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律評論

出版時間:2011-3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北大法律評論》編輯委員會 編  頁數:318  字數:383000  

書籍目錄

編者按語
主題研討:國際法研究新進路
導言
國際法律體系中的“公私法分立”
 論區(qū)域貿易安排的所得稅協調機制
 國際投資條約中投資定義的擴張及其限度
 十九世紀的“文明”與“野蠻”
 ——從國際法視角重新看待甲午戰(zhàn)爭
論文
 亞歷山大的威脅與共和政體的優(yōu)越性
 清末民初刑法變革之歷史考察
  ——以人口買賣為中心的分析
 早期普通土地法上的Breve de Rect0與Novel Disseisin
 動產善意取得功能辨
評論
 破產程序中的合約安排
 ——現行破產管理人制度檢討
 近三十年來國內對清代州縣訴訟檔案的整理與研究
 新立法者培根
 從法官間的對話到法官的地位提升
書評
 對抗制刑事審判的起源、權力構造及其政治本質
 ——以約翰·朗本的歷史研究為例
編后小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在國際法學者中,普芬道夫是少有的對霍布斯自然狀態(tài)理論進行詳細評論的一位。與洛克不同,普芬道夫側重批評霍布斯關于國際社會的自然狀態(tài)是戰(zhàn)爭狀態(tài)的假設。普芬道夫認為,“促使霍布斯得出人們希望傷害他人的理由只是特殊的例子,比如在個人之間,而絕不意味著這些理由足夠的重要,以至于使得作為集體的人們對于其他人們發(fā)動全面戰(zhàn)爭成為不可避免。認為不冒犯他人的人們是生活在具有攻擊性的、邪惡的人們中間,或者后者總是想侵擾前者,也不總是正確的”。在普芬道夫看來,國際社會的自然狀態(tài)不是一種戰(zhàn)爭狀態(tài),而是一種和平狀態(tài),原因包括:(1)距離,即地理上的遠距離會阻止對他人造成傷害;(2)實力均等,即企圖傷害他人的人會擔心與其具有同等實力的人進行反擊;(3)理性與感情,比如理性會促使人們意識到在沒有受到挑釁的情況下發(fā)動戰(zhàn)爭是不恰當的、沒有好處的。普芬道夫認為,這種和平建立在以下法律基礎之上,即他“不應當傷害沒有正在對他造成損害的人”;“應當允許任何人利用自己的財產”;“應當誠實地履行任何已經達成一致的內容”;“只要不受任何更迫切的義務的約束,任何人應當自愿促進他人的利益”。誠然,我們不能否認這三個因素有助于國際社會之自然狀態(tài)的和平屬性,但這些因素顯然并不可靠,因為實力均等的情況往往不存在,而地理距離也可以通過科技進步加以克服。進一步看,雖然根據自然法,國內社會中的個人與國際社會中的國家在倫理上都是平等的,但自然法并未否認個人間與國家間存在的事實上或者物質性的不平等,比如不同國家擁有的領土面積、人口規(guī)模等并不相同。在現實世界中,這種事實上或物質性的不平等很可能否定倫理意義上的平等。杰里·辛普森對于大國在1815年以來的國際關系中如何把國家主權平等玩弄于股掌之上所做的描述證明了這一點。

編輯推薦

《北大法律評論(第12卷·第1輯)(2011)》:1.《北大法律評論》創(chuàng)刊于1998年,是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生獨立組織和編輯的法學學術刊物?!对u論》堅持學術自主、自尊和自律的原則,秉承兼容并蓄、思想自由的北大傳統人文精神?,F為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集刊。2.《北大法律評論》對來稿不做字數上的限制,不考慮稿件作者的身份和以往學術經歷,只有學術水準和學術規(guī)范的要求。關于引證規(guī)范,請具體參見所附之引證體例?!对u論》提倡文章獨立署名,對于多人合署的來稿,除非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確系實質性合作,否則不予接受。3.《北大法律評論》實行兩輪審稿和雙向匿名復審制度。凡是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文章,無論錄用與否,編輯委員會均會提出較為具體的書面審查意見(包括修改建議)。在作者進行修改、達到初審通過要求后,編輯委員會再隱去所有可能透露作者身份的信息,邀請相關領域的學者進行匿名復審。匿名復審人提出復審意見后,由編輯委員會反饋給作者,但不會透露復審人的個人信息。作者可以提出回應意見,交由編輯委員會再審。對于重要的或有爭議的稿件,編輯委員會安排相關領域的多名編輯,會同編輯部之外的專門研究人員協商討論后,最終決定是否錄用。但只以學術價值為衡量標準。4.《北大法律評論》編輯委員會擁有對在《北大法律評論》上已刊作品的版權。作者應保證對其作品具有著作權并不侵犯其他個人或組織的著作權,譯者應保證該譯本未侵犯原作者或出版者任何可能的權利,并在可能的損害產生時自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編輯委員會或其任何成員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5.來稿需同一語言下未事先在任何紙面和電子媒介上發(fā)表。稿件請附英文標題,注明作者身份和聯系方法。譯稿需同時郵寄原文稿,并附作者或出版者的翻譯書面(包括e-mail)授權許可?!侗贝蠓稍u論》自第5卷第1輯起開始支付作者、譯者稿酬。6.《北大法律評論》歡迎對所刊文章的轉載、摘登和翻譯,但應尊重原作者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權利,并在實施轉載時注明“轉自Ⅸ北大法律評論》第×卷第×輯(××出版社××××年)”和原作者、譯校者署名,同時書面通知《北大法律評論》編輯委員會。7.為擴大本刊及作者知識信息交流渠道,除非作者在來稿時聲明保留,則視為同意《北大法律評論》擁有以非專有方式向第三人授予已刊作品電子出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數字化匯編、復制權;和向《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和中國人民大學書報復印資料等文摘類刊物推薦轉載已刊作品的權利。8.來稿請寄電子郵箱為了實現辦公信息化,要求作者必須以電子郵件方式投稿,本刊不再接受紙質投稿。任何來稿視為作者、譯者已經閱讀或知悉并同意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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