配。債之標的,為物之交付時,債權人對于該給付標的,亦無支配權之可言,例如,甲出賣某電腦給乙,在甲于依物權規(guī)定移轉(zhuǎn)其所有權前(參閱第761條),債權人乙尚非該電腦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配該物,排除第三人的干涉?! 鶛喾菍僦錂嘁讶缜笆?,然則其本質(zhì)何在?權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將某種利益在法律上歸屬某人。所有權系將對物的支配歸屬于某權利主體,使其于法令限制之范圍內(nèi)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債權系將債務人的給付歸屬于債權人,債權人亦因而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受領債務人的給付。易言之,債權之本質(zhì)的內(nèi)容,乃有效地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則為債權的作用或權能。債權與請求權應予區(qū)別,此可從兩方面加以觀察:就請求權言,除債權請求權外,尚有物上請求權等。就債權言,除請求權外,尚有解除、終止等權能。債權請求權罹于消滅時效時,債權本身仍屬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第144條第2項)。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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