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論

出版時間:2008-12-19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法]讓·博丹  頁數(shù):243  譯者:李衛(wèi)海,錢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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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主權是現(xiàn)代政治學、法理學、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核心概念,又是一個最具爭議的概念。說起主權不能不提博丹,不能不引用博丹《主權論》的宏文。但不知何故,博丹的主權論著至今沒有完整的中譯本,一些研究者只能通過間接途徑來研究作為現(xiàn)代主權理論鼻祖的博丹的理論,因而難免霧中觀花的遺憾,甚至產生了一些誤解:將博丹的主權理論絕對化就是一例。由衛(wèi)海、俊文君翻譯,并請精通多國外語、著名的法律翻譯前輩潘師漢典審閱的《主權論》的付梓,無疑彌補了這一領域的權威中文文南缺失的不足,真乃幸事。

內容概要

主權是現(xiàn)代政治學、法理學、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核心概念,說起主權不能不提博丹、不能不引用博丹《主權論》的宏文。博丹的《主權論》是政治學與比較公法的集大成者,其理論精華盡顯在本書所選的四章中。這四章是博丹著名的主權理論的凝練,通過它,我們可以管窺博丹在國家問題上的哲思,也正因此,《主權論》才成為歐洲政治思想演進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不朽華章。博丹的主權理論包含了對至高無上的權威的界定,對權威范圍的劃分和對主權功能的分析,這就使公法成為一門有嚴格科學規(guī)范的學問,使得對國家理論的研究能夠更加系統(tǒng)和深入。

作者簡介

讓·博丹,16世紀法國政治思想家、法學家,近代主權學說的創(chuàng)始人,因他的主權理論而被視為政治科學之父。

書籍目錄

致謝英譯本說明英譯者的編排格式說明英譯者的翻譯說明導論第一書 第八章 論主權第一書 第十章  主權的真正標志第二書  第一章 論三種一般的政體類型,是否還存在其他的政體類型第二書 第五章 對僭主的人身攻擊是合法的嗎?在僭主死亡之后,廢止和撤銷其法律是合法的嗎附錄 博丹的主要經歷 參考書目 《共和國六書》(1583年巴黎法文版)目錄中外文詞表對照及索引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導論  博丹的生平  至16世紀60年代后期,他在皇家法庭上也聲名顯赫。1570年前后,他深受國王查理九世(CharlesⅨ)信任,被賦予大量行政、政治使命。1574年,亨利三世(Henry Ⅲ)成為國王后,也很賞識他。自1571年,他開始為阿朗松(AlenCon)公爵弗朗西斯(Fran-cis)服務。弗朗西斯公爵是當時皇族中最年輕的王侯,但在皇儲的排位上,僅次于亨利三世,不過他沒有子嗣。博丹成為阿朗松公爵的御前大臣和上請法官(Master of Requests),他不僅有宏韜偉略,而且在一些外交瑣事和內政事務上也能運籌帷幄,左右逢源。代表他最高學術成就的《共和國六書》(Six livres de la rdpublique)也于1576年出版。在該書中,他對法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的公法理論作了縝密的梳理和探索,自成體系。在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上,該書更開歷史之先河。在書中他發(fā)展了一套崇尚絕對主義(absolutism)的君主主權理論,但對統(tǒng)治實踐仍保留了許多傳統(tǒng)限制。在隨即而來的黑暗的法國宗教戰(zhàn)爭期間,這套理論備受法國政治精英的開明派青睞,《共和國論》頓時洛陽紙貴。1576年,博丹的婚姻也對他很有幫助,他的前途顯得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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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1條)

 
 

  •   這部經典之作,2008年才有中譯精選本,有些奇怪??紤]到中國人很愿意把“主權”這個詞掛在嘴邊,更覺詫異。本書的英譯節(jié)選本本身很有價值,英譯本的編者本身就是著名教授,其撰寫的導言很有學術價值。本書的參考文獻以及索引都很好,體現(xiàn)了一個大學出版社應有的學術品格。當然,博丹原書有數(shù)百萬字。不知道有沒有中國學者將之完整地翻譯過來?當然,這一工程浩大,恐怕必須由法國人出資,來順理成章。
  •   博丹的國家論六書,絕對的政治學和法學的經典之作,可惜的是至今沒有一個完整的一本。這本劍橋版的節(jié)選本,還是可以窺見博丹的宏大主題。
  •   這是研究國家主權問題的經典之作,讀后收獲良多,感觸頗深。。。
  •   比較老的書吧,還是可以看看吧
  •   不錯的設計 內容很易理解 值得買來看
  •   布丹的主權論是政治思想史的經典著作,這是第一個選譯本,還是從英文轉譯的。不過翻譯還可以,值得擁有。
  •   此書是國內第一次翻譯博丹的主權論,此書是西方政治制度的理論著作之一,國內研究卻相當不夠!此書出的很及時,只是翻譯上不是很準確!
  •   如果說粗制濫造,似乎對譯者不公平;譯者的確費了許多工夫提供了許多希臘羅馬之典章制度、人物掌故的注釋;然后其正文之翻譯,錯誤百出。原以為讀漢譯的文字會是一件省力的事情;但對Bodin的著作而言,譯本只能說讓人失望,很失望。居然還是北大出版社出的。讀完第一章,至少5處硬傷。還好看英文在先,否則就被蒙了。一個普通讀者都能挑出來的錯誤,譯者,校對者,審閱者居然都放過了,直接付梓,實在是...翻譯之難倒是領教過,學術的翻譯尤甚。沒有足夠的功底,還是別覽瓷器活了?!@倒不是否認譯者的辛苦勞動,但是——如果真的用心,我找不出有什么理由犯一些如此明顯的(或可說低級的)錯誤。例如:Hencethosewhostateitasageneralrulethatprincesarenotsubjecttotheirlaws,oreventotheircontracts,giveoffensetoGodunlesstheymakeanexceptionforthelawsofGodandofna***eandthejustcontractsandtreatiesthatprinceshaveenteredinto,orelsecanpointtosomespecialexemptionasoneingrantsofprivilege.被譯為:所以那些聲稱君主不必受他們的法律,甚至他們所簽訂的契約的約束是一項普遍性規(guī)則的人嚴重冒犯了上帝,除非君主被免除了神法和自然法對他們的管轄,并且也不受他們自己所簽訂的契約、加入的條約的約束,或像給別人以特權那樣的其他一些特別豁免?!緋72]“unless”后面的,譯者根本就沒有讀懂。不看英文只看譯文的,更是不知所云。英文大意是:所以那些聲稱君主不必受他們的法律,甚至他們所簽訂的契約的約束是一項普遍性規(guī)則的人嚴重冒犯了上帝,除非他們將神法、自然法和君主們簽訂的公正的契約和條約作為【上述規(guī)則】的例外,否則要能如某人在讓渡權利時所做的那樣,指定【普遍規(guī)則的】某些特別豁免事項。類似指示代詞弄錯的,所在多有。號稱要成為中文權威文本的,恐怕只是聊勝于無。當年嚴復先生提出翻譯的“信、達、雅”三字真言,如今退而求其次,一個信字都難得。難免要感嘆一代不如一代?;蛟S這是一個太講究實利的時代,或許是有能力者不肯為,為者又能力不足?——翻譯是普羅米修斯式的盜火,但若非普羅米修斯,只怕是玩火而已,若是普羅米修斯,大概又不知在何處享受供奉,不食人間煙火了。
  •     【按語:《主權論(On Sovereignty)》是Franklin從博丹(Jean Bodin)的《共和國六書(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1576)中節(jié)譯出來的。關注到此書,是因為1572年的Saint Bartholomew’Massacre以及宗教戰(zhàn)爭的陰影對博丹主權思想的形成有重要影響,而讓世俗國家或王權擁有絕對主權似乎是解決宗教沖突的一條可行的方法。閱讀中驚嘆于博丹驚人的史學和法學素養(yǎng),而法學路徑具有貼近歷史和現(xiàn)實真實的卓越優(yōu)點。
      
      博丹是在討論主權,卻是默認君主為主權者這一路徑來討論的,因此算是天然的絕對王權主義者了。但事實上主權者并不需要天然等于君主。Franklin所節(jié)選的4章中,首先界定了主權的性質:主權是共同體擁有的絕對而永久的權力。就君主而言,永久意味著終身;而絕對意味著對人口和財產的不受阻攔的處置權,“主權性權威和絕對權力的精義就是不經臣民同意可以頒行對全體臣民都適用的法律?!绷⒎ǖ母纠碛蓙碜跃鞯淖杂梢庵?。這一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其絕對性可以訴諸君主是上帝的形象這一神學主張和相應的君權神授理論。接下來,博丹分析了主權的內容,即立法權、宣戰(zhàn)媾和、創(chuàng)制高級官職、征稅、赦免,以及鑄幣等權力。博丹還是強調了主權的不可分割。在所選第3章中,恰恰因為主權不可分割的觀念的內在要求,導致博丹堅決地拒絕了混合政制的觀念,因為在那里如何安置主權是不能設想的。所選最后一章中,博丹主張哪怕真正的主權君主變成了惡棍和僭主,臣民也沒有任何權利去攻擊和反抗之,只能忍受。
      
      這里我額外補充了《共和國六書》第一書章1(題為“秩序良好的共和國的目的”)的筆記,在這一章中,在定義共和國(commonwealth)的過程中,博丹完全認同了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傳統(tǒng):必需之善、品德之善和玄思至善依序上升,從而博丹讓自己的具有法律實證主義的主權理論和國家理論安放到一個古典的道德框架之中。
      
      依據(jù)Franklin的分析,博丹將主權僅僅設想為統(tǒng)治者主權,這是容易造成混亂的,而其主權不可分割(indivisable)的觀念則幾乎肯定是錯誤的?!?br />   
      
      導論 by Franklin
      
      Jean Bodin (1529-1596) 在1576發(fā)表的《共和國六書》是其最高學術成就,“在書中,他對法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的公法理論(public law)做了縝密的梳理和探索,自成體系?!l(fā)展了一套崇尚絕對主義的君主主權理論(an absolutist theory of royal sovereignty)。”【博丹:《主權論》,“導論”李衛(wèi)海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頁,下同】博丹還寫了一本身后才出版的論宗教的《七人論說集(colloquium heptaplomeres)》:其中所有的歷史宗教都被看成是對本源的自然宗教(original natural religion)的偏離,而自然宗教只能通過思辨理性(speculative reason)來認知。
      
      博丹主權理論是歐洲政治思想發(fā)展史上的大事件,包含了對至高無上的權威(supreme authority)的界定。但也引起了思想的巨大混亂,容易使人陷入王權絕對主義(royal absolutism)的泥沼中?!爱敳┑ふ勚鳈嗟慕y(tǒng)一時,他腦子里所想的權力并不是指整個共同體的立憲權威,也不是指共同體認可的那種終極調整規(guī)范,而是指政府的日常機構的權力。換言之,他所持的是一種統(tǒng)治者的主權理論。所以他的首要原則——主權不可分割——就意味著政府的所有高級權力不能由分割開來的個體享有,也不能分配給他們,而是整體地集中于某個人或某個集團(When Bodin spoke about the unity of sovereignty, the power he had in mind was not the constituent authority of the general community or the ultimate coordinating rule that the community had come to recognize, but the power, rather, of the ordinary agencies of government. He advanced, in other words, a theory of rule sovereignty. His celebrated principles that sovereignty is indivisible thus meant that the high powers of government could not be shared by separate agents or distributed among them, but all had instead to be entirely concentrated in a single individual or group)。”【7,這一混亂應該是博丹理論最大的缺陷,所以對于近現(xiàn)代政治思想的影響不像霍布斯、洛克等人那么大】
      
      此前,職權與國家授權的論點沖突。博丹調和王權絕對控制與公法傳統(tǒng),將抽象的絕對權力分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他通過查閱世界歷史(比較的方法)來彌補羅馬法體系的缺陷。他從主權的至高無上的原則出發(fā),得出了主權的必要特征或標志,(其中立法權是第一性的權力),這是第一個成果。
      
      比較研究的第二項成果是這樣的論斷:主權是不可分割的。這導致混合政體(貴族、君主和民主制的混合)的主權何在的新難題?;旌险w論者認為這與其說是對主權共享的法律形式,不若說是有效力量的平衡(balance of effective influence)。博丹認為這種平衡的觀念是不嚴密的,而且邏輯上,除了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外,不存在混合政體這一類型,因為法律體系的統(tǒng)一邏輯上要求權力集中在一個統(tǒng)治者或統(tǒng)治集團手中。Franklin說,博丹這個論點顯然是錯誤的?!俺寺?lián)邦分權,可以通過權力共享或分配來組成混合政制?!薄?3】但由于混合政制的研究還未展開,事實上16世紀的法學家被誤導了?!安┑と狈ζ降戎黧w間予以憲法協(xié)調的觀念?!薄?5】事實上,古羅馬共和時期,主權是在人民和元老院以及選任官間分割的,元老院與人民共享了主權。
      
      文藝復興時期王權處于膨脹階段,但中世紀的有限政府觀念卻深深留駐在法國人心中,這與博丹的“主權不可分割地賦予國王”的論斷格格不入。對那個時代的基本問題,博丹基本上是從自由主義的立場分析的,其朝向絕對主義的這種學術轉向很難獲得合理解釋。理論上可能源自不可分割的內在邏輯的反思;政治地,則關涉到對St. Bartholomew’s Massacre的反思:胡格諾派主張反抗權,這可能為無政府狀態(tài)大開方便之門。于是博丹系統(tǒng)地消解了對國王權威可實施的那些限制。當然,博丹堅持絕對君主仍然要服從自然法和神法,也受傳統(tǒng)根本法(王位繼承法和王權不得轉讓的法律)的約束,“但不論是自然法還是根本法,均沒有對挑戰(zhàn)絕對權威的行為賦予合法性,或者說沒有對反抗現(xiàn)行國王的行為賦予合法性。”【23】Franklin認為,博丹這是對當時憲法實踐的一種扭曲:其對主權的論述本來應該與一個文明的、法治的政府的狀況相吻合,但實際上卻駁斥了下層反抗的正當性,為困境中的君主提供了支持。
      
      
      第一書章1 秩序良好的共和國的目的(What the principal end is of a well-ordered commonweale)
      
      “共和國(republic, Commonwealth)是許多家庭及其公有物的合法政府或統(tǒng)治,這一政府擁有強有力的主權(A Commonweale is a lawful government of many families and of that which to them in common belongs, with a puissant sovereignty)?!?研究必須始于定義,因為需要先理解目的,而定義會涉及目的。正當秩序區(qū)別于盜賊群體,后者被拒絕在榮譽、和平、聯(lián)盟、邊界和仲裁之外。導則區(qū)別于合法的敵手,后者基于共同體的正義原則。盜賊不能要求習俗和保證。盜賊團伙不是真正的共同體,后者依據(jù)自然法來治理。
      
      古人把“群集的人們幸福地一起生活”稱為Commonweals,但這個定義不恰當。缺三個要素:家庭、主權、以及城邦或共和國公有之物。共和國可能治理良好,但仍可能不幸而遭受艱難;而一個城邦可能極為富足、為敵人懼怕、不可戰(zhàn)勝、大有榮譽,必須被接納為“良好治理的”,卻可能犯下各種罪惡,各種惡行。因為財富常常是美德的惡敵。因此happiness不應該包括在commonwealth的定義中。
      
      Bodin放棄Plato或Moore的幻想型的理想方法,而著意于現(xiàn)實中那些繁盛的城邦或國家的最好法律和規(guī)章。
      
       如果公民和城邦的最大幸福是一樣的,由理智的美德構成,完美于沉思(contemplation),那么真實的幸福就是對于自然事物、人的事物和神圣事物的甜美知識,其中神圣知識就是對全能上帝的沉思的果實。如果這是每個人最幸福的生活,那么它也是共和國的至福和目的。世俗之輩、尤其是君主對此決不同意:他們用快樂和滿足來衡量其善;對于主要福祉意見相同的人也不認為好人和好公民是一回事;個人的福祉與共和國的福祉也不一樣:這導致不同的法律和習俗。。但聰睿的人是善和真理的尺度。好人和好公民沒有區(qū)別,對高處事物的沉思是最美好的。Bodin認同了睿智者的思路?!具@一節(jié)很重要,說明Bodin完全在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傳統(tǒng)下來建構自己的理論】
      
      猶豫的Aristotle將至善安置于玄思,但仍試圖容納其它世俗的善。Varro說幸福由行動和玄思一起構成,而博丹也認同:身體健康,靈魂服從理智,理智則擁有明智、知識和宗教(religion,對神的知識)。擴展到宏觀的城邦尺度:首先是廣闊的疆域、肥沃的土地、豐衣足食和健康;醫(yī)藥;武器自衛(wèi);然后追求快樂,對孩子的教養(yǎng);對自然和神圣的知識;這一切從必需品到高尚的追求循序漸進。之后,追求友誼避開壞人;察看權力和世界變遷,“密切地注意到共和國的變遷、盛衰?!睆娜耸绿与x,樂意于探究和觀察自然;逐漸地,玄思的翅膀轉向上天;帶向上帝,“第一因,最美麗的作品的統(tǒng)治者…是無限和不可捉摸的本質,偉大、全能、智慧和美麗,超出人的表達。”在上帝的真榮耀中有善的首要目的。藉此人獲得對自然的、人的、和神圣事物的最好的知識,構成人的至福。
      
      如果這樣的個人很幸福,那么充滿這樣的公民的城邦就更加幸福了。但是還是要有次序,靈魂高于肉身,必需之善、美德之善、最后到玄思之善。所以Varro最好補充說最終的善在于玄思。忽視或沒有那些俗常的活動(民眾福利的供應、正義的實施),共和國很難長期持續(xù)。舉了個例子,斯巴達人只重視勇毅和寬宏,卻忽視了正義,相比之下,羅馬人除了勇毅之外,還努力尋求正義,因此羅馬人的成就遠遠超過了斯巴達人。
      
      第一書 章8 論主權
      
      “主權是共同體(或共和國)所有的絕對且永久的權力(Sovereignty is the absolute and perpetual power of a commonwealth)。…他們認為‘主權’這個詞即屬于那些全權控制國家的人,也可以用于私人。…由于我們已經指出共同體(共和國)乃是一個正義的政府,擁有主權性的權力(sovereign power),包括若干家庭以及它們共同擁有的東西,所以我們要厘清主權性權力的含義?!薄?5】
      
      主權是永久的:短時間的擁有、行使和代理都不算,而主權者(the person of the sovereign)不受其讓渡的權力的管轄。因而羅馬獨裁官、斯巴達的軍事執(zhí)政官等都不擁有主權?!爸鳈嗑鸵馕吨鴻嗔υ诹Χ?、作用和持續(xù)時間上都不是有限的?!薄?9】“受托人(lieutenant)都沒有獨立的地位,他必須對擁有最終支配權的人負責,而作為一個主權者的君主,他只向上帝負責?!薄?1】雅典,“人民保留主權,僅其行使交由‘最善者(amnemones)’們。”【32】攝政王(Regent)被看成是國王在親自指揮。如果“永久性的(perpetual)”被認為永遠不會終止的話,則除了在貴族制和民主制之外,主權不會存在了;如果永久性用于君主及其子嗣,那么選舉產生的王位也不能算作繼承性的?!八晕覀儽仨毎选谰眯浴@個詞理解為‘本人終生擁有權力?!薄?4】 延長的委托是默許的。而對純粹的、單一的絕對權力的終生的委托則產生了真實的主權者,“正如羅馬法所規(guī)定的:人民已經將全部的權力讓渡給了皇帝?!薄?5】
      
      絕對的權力意味著什么呢?“一個共同體的人民或貴族能夠純粹地、單一地賦予某人絕對的和永久性的權力,去處置任何財產、人口,如果他愿意甚至可以處置整個國家,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將這項權力在交給他人行使?!x予君主的主權,如果還要受若干條件和義務的限制,那么這樣的主權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主權或絕對權力?!薄?7】“這種權力是絕對的、是主權性的,因為除了自然法或神法外,它不附帶任何條件?!薄?8,這里有點詭異:一方面,君主的主權是絕對的,另一方面,這一主權是由人民和貴族授予的;莫非肇始了后來的法律主權與政治主權的區(qū)分】由此,Bodin攻擊了阿拉貢(Aragon)國王加冕的那段著名的“國王是由人民來選舉產生”的大法官誓詞的真實性,并強調了大法官與國王之間的從屬關系。君主當然還要服從神法、自然法和萬民法(human laws that are common to all peoples)。
      
      “羅馬法規(guī)定君主不必服從法律的原因,實際上‘法律’這個詞在拉丁文中暗含著它是擁有主權的人所下的命令?!髦贫ǖ姆?、法令,頒發(fā)的特許令狀…只是在君主的有生之年才有效力?!薄?3】擁有主權的君主不受先王法律的約束,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約束,“擁有主權的君主制定法律,即使有其他更深刻的、更好的理由,最根本的立法理由仍來源于其自身的自由意志(his own free will)?!薄?5】不過“世俗君主和其他主權者的絕對權力決不能延伸到神法或自然法領域里。”【45】君主不受誓言約束,“但他應受其作出的正當承諾和簽訂的公平契約的約束?!薄?6】要將法律和契約區(qū)別開來,契約是雙向的,“在這種情形下,君主并不比他的臣民占據(jù)更大的優(yōu)勢?!薄?8】
      
      
      國王可以修改法律,甚至在有誓言的情況下。當然,對于涉及王國國體和基本體制的法律,因為附屬在王權上并合為一體,君主就不能取消這些法律,“這些法律是主權的基礎和支柱?!薄?2】認為等級會議高于君主權力的看法是錯誤的,會誘導臣民不再忠誠于其君主。就英國情況為例,“完整的主權不可分割地屬于英國國王,等級會議僅僅是歷史的見證人。”【59】
      
      “主權性權威和絕對權力的精義就是不經臣民同意可以頒行對全體臣民都適用的法律。”【60】君主、貴族制中的統(tǒng)治實體和民主制中的人民都涌泉凌駕于法律之上。君主可以廢止自己的敕令。那些“本法是依據(jù)有永久效力的、不可廢止的敕令而制定”的話,僅僅是立法程序的一種方式。沒有任何敕令是永久性的。
      
      像死刑判決等是神法或自然法,君主也受其約束?!爸鳈嗑鞯姆梢膊荒芨淖兓蛐拚穹ê妥匀环?。”【73】“有時候市民法將是良善的、公正的且合理的,但君主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受其約束的義務?!薄?6】“因為上帝是所有世俗君主的最終主宰,在保留上帝的終極權威的情況下,臣民只能服從他的擁有主權的君主,而不能再服從其他人?!薄?7】適用羅馬法對抗君主是一項叛國罪。
      
      正義(droit)和法(loy)有很大差別,“正義基于純粹的公正,而法律則隱喻著支配與統(tǒng)治。因為法律只是君主運用強力實施統(tǒng)治的手段。”【82】“但君主的權力行使總要接受正義的評價,那么大權在握的君主可以不誠實守信的這一說法就是一種法律謬論?!鳑]有權力逾越上帝所構建的自然法的界限,并且君主只不過是上帝的形象。”【83】君主是否受先王所簽契約的約束,這取決于君主獲得王權的條件等情況。總之,“正義是法律的最終追求,而立法是君主的職責,君主是上帝的形象,那么正因為此,君主的法律必定是仿效神法的典范。”【91,“君主是上帝的形象”這一神學術語有利于支持君主制嘛】“君主是上帝在塵世間顯現(xiàn)出來的形象,藐視君主就是藐視上帝?!薄?2】
      
      第一書 章10 主權的真正標志(on the true marks/prerogatives of Sovereignty)
      
      “要辨別出這樣一個人——主權的君主——我們必須知道他有哪些特質(marques),這些特質是專屬于他的,是不能與他的臣民共享的?!薄?2】Aristotle,Polybius, Dionysius都沒有對這個問題給予清晰的論述。博丹不嚴肅地解釋了Aristotle等。后來的法學家拓展了統(tǒng)治權力清單,即“王室特權”,涵蓋了公爵伯爵等,濫用了“主權者”的應然所指。實際上,“如果有人能為他的所有臣民制定法律,媾合和宣戰(zhàn),創(chuàng)制所有的官職和選任官的職位,按他自己的意志征免稅,赦免該受死刑懲罰之人,又有誰會不尊稱他為主權者呢?”【95】
      
      博丹首先界定了法律:“法律是無例外地對所有其他人擁有完全權力(full power)的人的正當命令?!侵鳈嗾叩拿?,它影響到所有臣民或關系全體臣民的普遍利益?!薄?9,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有法律實證主義的傾向啊】任選官的命令則不能稱為法律,而僅僅是告示(edict),不能與高級選任官的法令和主權者的命令相悖,且僅約束轄區(qū),只在任職期內有效?!爸挥兄鳈嗟木鞑拍芙o所有臣民制定法律?!薄?02】古羅馬元老院僅僅是商討問題,而人民才做出命令。名言:“指揮權在執(zhí)政官、地位最顯赫的是元老院,權力在平民(ptestatem in plebe),主權在全體民眾(maiestatem in populo)。”【103】因此,“擁有主權的君主首要的特征性權力(first prerogative)就是為全體臣民制定普適性的法律和專門適用于個別人的特別法律。…制定法律者不必經過其他人的同意。”【107】適用于個別人的主要指“授予他人以特權,這是在主權君主的管轄權下授予的排他性權力?!薄?08】有人會用習俗來反對法律就是主權者的命令的論點,但事實上,“習慣比作溫和的國王,而法律更像一個暴君。…法律能夠廢止習慣的適用。…市民法和習慣的強制力均存在于主權的君主的權力中?!薄?09】解釋權和矯正權都包含在立法權和廢止權之中?!傲⒎嗪蛷U止權(making and repealing law)包含了主權的所有其他權力和特權,因為其他權力都包含在這一權力之中——如宣戰(zhàn)媾和,終審、創(chuàng)制高級職位,征稅…所以嚴格說來只有立法和廢止權是一種主權權力。這些權力是主權真正的特征性權力?!薄?10-1】
      
      但因為“法律”一語太過于泛泛,所以最好還是細化?!靶麘?zhàn)和媾和經常會關涉到國家的生死存亡,因此它們是主權中最重要的權力之一。”【111】這里有大量古羅馬的例子。
      
      “主權的第三項特征性權力就是設立國家的首要官員,在涉及任命國家的高級官職上,這項權力從未受到質疑?!薄?17】這里指的是官職最高的官員,而高級官員和同業(yè)公會可創(chuàng)立各種低級官職。
      
      “另一項體現(xiàn)主權的特征性權力,即最終審判的權力或終止上訴的權力,它也是主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力。”【121】“維系國家最適當?shù)霓k法就是不把主權所包含的特征性權力賦予任何臣民行使,因為這些權力是國家主權的基石?!薄?27】
      
      主權的另一項特征性權力“是給予有罪的人以赦免,忽視判決的內容,規(guī)避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以至于使他們免遭死刑、財產損失,不溶于和被驅逐的懲罰。(第五個特征性權力)”【128】赦免權和寬恕權可能對領主造成損害,Bodin還提出了一些赦免的建議。
      
      “盡忠權(fealty and liege homage)也是主權的一項重要特征性權力。”【135】還有鑄幣權,規(guī)定度量衡的權力?!皩Τ济裾魇罩苯佣惡烷g接稅的權力,或者免稅的權力,也附加在立法權和賦予特權的權力之上。”【138】
      
      “對海洋的權力專屬于君主,他能對離開海岸遠至30league的海域實施管轄,除非有另一君主的統(tǒng)治所及這片海域更近些,這樣才能阻卻前者的管轄?!薄?41】許多法學家還認為主權的標志中“也應該包括對無主物的占有和轉讓,如沒有繼承人的財產或土地。”【142】拿捕和報復權也專屬于君主。還有王室權利也是君主專享的權力。“有權迫使臣民改變自己的語言是一項主權標志?!薄?44】“在主權的標志中,許多人還認為應該包括根據(jù)自己的良心進行審判的權力?!薄?45】
      
      最后,博丹說,“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消滅的。不論君主授予他人的是土地、還是領主身份,內置在其主權中的王權卻總是得以保留?!薄?46】
      
      因為“國家的形式和政體依賴于擁有主權的人,那就讓我們審察一下塵世上有多少類型的國家吧?!薄?47】這樣似乎Bodin不得不暫時放棄設定君主是當然的主權人了。
      
      
      第二書章1 論三種一般的政體類型,是否還存在其他的政體類型
      
      判斷政體在于確定“誰擁有著主權?!绻鳈嘤删饕粋€人獨享,我們會稱之為君主制國家;如果由全體民眾共享,我們會說該政體是民主制的(populaire);如果民眾中的一小部分人享有,我們會斷定該政體是貴族制的?!薄?48】博丹放棄了因區(qū)分善惡而導致的分類含混。因此只存在三種政體形式。
      博丹主要分析和批評了所謂的第四種政體即混合政體的形式。Polybius提出混合政體作為一種,雖然不是首創(chuàng),卻因此享有盛名, Cicero, More, Marchiavelli等都贊同?!八麄兎Q事實上斯巴達、羅馬和威尼斯的政體是一種混合政體,其中王權、貴族和民眾的權力被精細地相互編織在一起?!薄?50】
      博丹說大師們都錯了,并用舉例和推證的方式來論證。“實際上,將君主制、民主制和貴族制結合起來是不可能的,相互沖突的,甚至是不可想象的?!绻鳈嗖豢煞指睿敲淳?、貴族和全體民眾怎樣才能同樣共享主權呢?”【153】通過史學分析,博丹說斯巴達是貴族制,而羅馬則是民主制的。其間博丹說羅馬執(zhí)政官的權力遠遠不如法國的王室總管、土耳其的第一帕夏,這里顯示出博丹缺少對專制統(tǒng)治以及憲政統(tǒng)治的區(qū)分(這在Aristotle那里是首要的),這也與Bodin的法律實證主義相關。“羅馬人在驅逐了他們的王之后,除了中間經歷了兩年短暫的十人團統(tǒng)治外,羅馬的政治統(tǒng)治基本上是民主制模式的?!薄?61】威尼斯則是貴族制的。法國則是君主制,持有其他主張的人則罪該萬死。
      博丹推理的基礎是主權不可分割這一概念,加上主權所意味的支配權就阻止了任何分權的可能?!八曰旌系牟皇且环N政體,而是一種政體的異化。所以希羅多德說共同體只存在著三種形似,其他的皆是變異的,會不斷的遭受到市民動亂風暴的沖擊,直到主權全然容納在這種或那種政體之中?!薄?69】羅馬的元首制(principate)本質上還是民主制或貴族制。
      
      
      第二書章5 對僭主(Tyrant)的人身攻擊是合法的嗎?在僭主死亡之后,廢止和撤銷其法律是合法的嗎?
      
      “僭主就是憑借自己的權威使得自己成為一名擁有主權的君主的人——未經選舉,也非世襲,不是權力分配的結果,也不是一場正義之戰(zhàn)所致,更不是上帝對他的特別授權。…法律中規(guī)定僭主罪該當殺?!薄?74】沒有人有權利僭取主權,他理當被處死。在處死僭主的方式上有法律和訴諸暴力兩種方式。僭主的后代也可以通過時效合法擁有主權,比如100年的時間。
      
      真正的困難在于一個擁有主權的君主,“若他后來變得兇殘、高壓或是極度卑劣(僭主這個詞被賦予的內容),那么他能不能被誅殺呢?”【178】博丹在此小心翼翼。“我們需要區(qū)分擁有絕對主權的君主和不擁有主權的人,區(qū)分臣民和外國人。”【179】外國人或明君擒獲僭主是值得贊美的。
      
      但對于本國臣民來說,就要分清君主是絕對的主權者還是根本不擁有主權。如果不擁有主權,那就可以通過法律和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僭主,諸如古羅馬元首制下對僭主和暴君的誅殺?!暗侨绻魇墙^對的主權者,像我們法國、西班牙、英格蘭…他們的權力從來沒有人去懷疑,他們的主權也從來沒有與臣民分享過,所以即使他有我們提到過的所有過失,如何對臣民不敬、甚至實施了殘暴的奴役,任何個別臣民,或是作為整體的民眾,都不能對君主的榮耀和人身實施攻擊,而不論是通過暴力的方式,還是通過法律的途徑?!薄?83,博丹好?;庶h啊】想要襲擊君主的任何人都是十惡不赦的死罪。大衛(wèi)不殺掃羅的例子,博丹舉這些例子支持了君權神授?!爸灰蔷?,不論他是誰,只要是上帝派來的,并且接受了涂油禮,對臣民來說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薄?87】這里博丹直奔那些反抗權主張者,并舉例說連加爾文都“認為除非接到上帝特別的和明確的神諭,否則絕不能允許弒殺和反抗他的君主?!薄?87】路德也說不能用武力反抗德國皇帝。博丹還用父子關系解釋不能弒君。這樣博丹的結論是:“絕不允許一個臣民去攻擊君主,而無論他是一個多么邪惡和殘暴的僭主。當然,臣民在臣服他時,也不被允許服從他所做的有悖神法或自然法的任何行為——臣民應該逃避、藏匿或躲避僭主的襲擾,甚至安然忍受死亡,卻不應該去攻擊他的人身或榮譽?!薄?90】
      
      僭主自身的生活也是不幸的。已被殺死的僭主的良法和有價值的治國方略不應該被廢止。譬如尼祿早期明智的立法。
      
      江緒林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   翻譯很差,不如看英文??上Р欢ㄎ?。
  •   還湊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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