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何勤華 頁數(shù):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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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名詞,按照詞典上的解釋,是“表示人或事物名稱的詞”。法律名詞,就是表示法律這一社會現(xiàn)象中各種理念、制度、原則、程序、學說、術語等名稱的用詞,如法、法律、法學、憲法、民法、刑法、訴訟等。作為人類高級抽象思維的產物,法律名詞是在人類社會之法律規(guī)范日漸成熟,人們的學識積累達到一定程度,語言學、文字學與邏輯學趨于完善,以及相應的文化創(chuàng)造能力不斷增強的情況下出現(xiàn)并逐漸豐富的。法律名詞雖然只是一個個單詞或詞組,看似簡單,但它們所蘊含的內容,卻是豐富多彩、深刻廣博的。透過一個個法律名詞,我們就可以了解整個法律制度、體系,以及原則、觀念等的基本內涵,以及其對社會的巨大功能。同時,法律名詞表面上只是一個符號,一個名稱,但由于人類歷史上的各個統(tǒng)治集團,各種政治力量,以及各位法學家、思想家,對它們都有自己的理解,自己的詮釋。因此,通過對法律名詞之起源與變遷的研究,就可以揭示法律名詞背后所涌動的激烈的政治與法律斗爭,以及深刻的社會變化,幫助我們對現(xiàn)實政治與法律制度以及社會的理解與把握。經過數(shù)千年法律文明的發(fā)展,應該說,我們現(xiàn)在所接觸到的法律名詞已經非常豐富了。然而,我們對法律名詞的探索與研究,開展得還遠遠不夠。在國外,19世紀英國學者梅因(Sir Henry Maine,1822-1888)的《古代法》一書,曾對幾個法律的核心名詞如自然法、法律擬制、衡平、契約、婚姻、遺囑、繼承、財產、侵權和犯罪等的起源作過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自此以后,在這方面的研究就很少了,至今尚沒有推出有分量的比較系統(tǒng)的作品。
內容概要
《法律名詞的起源》一書,試圖揭示我們現(xiàn)在所使用的一些主要的法律名詞,如法、法律、法學、法理學、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的誕生、成熟以及發(fā)展演變的歷程,幫助我們對其歷史與內涵的理解。本書共收詞142個,一般每一個名詞的闡述在三干字左右,也有些名詞的字數(shù)則達一萬字以上,這主要取決于該名詞的歷史演變時間的長短以及其內涵的深厚與否。本書既是一部研究型著作,又是法學領域里的一部工具書,可以為法學各學科的進一步深入研究和法律教育內容的進一步拓展提供基礎。
作者簡介
何勤華,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華東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自1984年以來,共出版《西方法學史》、《英國法律發(fā)達史》、《中國法學史》(2000年兩卷本,2006年三卷本)、《20世紀日本法學》、《法律文化史譚》、《律學考》、《西方憲法史》、《西方民法史》、《法律移植論》等五十多部專著及合著,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一百五十余篇。
曾于1988年4月至1989年4月、1993年4月至1994年10月兩次赴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進修法制史。
1992年10月起,享受國務院專家特殊津貼。
1995年8月起任中國儒學與法律文化研究會副會長,1997年1月起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2000年4月起任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
1999年,被評為“中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
書籍目錄
《法律名詞的起源》(上) 一 基礎法律 法和法律 法學 法理學 法哲學 法系 法治 法制 法律關系 法律解釋 法律邏輯 法律規(guī)范 法律秩序 法律體系 法律淵源 法律文化 法學流派 立法 比較法(比較法學) 法學方法論 中國法制史 中國法律思想史 六法全書 外國法制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楔形文字法 羅馬法 日耳曼法 教會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 憲政法律 憲法 憲政 權利 權力 民主 自由 內閣 公平 正義 公民 公務員 行政、行政權和行政法 行政主體和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罰)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行政裁判) 行政賠償(國家賠償) 三 刑事法律 刑法 刑罰 刑事責任 故意和過失 …… 四 訴訟制度與程序《法律名詞的起源》(下) 五 民商事經濟法律 六 國際法
章節(jié)摘錄
商法(Business Law,Commercial Law,Mercantile Law),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是一個來自日語的原語漢字借詞①,中國古代本無“商法”一詞,更無專門以“商法”命名的法律規(guī)范。農本商末的社會傳統(tǒng)以及“明明求仁義,君子之事。明明求財利,小人之事”(董仲舒語)的儒家正統(tǒng)思想使古老的王朝“無意”對民間細事進行過多的干預(除非商人為牟取私利妨害了社會秩序,影響到民眾生活,如肇端于漢武帝時的鹽鐵政策),古代的交易秩序基本上在王朝的自由放任中端賴于各地的交易慣行,整個古老的王朝缺乏全國通用的經濟生活規(guī)則,諸法合體的各朝律典中難以尋覓到體現(xiàn)私法精神的獨成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19世紀40年代之后,清末海禁既開,歐風東漸。伴隨著西方列強對我國的侵入,外國資本主義工商企業(yè)在華得到了迅速的發(fā)展,“洋務運動”的興起開始了中國人以現(xiàn)代工商企業(yè)模式組織經濟活動的先河。在頻繁的經濟往來中,華、洋商人之間的涉訟案件也日益增多。當時洋商企業(yè)依其本國法在其國內或其勢力范圍內注冊登記,并享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下形成的治外法權的保護,如有糾紛發(fā)生,皆能援法為斷。②如1870年之后,英國商法中的許多規(guī)則,尤其是有限賠償責任規(guī)則普遍適用于英商在華企業(yè)。③而華商則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每遇到華、洋交訟,往往得不到有利的保護。而且,這種無“法”可依的狀況,對于中國商人自身的經營來說,也同樣有一種不可名狀的不安全感。
編輯推薦
《法律名詞的起源(套裝上下冊)》:外國法與比較法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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