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qū)別

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楊兆龍、 陳夏紅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9-10出版)  作者:楊兆龍  頁數(shù):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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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年恰逢著名法學家楊兆龍先生逝世30周年。1979年4月1日,時年75歲的楊兆龍經(jīng)歷九死一生的磨難后,還未盼來人生第三次“解放”的轉(zhuǎn)機,卻因腦溢血突發(fā)而撒手人寰。巧合的是,由此再上溯30年,即1949年,時年45歲的楊兆龍學問與事業(yè)漸臻佳境,但在迎來人生的第二次“解放”后,他的命運卻急轉(zhuǎn)直下,迎接他的不再是鮮花與掌聲,而是思想改造、反“右”、“文革”等次第展開的政治運動。倘若由此再上溯30年的話,1919年正是中國大地風起云涌的時代,時年15歲的楊兆龍尚在江蘇鎮(zhèn)江的潤州教會中學讀書,這個出身金壇農(nóng)家的少年正期待著人生的第一次解放:通過教育改變命運。——的確如此,此后他先后就讀于燕京大學、東吳法學院,擔任過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的法官,旋又進入司法行政系統(tǒng),吃上了“官”家飯。及至1935年在哈佛大學獲得S.J.D學位;繼而赴德國柏林大學進行博士后研究;1936年歸國時,他在學術上已趨成熟。在1947年率團考察歐美七國的司法和法律教育,并參加各種重要的國際學術會議,當選為各種國際學術組織的領導人物,并被海牙國際法學院評為全世界五十位杰出的法學家之一,他的人生與事業(yè)可說是如日中天。

內(nèi)容概要

  楊兆龍先生是中國著名法學家,“東吳法學”的代表性人物,在民國時期便已確立起廣泛的國際聲譽,曾被海牙國際法學院評為全世界50位杰出法學家之一。楊兆龍一生著述甚多,但后半生因政治原因,命途多舛,學術成果也多數(shù)散落失軼,不行于世。后經(jīng)楊兆龍先生之女兒楊黎明、女婿陸錦碧多方收集整理,得回百萬余言??紤]文稿內(nèi)容較為龐雜,編者從中精心采選那些能夠超越時空,于今仍有很大學術閱讀與參考價值的作品,匯為此集,以饗有心之讀者諸君,亦表對那一代學人的敬意與懷念。

作者簡介

楊兆龍(1904—1979),字一飛,江蘇金壇人,中國近代著名法學家。畢業(yè)于燕京大學哲學系和東吳大學法學院。后獲哈佛大學S.J.D法學博士學位。繼以研究員身份赴德國柏林大學深造。通曉英、法、德、意、西、俄、捷、波八國外語,對大陸、英美兩大法系均有精深造詣。1928——1952年,任教于上海持志、上海政法、中大、浙大、朝陽、西北聯(lián)大法商學院(兼院長)、復旦、東吳法學院(院長),所教學科達十余種。曾任推事、律師、憲法起草委員會和資源委員會專員、司法行政部刑事司長、代理最高檢察長等職。曾協(xié)助羅斯科·龐德籌劃中國法制之重建。1949年任代理最高檢察長期間,釋放萬余名政治犯。曾當選為中國比較法學會會長、刑法學會會長、國際刑法學會副會長、理事、國際統(tǒng)一刑法學會副會長、國際比較法學會理事、國際行政法學會理事。被荷蘭海牙國際法學院評選為世界范圍內(nèi)50位杰出法學家之一(我國共兩位)。至1949年止,其著述約300萬言,譯作有《聯(lián)合國憲章》中文本等。

書籍目錄

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qū)別究竟在哪里?中國司法制度之現(xiàn)狀及問題研究——與外國主要國家相關法制之比較法治的評價憲政之道《新法學》誕生的前夕——法學界的貧乏中國法律教育之弱點及其補救之方略司法改革聲中應注意之基本問題由檢察制度在各國之發(fā)展史論及我國檢察制度之存廢問題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

章節(jié)摘錄

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qū)別究竟在哪里?一、本文的目的與范圍在本雜志的創(chuàng)刊號我曾發(fā)表“新法學誕生的前夕——法學界的貧乏”一文。在那篇文字中,我曾談到國內(nèi)一部分學法之士對于大陸法與英美法之區(qū)別所發(fā)生的誤解。當時因為限于篇幅,對于二者之區(qū)別究竟在哪里,未能作詳盡的說明。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對于這個問題作一個比較詳細的研究,使讀者們放棄幾種錯誤的概括、膚淺的觀念。這個問題初看似甚簡單,可是仔細研究起來,卻相當復雜。我們要對于它有正確的了解,必先對于大陸法與英美法二者的歷史背景及所包含的成分作一番檢討。所以本文可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大陸法與英美法之意義及其形成的過程與包含的成分;第二部分研究大陸法與英美法的不同之點。茲為研討的便利起見,將其所包含各點分別論列于后。 二、何謂大陸法與英美法大陸法(Continental Law)之大陸(Continental)本含有歐洲大陸本土之意,所以別于歐洲另一部分的英倫三島或英格蘭等處。但是大陸法既不能包括廣義的歐洲法(即所有歐洲本土及海島各國的法),又不能包括歐洲大陸本土的法(即所有歐洲本土各國的法)。照幾位學者的看法,它不過是以歐洲古代羅馬法為主要根據(jù)而演變成功的一種近代法,即近代羅馬法(Modern RomanLaw)。羅馬法在歐洲的各國法制的演變過程中曾與寺院法或教會法(Canon Law or Church Law)對立過,學者們因此又稱之為非教會法(Civil Law),所以近代羅馬法又稱為近代非教會法(Modern Civil Law)。

編輯推薦

《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qū)別》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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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4條)

 
 

  •   到目前為止只看了題目所提到的一篇文章,不愧是大家,有時間細看其余的文章
  •   名家著作,值得閱讀的
  •   這本書講兩大法系的只有前面一部分,后面的是楊兆龍先生的一些文章
  •   讀來酣暢淋漓,不愧大師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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