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德]馬丁.沃爾夫 譯者:李浩培、湯宗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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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書論述英格蘭國際私法。在書中所討論的問題顯然是未經英格蘭法院判決,或者在法院對于這些問題的解決尚有疑義或異議的情形,本書就嘗試從外國的法律體系求得他山之助。本書的內容,賴法學碩士、內院律師、我兒維克多·沃爾夫之力不少。他在1944年5月30日與世長辭了。由于他批判地閱讀了原稿,并且在許多法律問題上進行了有益的討論,他對我?guī)椭芏?。在文字方面,原稿和校樣由我妻主持訂正,她始終幫助著我,她對我的協助是非常有價值的。我之所以能寫作本書,是由于牛津大學眾靈院院長和院務委員先生們對我的好意和了解。現把本書獻給他們,以表謝意。
內容概要
《國際私法》一書是德國杰出的法學家馬丁·沃爾夫的代表作。作者被譽為“在闡明國際私法復雜問題方面成就最為輝煌的作者之一”。原著于1945年初版,1950年再版。本書的最大特點和最重要的價值在于,它是一部由德國著名國際私法學者寫就的以英格蘭沖突法為主線的著作。作者因避難移居英國,得以研究英格蘭國際私法近十年,因此在本書的所有問題上均結合了英、德、法、美等多國的法律、判決和學說,并用比較法進行了分析,使得本書集英美國際私法和大陸國家國際私法之長,融匯兩大法系,可謂國際私法著作之典范。李浩培、湯宗舜兩位先生于1955年即著手翻譯本書,根據原著第二版并參酌俄文譯本譯出后,幾經周折,中譯本方于1988年得以首次出版,此次再版得到李先生之女凌巖女士和湯先生的最新授權。
作者簡介
馬丁·沃爾夫(1872—1953),20世紀前半期德國最有代表性的私法學者之一。1872出生于柏林一個猶太家庭,1900年起在柏林大學任教,后轉至馬爾堡大學、波恩大學擔任教授,1921年回到柏林大學擔任教授。1938年因躲避納粹迫害離開德國,在英國牛津大學繼續(xù)研究工作。馬丁·沃爾
書籍目錄
上卷 關于馬丁·沃爾夫及其《國際私法》中譯本再版 中譯本 第一版譯者序 著者序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國際私法的范圍 第一節(jié) 國際私法的問題 第二節(jié) 適用外國法的理由:既得權的保護 第三節(jié) 國際禮讓?萬國法 第四節(jié) 法律的“協調” 第五節(jié) 國際私法的定義 第六節(jié) 國際私法與統一的各國國內法 第七節(jié) 國際私法與管轄權 第八節(jié) 國際私法與國籍法規(guī) 第九節(jié) 國際私法與對外國人的待遇 第十節(jié) “國際私法”(“法律沖突”)這個名稱 第二章 國際私法是國家的法律,還是超國家的法律 第十一節(jié) 本問題概觀 第十二節(jié) 幾個國家所共有的沖突規(guī)則 第十三節(jié) 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 第十四節(jié) 禮讓作為國際私法的基礎 第十五節(jié) “許多個人的國際社會” 第十六節(jié) 沖突規(guī)則不能統一的因素 第三章 歷史的概觀 一、羅馬法 第十七節(jié) 羅馬的法律資料并無國際私法的記載 二、從6世紀到11世紀 第十八節(jié) 屬人的原籍地法的范圍 三、法則區(qū)別說 第十九節(jié) 法則區(qū)別說的開始:阿爾德里克 第二十節(jié) 巴托爾:各種法則 第二十一節(jié) 英格蘭的習慣法 第二十二節(jié) 老生常談 第二十三節(jié) 16世紀的法蘭西學派 第二十四節(jié) 荷蘭的學說;胡伯和約翰·伏特 第二十五節(jié) 17和18世紀的德意志和法蘭西 第二十六節(jié) 結論 四、18世紀中葉以前的英格蘭法 第二十七節(jié) 早期的英格蘭法 五、最早的編 纂法典的嘗試(1756—1811年) 第二十八節(jié) 《巴伐利亞法典》和《普魯士邦一般法典》 第二十九節(jié) 《法國民法典》和《奧地利民法典》 六、19世紀的學說 第三十節(jié) 緒論 第三十一節(jié) 斯托立 第三十二節(jié) 薩維尼 第三十三節(jié) 孟契尼 第三十四節(jié) 現代法律家的態(tài)度 七、現代立法 第三十五節(jié) 《法國民法典》的影響 第三十六節(jié) 《德國民法典》 第三十七節(jié) 最近的法典 第三十八節(jié) 沒有法典的地區(qū) 第三十九節(jié) 國際公約 …… 第二編 英格蘭法院的管轄權 第三編 關于法律沖突的一般規(guī)則 下卷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國際私法的范圍第一節(jié) 國際私法的問題一、如果某些可能產生法律效果的事實是在英格蘭發(fā)生的(例如,兩人訂立契約的事實,或者一人毆打他人的事實;一人屆滿21歲或者死亡的事實),所有有關的人也都是住所在英格蘭的英國人,這些事實并且是可以預期在英格蘭發(fā)生結果的(例如,訂立的契約是可以預期在英格蘭履行的),而且在英格蘭法院中提起了訴訟——在這種情形之下,沒有一個人會想到需要指出說,這種案件是適用英格蘭法的。對于這種情形,適用什么法律的問題并不發(fā)生,因為,如果發(fā)生這個問題,對于它的回答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如果在一個案件的事實中具有若干涉外因素——如果當事人中的一方是屬于外國國籍或者保有外國住所;如果案件中的全部或者一部事實是在法國發(fā)生的或者是預期在法國發(fā)生結果的——那么,只有在應該適用什么法律這個先決問題已經解答以后,才能研究這個案件的法律上效果。國際私法的任務就是要找到這個解答。人們在初次接觸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或許要問:英格蘭法院何以須在某些情形之下適用一些外國法呢?為什么不讓它適用英格蘭法,而且僅僅適用英格蘭法,借以回避任何國際私法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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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第2版)(套裝上下冊)》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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