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韓忠謨 頁數(shù):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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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前臺灣大學法學院韓忠謨教授的代表作《刑法原理》一書,獲財團法人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授權(quán),其簡體字版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這是海峽兩岸刑法學術交流的一個盛舉。作為一名大陸刑法學人,我受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吳淑妙秘書長的熱情邀請,為《刑法原理》一書的簡體字版在大陸的出版略綴數(shù)語,以之為序?! №n忠謨教授1915年生于安徽省休寧縣,1934年會考第一名畢業(yè)于南京安徽中學,同年考入國立中央大學法律學系,1946年任江蘇省吳縣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赴美國耶魯大學深造,1950年獲碩士學位,1951年自美去臺。從1954年起先后任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歷任法律學系主任、法律學研究所所長、訓導長、法學院院長,并于1979年任臺灣大學教務長,1993年逝世于臺北溫州街寓所。縱觀韓忠謨教授的一生,其亦學亦官,但以學為主,尤其是在刑法學上造詣精深。韓忠謨教授1955年出版的《刑法原理》一書,可以說是奠定了臺灣當今刑法學術之基礎。該書在20世紀80年代初傳入祖國大陸,惠及大陸學人,演繹了一段兩岸刑法學術交流的佳話。
內(nèi)容概要
韓忠謨先生是臺灣地區(qū)著名法學家,執(zhí)掌臺灣大學法學院數(shù)十年,尤其在刑法學上造詣精深,其《刑法原理》一書,可說是奠定了臺灣地區(qū)刑法學之基礎。《刑法原理》以刑法基本原理為敘述客體,對刑法原理進行了體系性的展開與闡述,同時縱論古今刑制之演變,極究刑事思潮之興衰,揭示了刑制演變與刑事思潮之間的相關性,并對中國固有的中華法系傳統(tǒng)的律學文化與外來的大陸法系刑事法制的關系,進行了深入的剖析。正因為《刑法原理》一書重視對刑法基本原理的解析,因而雖刑法條文因時變動,該書的理論價值卻未曾削減。此次在中國大陸重新再版,以饗有心之讀者,亦表對臺灣地區(qū)法學前輩之敬意與懷念。
作者簡介
韓忠謨(1915-1993),字筱初,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江蘇泰縣人。1934年考入國立中央大學法律學系。受課之余,孜孜于法學暨刑法原理之鉆研寫作,且以為終身志業(yè)。1948年赴美國耶魯大學攻讀,1950年獲法學碩士學位。1951年任臺灣“司法行政部”主任秘書。1954年,臺灣大學延聘為法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繼兼系主任,并歷任訓導長、法學院院長、教務長。1977-1979年,出任臺灣“司法院”副院長。1983年,任臺灣“中央研究院”代總干事,1990年任副院長。1993年病逝于臺北市寓所。著作有《刑法原理》、《法學緒論》等。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刑法之基本觀念 第一節(jié) 刑法之意義 第二節(jié) 刑法與犯罪現(xiàn)象 第三節(jié) 刑法之機能 第四節(jié) 刑法之地位 第五節(jié) 刑法之分類 第六節(jié) 刑法與其他法律之關系 第七節(jié)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第二章 刑法理論 第一節(jié) 刑法學派 第二節(jié) 刑罰之目的觀 第三節(jié) 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 第四節(jié) 刑法理論之趨勢 第三章 刑法學與刑事學 第一節(jié) 刑法學之意義 第二節(jié) 刑法學與刑事學之關系 第四章 世界各國刑法之進化 第一節(jié) 歐洲各國刑法進化概況 第二節(jié) 中國古代刑法進化概況 第五章 罪刑法定主義 第一節(jié) 罪刑法定主義之意義 第二節(jié) 刑法之解釋 第三節(jié) 刑法之法源第二編 本論 第一章 犯罪之意義 第一節(jié) 犯罪之本質(zhì) 第二節(jié) 犯罪之成立標準 第三節(jié) 犯罪成立要件 第二章 犯罪之主體及客體 第一節(jié) 犯罪之主體 第二節(jié) 犯罪之客體 第三章 犯罪之行為 第一節(jié) 行為概說 第二節(jié) 行為之侵害性 第三節(jié) 行為之違法性 第四章 犯罪之責任 第一節(jié) 責任概說 第二節(jié) 責任能力 第三節(jié) 故意 第四節(jié) 過失 第五節(jié) 結(jié)果加重犯與故意過失 第六節(jié) 行政犯與故意責任 第七節(jié) 錯誤與故意過失 第八節(jié) 責任阻卻及減免事由 第五章 犯罪之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未遂犯 第二節(jié) 共犯 第六章 犯罪之單復與處罰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數(shù)罪并罰 第三節(jié) 想象上競合犯 第四節(jié) 牽連犯 第五節(jié) 連續(xù)犯 第六節(jié) 決定罪數(shù)之標準 第七章 犯罪之累發(fā)與處罰 第一節(jié) 累犯之意義 第二節(jié) 累犯之處罰 第八章 犯罪之時與地 第九章 刑法之觀念 第一節(jié) 刑罰之意義 第二節(jié) 刑罰之機能 第三節(jié) 刑罰之主體 第四節(jié) 刑罰之種類 第十章 刑罰之酌科及加重減免 第一節(jié) 刑罰之酌科 第二節(jié) 刑罰之加重減免 第三節(jié) 刑罰加減之限制及標準 第十一章 刑罰之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生命刑之執(zhí)行 第三節(jié) 自由刑之執(zhí)行 第四節(jié) 財產(chǎn)刑之執(zhí)行 第五節(jié) 易刑處分 第六節(jié) 未決羈押之折抵 第七節(jié) 緩刑 第八節(jié) 假釋 第十二章 刑罰之消滅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赦免 第三節(jié) 時效 第十三章 保安處分 第一節(jié) 保安處分之觀念 第二節(jié) 現(xiàn)行“刑法”所規(guī)定之保安處分 第十四章 刑法之用語 第十五章 刑法之效力 第一節(jié) 關于時之效力 第二節(jié) 關于地之效力(略) 第三節(jié) 關于人之效力(略)
章節(jié)摘錄
三、責任無能力之界限問題 責任無能力人在刑法上不負刑責固矣,惟其不負刑責,是否須其行為出于無能力之原因,抑僅因其為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即為已足,不無疑義,試舉例言之,有患殺人狂癖者于斯,就其殘忍嗜殺,癲狂成性之點言之,顯屬精神狀態(tài)有嚴重之缺憾,然對財產(chǎn)界限之觀念,則素與常人無殊,若其人偶犯竊盜罪,則其行為與其能力上之障礙,可謂毫無關系,于此究應認之為通常責任能力人而處罰之乎,抑應認為責任能力有欠缺而為差別之待遇乎,曩余曾以為心神健全與否,應就人格全體而為判斷,茍一部分心理機能欠缺,即應影響責任,至其行為是否出于能力欠缺之原因,可以不問。然依現(xiàn)代精神病學研究所得,發(fā)現(xiàn)精神障礙對人之某一方面行為發(fā)生嚴重影響,而于另一方面行為則無甚妨礙者,殊屬常見,因此謂刑法上責任能力并非一抽象觀念,應就特定時之特定行為相對的決定之,即人之精神障礙,并非當然阻卻責任能力,猶須審察其人于行為時所存在之精神障礙對其特定行為有無影響,方能確定其有無責任能力,此說以科學之實際觀察為根據(jù),自應較為允洽。① 四、決定有無責任能力之時間的問題 責任能力之有無,須就其行為時決定之,是為通說,故行為時無能力者,縱行為之前后有能力,亦不發(fā)生刑事責任,至若行為時有能力,而行為后應受處罰時喪失能力者,是為刑事訴訟法上之問題,僅為停止執(zhí)行刑罰之原因(“刑訴法”第四六五條第一項、第四六七條第一款),于罪責之成立,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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