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的早期治理

出版時間:2008-8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周威  頁數(shù):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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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從私權盛行的11世紀到國家公共權威逐步確立的13世紀,普通法秩序的早期構建沒有以犧牲權力約束機制為代價,而長期權力斗爭作用于國家治理模式選擇上的最終結果則是:當普通法于12世紀末和13世紀期間以司法治理之術的面目出現(xiàn)之后,英格蘭隨即被納入到一支消極被動、職能有限的司法大軍的治理之下。

作者簡介

周威,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土地管理系博士后,先后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先后供職于外交系統(tǒng)和律師事務所。曾于核心學術刊物上發(fā)表過《美國民主下的司法社會》、《普通法的治理》、《律師轉所:必須面對的緊迫問題》等論文,獨自和與他人合作翻譯并出版了《法律與殖民文化》、《權利話說》等兩本譯著。

書籍目錄

緣起導言  一、普通法的風貌  二、關于題目的幾點說明第一章 諾曼征服與王權興起 一、諾曼征服對英格蘭權力格局的影響 二、王權的興起——從“第一貴族”向國王的轉變第二章 封建制度與王權 一、封建制度:一個無法回避的話題 二、作為一種治理模式的封建制度 三、諾曼征服與英格蘭的封建化 四、英格蘭對封建制度的背離第三章 國王與教會 一、教會權威 二、英格蘭教會 三、小結第四章 國王的軍隊 一、英格蘭騎士兵役制度(knight's service) 二、免服兵役稅(scutage)和騎士雇傭制度 三、民間武裝(民團)的發(fā)展第五章 國王的地方代理人 一、郡長——國王地方代理人的產(chǎn)生 二、地方代理人制度的推行 三、對地方代理人的制約第六章 國王的法庭 一、巡回審判制度 二、中央王室法院 三、普通法的中央司法體系 四、小結:司法治理模式的形成第七章 英格蘭早期社會的民間參與機制 一、陪審制度 二、英格蘭的地方自治傳統(tǒng)結語參考書目索引篇后語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諾曼征服與王權興起妥協(xié)是英格蘭政治的靈魂。盡管不時地伴有暴力形式,但最終通過對話來解決社會根本問題仍舊是英格蘭制度建設的基本范式。與之相連的一種寬容的民族精神,不妨追溯到千年以前,并且記住凱撒大帝登陸英國時的目擊者已經(jīng)是混合種族的后裔;3-6世紀,條頓民族的大規(guī)模遷徙也沒有中斷大不列顛的歷史,一般而言,征服者不大注意那里原本就不發(fā)達的羅馬文化,因此沒有必要臆斷他們會將原有的居民斬盡殺絕、攆出家園或降受為奴。托克維爾在《英格蘭歷史紀實》中寫道:這里清晰地記述著相互積壓的各支居民的遷移活動,他們處于連續(xù)不斷的融合之中,卻又各自保留某些固有的本色。他們雜居一處、相互通婚,“種族”一詞在英格蘭的歷史淵源上變得并無多大意義,同息共生的命運最終幫助他們融合成為“英國人(English)”。與戰(zhàn)火紛飛的鄰邦相比,不列顛似乎天生就不是一塊崇尚武功的土壤。愷撒曾先后兩次遠征,但都未能憑借武力在這里建立起類似羅馬人在歐洲大陸實行的行省統(tǒng)治。6世紀,傳教士奧古斯汀重來英國時,依仗著開導勸說和自愿信奉基督教而獲得了成功。丹麥人也比飛揚跋扈的羅馬征服者更成功一些,但很難將其在英格蘭的統(tǒng)治與專政聯(lián)系在一起,因為卡紐特的“罪行審判”在歐洲是最先進的,與專斷行為含義截然相反的“法律”一詞最初是丹麥語,恰如梅特蘭指出的,“如果說我們今天能夠對法律和權力作出區(qū)別,我們是受惠于丹麥人?!敝Z曼人——英格蘭最后一位“入侵者”建立的長久統(tǒng)治同樣不應被認為是靠武力實現(xiàn)的。一般認為英格蘭人所以能夠公正地對待諾曼入侵這一歷史事件不僅是因為赫斯汀斯(Hastings)交戰(zhàn)的雙方都源自共同的祖先,更為重要的是“征服者”登陸伊始,便允諾尊重并保留古老社會習俗,他們莊嚴地宣誓將秉守正義之法,嚴禁司法擅斷和恣意妄為。在英國歷史中,諾曼征服(1066年)是被談論最多的歷史事件。作為一個新的起點,征服者繼承了妥協(xié)的傳統(tǒng),但卻改變了妥協(xié)的方式。他們?yōu)榇蟛涣蓄嵶⑷肓诵碌牧α恳蛩?,打破了舊有的社會平衡。以王權興起為導火線,進而引發(fā)了綿延若干世紀的社會變革的反應鏈。包括國王、英格蘭貴族、新興的諾曼貴族、教會在內的各種力量之間新一輪的競爭中,重新建立權力妥協(xié)規(guī)則構成了11-13世紀英格蘭法律史的主要話題。相比之下,具體的法律形態(tài)也只是妥協(xié)的產(chǎn)物,是多元化權力沖突軌跡上的標識,他們有助于我們了解英格蘭最重要的一段憲政發(fā)展史,但同時也必須小心,不要被其外在的形式引入歧途。因為在現(xiàn)實世界中,沒有多少法令能夠暢通無阻地直達目標。國王對教會、貴族的制約,不能說是不成功的,但是同樣我們也無從準確把握:王國中這些最有權勢的人物在多大程度上,或者在怎樣的情形下會遵從國王的命令,并以此作為他們行動的指針。無論如何,英格蘭的顯貴們絕不是國王一皺眉一跺腳就會被逼就范、膽小軟弱的可憐蟲,他們不僅對其等級所具有的神秘品質、騎士風范推崇備至,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抗爭的外在條件。大部分財富、知識——這些權力的標志都掌握在貴族和教士手中,只要聯(lián)成一體,他們甚至可以撤換國王。政治的妥協(xié)是以矛盾和沖突為前提的,沒有沖突就沒有和諧的秩序。英格蘭貴族十分清楚自己的敵人,而國王可能就是其中一位??偠灾?,英格蘭是多元化權力的角斗場,其早期的歷史更是向我們展示出一幅波瀾壯闊的權力斗爭場景。但是這里通行的規(guī)則不是“贏者通吃、負者出局”,而是各擅勝場。斗爭的結果也不是割據(jù)與分裂,而是共生共存的原則。征服者威廉沒收并重新分配了戰(zhàn)敗的英格蘭貴族的土地,但是之后,金雀花王朝的亨利卻又反過來求助盎格魯撒克遜人以制約那些擁有諾曼血統(tǒng)的貴族。為了消除封建割據(jù)對中央王權的威脅,威廉一世曾有意識地將封地劃分得狹小而零散,以使封建領主的實力不致太過強大。為了限制教會特權,抵制教皇對英格蘭的權力主張,英王聯(lián)合貴族階層成功地在英格蘭避免了建立教會統(tǒng)治的危險,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成了世俗法律職業(yè)團體的興起。然而另一方面,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國王又必須依靠教士、貴族來實現(xiàn)對王國的治理。得不到權貴們的支持,約翰王不僅失去了歐陸諾曼底領地,而且被迫屈從于教皇;亨利三世更招致了貴族戰(zhàn)爭,英格蘭國會制度便發(fā)觴于這一時期。作為多元化權力長期斗爭妥協(xié)的結果是:任何一方都無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組裝王國,而在長期斗爭中流溢出的自由精神最終成就了普通法的地方自治傳統(tǒng),與之相應的則是,法律的權杖逐漸被交到了一支中立的、有限的司法大軍手中。一、諾曼征服對英格蘭權力格局的影響在梅特蘭看來,諾曼征服是英國歷史上的一次“劇震”(Catastrophe),沒有諾曼征服,很可能就不會在12世紀滋生出普通法的傳統(tǒng)。但是站在具體的制度層面,我們似乎又很難在諾曼征服與普通法之間建立直接的關聯(lián)。對此,貝克(Baker)有著經(jīng)典的論述:好戰(zhàn)、野蠻、未經(jīng)開化的諾曼人初到之時,英格蘭就已經(jīng)存在著與他們在諾曼底相同的法律和政治體系。毫無疑問,那時的諾曼人對任何一種精致完備的法律制度都一無所知。征服所造成的最直接可見的效果是英格蘭人與諾曼人之間的種族歧視;一種新的更為野蠻的決斗裁判;教會司法管轄與郡法院、百戶邑法庭各自為政;為了滿足王室游獵的嗜好,頒定《森林法案》,迫使其臣民屈從于外來壓迫之下;軍事采邑制度為領主司法管轄權創(chuàng)建了新的法律基礎。所有這一切都無助于普通法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倒更像是一種顛覆。既然如此,諾曼征服到底為英格蘭帶來了什么?如哈耶克所言:自由就是非強制,那么英格蘭自由的傳統(tǒng)必定與缺少普遍強制這一事實密切相關,而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功于諾曼征服對英格蘭權力格局的影響。從組織形態(tài)上看,諾曼征服為英格蘭造就了一種制度選擇的臨界狀態(tài)。在西方不同歷史時期均發(fā)生過主要作用的三種治理模式——封建制度、教會統(tǒng)治以及君主制的構建幾乎同時發(fā)端于這個長期游離于歐洲主流文明邊緣地帶的島國。具體表現(xiàn)在:諾曼征服導致王權的興起,英格蘭開始致力于世俗君主國的建設;英格蘭貴族戰(zhàn)敗、諾曼新貴對英格蘭土地的重新分配,破壞了以土地為紐帶的封建關系鏈條,雖然諾曼貴族能夠迅速地填補原先英格蘭貴族的位置,但卻無法在短時期內復制出完備的封建管轄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講,英格蘭封建管轄原則的重新確立也起步于諾曼征服;同期,以教皇革命為標志,拉開了發(fā)展教會法體系、建立教會統(tǒng)治的歷史序幕。這一趨勢同樣作用于英格蘭,隨著教會權威的形成,作為基督教世界的一部分,英格蘭教會也開始不斷地主張著自己的獨立權威地位。諾曼征服所附帶產(chǎn)生的這一特殊歷史發(fā)展境遇,使得王權、封建領主權以及教權在一定程度上達成了相互制衡的狀態(tài)。雖然利益沖突不停地引發(fā)彼此之間的對抗,但是三種相互匹敵的權力卻從一開始便相互糾纏、彼此限制——每一種權力都在給其他權力的行使制造著障礙,以致任何一方都無力取得壓倒性的優(yōu)勢地位,也無從建立起能夠強制他人服從的普遍而完備的手段。這反而為制度的良性選擇提供了更大的彈性空間,矛盾不會被激化到要將對方“除之而后快”的極致狀態(tài),政治對抗通過微小的改變即可調整,于是以妥協(xié)的方式不斷選擇各方均能夠接受的權力規(guī)則和治理模式在英格蘭成為可能。應當說,封建貴族、教會、國王之間的多元對抗與妥協(xié),是中世紀歐洲的普遍特征。只是在大陸國家,包括宗教界和世俗界在內的多種社會因素“不是齊頭并進的,而是首尾相接的”。英格蘭的情況則與此不同,這里“沒有一種舊因素徹底消亡,也沒有一種新因素徹底勝利,或者某一種原則取得了獨霸優(yōu)勢。各種力量總是在同時發(fā)展,多種利益和要求總是在折中調和”,即使是在君主制如日中天的都鐸王朝,我們也會“看到民主原則、公眾力量在同時興起和壯大”。二、王權的興起——從“第一貴族”向國王的轉變1.諾曼征服前的英格蘭政治結構在日耳曼部落盛行的早期歐洲社會,施王政之道的國王(kingship)并不被認知。最高的部落首領(無論是principes,還是dux)都是由部落大會直接選舉產(chǎn)生的。關于國王的最初稱謂大概是rex,它的出現(xiàn)已經(jīng)具有與單純的部落首領不同的內涵,即在選舉rex時,人們開始關注候選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開始強調他必須具有不同尋常的品質。這樣的認同起初往往是在對外征戰(zhàn)中獲得的。伯爾曼認為:在基督教教義尚未形成法律體系之時,基督教對于將統(tǒng)治者從一個部落首領改變成國王(rex)也起了很大的作用。在英格蘭王國形成的最初階段,部落首領逐漸轉變?yōu)樾屡d的貴族,與此同時,在戰(zhàn)爭中由部落聯(lián)盟推舉的領袖則轉變成為建立在新占土地之上的王國統(tǒng)治者——國王,他不再由部落成員直接選舉產(chǎn)生,而是由王國新貴們組成的國民大會(National Assembly)選舉產(chǎn)生。隨著對外征戰(zhàn)和王國疆域的擴大,國王獲得了巨大的榮譽,他不僅是王國的首領,而且在名義上成為王國所有土地的擁有者和正義之源,掠奪所得的土地也開始以他的名義分封給戰(zhàn)爭中那些忠誠的追隨者。但是這種榮譽卻未能給國王帶來與之相應的權力。建立在土地分封制度基礎上的治理方式,不斷地為國王制造著潛在的對手。雖然所有的人都可以被要求宣誓效忠國王,但是真正關系到他們切身利益的卻是近在咫尺的領主,而不是遙遠的國王(king is distant,but lord is near)。此時的英王只是地方諸侯名義的領袖,國王的權力限于自己的王室領地,其他封建主在各自的領地內擁有與國王幾乎同樣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講,甚至可以認為國王只是諸侯中的一個,可能還不是最大的一個。正如梅特蘭所言:間接選舉而非世襲產(chǎn)生的國王與其說是普遍自由的象征,不如說是英國早期憲政的弊端和封建主義潛在危害的標志(the fact,that the kingship is not strictly hereditary but elective,is really rather a mark of constitutional weakness,of a dangerous feudalism than of popular liberty)。因為這里缺少一種遵法的制度安排。中央權力的設置只是地方諸侯松散的聯(lián)合體。盡管各方可以就一些共同關注的問題,通過協(xié)商,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但是由于沒有一個能夠凌駕于諸侯之上的中央權威的支持,法律的保障實施就只能求助于地方的自愿行為。

編輯推薦

《英格蘭的早期治理:11-13世紀英格蘭治理模式的競爭性選擇》逐一考察了11-13世紀英格蘭的封建管轄體系(封建法庭)、教學組織、國王的軍隊、地方代理人以及國王的法院,其間種種興衰清晰地向我們展現(xiàn)出了一個長期制度選擇的進程。《英格蘭的早期治理:11-13世紀英格蘭治理模式的競爭性選擇》內容豐富,分析透徹,具有很強的可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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