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北大法律評論》編輯委員會 編 頁數(shù):304
內(nèi)容概要
本輯《北大法律評論》分為“主題研討”、“論文”與“評論”三大主體部分。 縱觀20世紀西方史學的發(fā)展歷程,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其重大變化之一就是傳統(tǒng)史學的主流地位逐漸為社會文化史所取代,文化、經(jīng)濟、政治、法律等各種因素之間的微妙關聯(lián)與深層互動,正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與重視。這種如今方興未艾的學術風潮,對于中國法律史研究而言同樣是極具啟發(fā)意義。我們本期組織的主題研討“清代中國的法律與社會”,在很大程度上有著共同的學術追求:五篇文章雖然具體主題各有不同,但都試圖通過對法律、文化、經(jīng)濟諸因素之間的關聯(lián)與互動進行重新審視,從而在更為廣闊的歷史情境下深刻展現(xiàn)帝制中國后期法律實踐及其社會背景的復雜面相。 中國古代的訟師正逐漸為越來越多的中外學者所關注,圍繞其所產(chǎn)出的相關研究成果頗豐,但囿于資料所限,先前的研究大多屬于對這一特殊群體的整體性研究,往往偏于對總體特征的宏觀描述,而欠缺對具體個案的深入探討。林乾的《從葉墉包訟案看訟師的活動方式及特點》所探討的案例,雖然也曾為其他學者(例如Melissa Macauley)所簡要提及,但先前的研究均未能如此詳細地加以探討。林乾利用這一有著豐富意涵的案例材料,將之放置于當時的歷史情境之下詳加分析,向我們展示了一個活躍于清代中國、有著廣泛活動網(wǎng)絡的訟師形象,而這一鮮活形象背后所潛藏著的有關清代法律實踐和社會現(xiàn)實的諸多信息,亦隨著分析的深入展開而逐漸得到顯現(xiàn)。
書籍目錄
編者按語主題研討 清代中國的法律與社會 林乾 從葉墉包訟案看訟師的活動方式及特點 唐澤靖 彥牛杰 譯 清代的訴狀及其制作者 李典蓉 被掩蓋的聲音——從一件瘋病京控案探討清代司法檔案的制作 邱澎生 法學專家、蘇州商人團體與清代中國的“習慣法”問題 鞏濤 鄧建鵬 譯 失禮的對話:清代的法律和習慣并未融匯成民法論文 向燕 從財產(chǎn)到隱私——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重心之變遷 陳頎 美國私營監(jiān)獄的復興——一個懲罰哲學的透視評論 陳緒綱 “朗道爾革命”——美國法律教育的轉型 蔡桂生 學術與實務之間——法教義學視野下的司法考試(刑法篇) 海爾穆特·庫齊奧 朱巖 張玉東 譯 歐盟純粹經(jīng)濟損失賠償研究 周清林 中國語境中的“權利能力” 郭丹青 周琰 譯 1995年以來的中國法制:穩(wěn)步的發(fā)展與顯著的延續(xù)性編后小記
章節(jié)摘錄
主題研討從葉墉包訟案看訟師的活動方式及特點 林 乾內(nèi)容摘要:道光時期,由于控告官吏勒折浮收等不法行為的京控案被作為“咨交之案”處理,因而地方官事實上成為最后的裁決者,這就使得事關民眾根本利益的控告難以得到公正審理,當原告大多成為被懲治的對象,法律的天平更多向權力一方傾斜時,累積的官民二元社會問題也就有了全面撕裂之虞。本案的主角葉墉從告發(fā)書吏開始,走向開設客店,雇請訟師,包攬南匯縣京控,并隱然建立從案源、作詞,到伴護、投遞全過程,覆蓋省城至京城間的訟師活動網(wǎng)絡。而作為劣跡累累、無數(shù)次京控中被告的南匯縣漕書朱超宗,盡管短時間受到懲罰,但旋即回復原職(役),繼續(xù)魚肉民眾。而葉墉的后繼者們,仍然在一開始就知道結局的京師之路奔走,畢竟,到皇帝那里評理是他們最后的希望。關鍵詞:咨案 京控 葉墉 訟師 朱超宗學術界以往有關訟師的研究,已取得豐碩成果,或許由于資料的限制,這些研究多屬宏觀,或?qū)@一群體的整體研究,個案研究尚不多見。葉墉案可能是迄今我們看到的記載訟師活動較為詳盡的案例之一。研討官方主導的定案材料,在驚嘆訟師給官府及傳統(tǒng)法律秩序帶來挑戰(zhàn)的同時,該案所透露出的諸多信息,不得不讓我們產(chǎn)生某種疑慮:難道訟師就是一個以教唆詞訟為職業(yè),以逐利為目的,而罔顧事實的群體嗎?他們是否被強制貼上“訟師”的標簽,以便官府對這些事實上在基層社會擁有較多“話語權”的特殊人群施以打壓?
編輯推薦
1.《北大法律評論2009(第10卷)(第1輯)》創(chuàng)刊于1998年,是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生獨立組織和編輯的法學學術集刊?!对u論》堅持學術自主、自尊和自律的原則,秉承兼容并蓄、思想自由的北大傳統(tǒng)人文精神?,F(xiàn)為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集刊。2.《北大法律評論》對來稿不做字數(shù)上的限制,不考慮稿件作者的身份和以往學術經(jīng)歷, 只有學術水準和學術規(guī)范的要求。關于引證規(guī)范,請具體參見尾頁所附之引證體例。3.《北大法律評論》實行兩輪審稿和雙向匿名復審制度。凡是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文章,無論錄用與否,編輯委員會均會提出較為具體的書面審查意見(包括修改建議)。在作者進行修改、達到初審通過要求后,編輯委員會再隱去所有可能透露作者身份的信息,邀請相關領域的專門研究人員進行匿名復審。匿名復審人提出復審意見后,由編輯委員會反饋給作者,但不會透露復審人的個人信息。作者可以提出回應意見,交由編輯委員會再審。對于重要的或有爭議的稿件,編輯委員會安排相關領域的多名編輯,會同編輯部之外的專門研究人員協(xié)商討論后,最終決定是否錄用。但只以學術價值為衡量標準。4.《北大法律評論》編輯委員會擁有對在《評論》上已刊作品的版權。作者應保證對其作品具有著作權并不侵犯其他個人或組織的著作權,譯者應保證該譯本未侵犯原作者或出版者任何可能的權利,并在可能的損害產(chǎn)生時自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編輯委員會或其任何成員不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任何責任。5.來稿需同一語言下未事先在任何紙面和電子媒介上發(fā)表。稿件請附英文標題,注明作者身份和聯(lián)系方法。譯稿需同時郵寄原文稿,并附作者或出版者的翻譯書面(包括e-mail)授權許可?!侗贝蠓稍u論》自第5卷第1輯起開始支付作者、譯者稿酬。6.《北大法律評論》歡迎對所刊文章的轉載、摘登、翻譯,但應尊重原作者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權利,并在實施轉載時注明“轉自《北大法律評論》第x卷第x輯(xx出版社xxxx年)”和原作者、譯校者署名,同時書面通知《北大法律評論》編輯委員會。7.為擴大本刊及作者知識信息交流渠道,除非作者在來稿時聲明保留,則視為同意《北大法律評論》擁有以非專有方式向第三人授予已刊作品電子出版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和數(shù)字化匯編、復制權;和向《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和中國人民大學書報復印資料等文摘類刊物推薦轉載已刊作品的權利。8.來稿請寄電子郵箱:pkulawreV@gmail.com。為了實現(xiàn)辦公信息化,要求作者必須以電子郵件方式投稿,本刊不再接受紙質(zhì)投稿。任何來稿視為作者、譯者已經(jīng)閱讀或知悉并同意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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