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因果關系理論研究

出版時間:200810.6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韓強  頁數(shù):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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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古已有之。早在兩千多年前的春秋戰(zhàn)國時期,各諸侯國為了變法國強,就開始了對其他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至近代,隨著西方列強先進發(fā)達的法律的涌入,以及中國模仿并試圖追趕西方的國策的確定,外國法和比較法的研究開始走上系統(tǒng)發(fā)達的道路。沈家本、董康、王寵惠、吳經熊、王世杰等便是這一領域的第一批開拓者。  新中國成立、尤其是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外國法與比較法的研究獲得了高速發(fā)展。我們在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過程中,不僅注意吸取中國古代的法律本土資源,更重視引進國外先進發(fā)達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外國法與比較法作為一門學科、一個專業(yè),不僅得了學術界的廣泛認同,而且逐漸成為一門顯學。中國政法大學的比較法研究所、《比較法研究》雜志,清華大學的比較法研究叢書,以及北京大學的《中外法學》雜志等等,都為推動此項工作作出了努力?! ≡谶@樣一種學術背景之下,華東政法大學于數(shù)年前成立了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并且編輯出版了年刊《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目前已經出至第三卷)。與此同時,在北京大學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我們編輯出版了這一套《外國法與比較法文庫》,希望以此為推動我國的外國法與比較法的進一步發(fā)展作出一點貢獻。

內容概要

本書從梳理因果關系理論的學說演變史入手,詳盡介紹歷史上曾經出現(xiàn)過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因果關系理論和著名的司法判例,試圖向讀者展示法律因果關系理論發(fā)展演變的基本脈絡。在對學說史的研究考證上,作者力求準確、完整地再現(xiàn)各學說理論的本來面貌,并將各理論學說與當時主流的法哲學思潮相聯(lián)系加以考察,揭示主流法哲學思想對法律因果關系理論發(fā)展的影響。除了在理論上將各因果關系理論聯(lián)系于特定法哲學思想之外,作者還努力考證因果關系理論與當時社會環(huán)境、人類認識能力的水平以及司法狀況等客觀因素之間的聯(lián)系,希圖在更加綜合立體的框架下,探討因果關系理論的發(fā)生和演變規(guī)律。

作者簡介

韓強,1978年9月生于遼寧鳳城,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教研室講師,法學博士。曾在《法學論壇》、《法學》、《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期刊上發(fā)表論文十余篇,出版專著《學校的法律治理研究》。

書籍目錄

導論 第一節(jié)  因果關系之謎 第二節(jié)  巨人的肩膀 第三節(jié) 本書的思路第一章 現(xiàn)代法律因果關系理論的歷史淵源 第一節(jié)  羅馬法的侵權責任制度和因果關系觀念 第二節(jié)  普通法系早期的法律因果關系觀念第二章 概念法學(分析法學)影響下的因果關系理論(上):普通法系 第一節(jié)  “必要條件”理論 第二節(jié)  “可能的(或自然的)結果”理論   第三節(jié)  “實質因素”理論 第四節(jié)  “直接結果”和“表面安全”理論及其反對意見第三章 概念法學(分析法學)影響下的因果關系理論(下):大陸法系 第一節(jié)  從必然原因理論到條件理論(19世紀初一l9世紀中葉) 第二節(jié)  相當因果關系理論 第三節(jié)  晚近以來的其他學說:法律保護目的理論第四章 現(xiàn)實主義法學影響下的因果關系理論 第一節(jié) Leon Green的純粹因果關系理論   第二節(jié)  Fleming James對可預見性理論的系統(tǒng)闡述 第三節(jié)  羅斯科·龐德以“社會普遍安全”衡量因果關系   第四節(jié)  經濟分析法學視野中的因果關系問題   第五節(jié)  現(xiàn)實主義法學運動中其他學者對因果關系問題的研究第五章 新分析法學影響下的因果關系理論 第一節(jié)  哈特和奧諾爾的“常識因果關系”理論 第二節(jié)  Richard Epstein:從“嚴格責任”理論到“因果關系范例” 第三節(jié)  Richard W.Wright:事實因果關系理論的集大成者第六章 對法律因果關系學說的批判性反思 第一節(jié)  法律中的事實 第二節(jié)  從侵權責任的功能角度評析法律因果關系理論 第三節(jié)  原因構成理論研究   第四節(jié)  從原因構成理論的不完善性看道德歸責的必然性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因果關系問題在法學理論中既令人煩惱、困惑,也讓人癡迷、興奮。一個世紀以來,兩大法系眾多杰出的法學家沉醉于此,演化出形形色色、林林總總的法律因果關系理論。他們一直在努力解開事實和政策之間紛亂繁雜的關系。直到今天,為了能夠在判決和語言技術上對上述兩種要素作有效和分別的處理而進行的探究活動仍未停止?! ≡谇謾嗉m紛中,最能體現(xiàn)事實和政策復雜關系的就是因果關系問題。在19世紀末,法院不加區(qū)別地使用“原因”一詞,既表示“發(fā)生了什么”的意思,又解釋法律“應該做什么”的意思。當情勢已經日趨明顯,單一的原因表達方式已經不足以支持兩方面不同需求的時候,法律科學開始確認兩個不同的概念——事實因果關系和近因(或法律因果關系)。這被普遍認為是法律分析的成就。兩個概念服務于不同的功能,僅在語言上有些相似之處。這些理論或取材于科學實踐、邏輯推導,或求之于道德理想、政策考量,每一個學說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角度上為我們揭示了法律因果關系問題的真相。然而,令學者們遺憾的是,迄今為止沒有哪一個理論能夠徹底解決因果關系問題。眾多學說理論在揭露彼此缺陷、不足的同時,也造成了許多新的混淆和錯誤。于是,有學者干脆就認定因果關系問題在法律上是一個不可解的難題,①而討論爭議如此之大的問題似乎顯得有些自不量力。營當我們仔細地研討法律中的因果關系問題時,幾乎都繞不過去下面一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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