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9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陳欣 頁數:374
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經濟改革的日益深化,商業(yè)保險的重要作用越來越為人們所認識,越來越多的個人和企業(yè)使用商業(yè)保險作為主要的風險分散手段,以保障個人生活的穩(wěn)定和企業(yè)經營的順利。正如1943年美利堅合眾國訴東南承保人協(xié)會案中主審法官布萊克曾經指出的,“恐怕沒有任何現代商業(yè)會像保險那樣直接影響著如此眾多人們的人生旅途。保險觸及幾乎每一個美國人的住所、家庭、職業(yè)或生意”。我國還是一個保險業(yè)尚處在發(fā)展中的國家,自從1995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以來,保險業(yè)者以法律做準繩約束自己,保險消費者以法律做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這就迫切需要對保險法理和保險判例進行深入地學習和研究。保險合同從訂立到履行,保險企業(yè)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都關系到每個投保的個人、家庭和企業(yè)的經濟利益,乃至整個社會的福祉與穩(wěn)定。商業(yè)保險從某種意義上說是通過商業(yè)手段進行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因此,這種分配必須在全體參與者之間公正和公平地進行。這本書從開始動筆到完成用了四年的時間,其中很多章節(jié)是一面教學一面總結寫成的,所以嚴格地說它是一本學習的心得。本書主要參考了英美保險法的著作和案例,這一方面是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英國是現代商業(yè)保險和現代商業(yè)保險法的發(fā)源地,而美國又是世界最大的商業(yè)保險市場并有大量可供參考的保險判例。這本書的寫作目的并不是想要告訴讀者,保險或保險法中什么是對的和什么是錯的,而是希望通過對保險基本法理的研究和保險案例的分析,使讀者了解保險法的基本理論,逐步掌握分析和解決保險法律問題的方法。因為有原則就有例外,任何原則和理論都是在一定環(huán)境中產生的,離開了或改變了其產生或存在的環(huán)境,原則和理論就必須修正。此外,保險訴訟中的很多問題并不是保險法所能夠完全解決的。任何學術研究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之上進行的,我不僅從我的導師邱年祝老師和保險學界的前輩魏潤泉老師、李嘉華老師和雷榮迪老師那里學到了保險學的知識,更重要的是從他們的身上學到了如何做人的道理,這種感激之情是難以用語言表達的。在這本書的寫作過程中,學校和學院領導一直給予關注,學院辦公室的劉臺照、王念雙、趙虹、吳捷和王虎老師,以及學校復印中心的李德民、邵保元和王立東同志給我提供了許多幫助。學校圖書館的杜玉莉、徐高林、屠新泉、魏志宏、白曉煌和張慶同志提供了大量的原版書籍和資料。
內容概要
此次改版根據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國內外的最新資料對相關內容作了修改,同時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緒論第二章 保險合同的訂立第三章 保險合同的形式第四章 保險合同的解釋第五章 可保利益第六章 不實陳述和不告知第七章 保證和條件第八章 保險人抗辯權利的喪失第九章 保費第十章 保險期間第十一章 轉讓第十二章 承保風險第十三章 損失原因和舉證責任第十四章 補償責任第十五章 保險索賠第十六章 代位追償第十七章 重復保險與其他保險第十八章 保險代理第十九章 再保險第二十章 保險監(jiān)管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海上保險部分)附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部分)附錄4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附錄5 《1909年英國海上保險(反賭博)法》(THE MARINE INSURANCE(GAMBLING POLICIES)ACT 1909)主要參考書
章節(jié)摘錄
插圖:非放棄協(xié)議和權利保留通知都是設計用來防止被保險人日后主張保險人棄權、失權(禁止反言)或行使了選擇權的方法。這兩種方法的目的在于,保險人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采取的與實際損失相關的任何行為都不能被解釋為保險人對保單項下所擁有權利的放棄。其結果是保險人可以繼續(xù)進行對實際損失的調查和評估。這是一種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都有好處的行為。保險人在不喪失抗辯權利的前提下,充分運用保險公司雄厚的經濟、技術和法律實力,協(xié)助被保險人訴訟和減低損失;與此同時,保險人繼續(xù)調查和確定被保險人是否曾違反保單條款,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合同項下的賠償責任。1.非放棄協(xié)議非放棄協(xié)議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雙方簽訂的一個書面合同。該合同規(guī)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一致同意,保險人此后所采取的任何行為,包括進行損失調查和/或為對被保險人的訴訟進行抗辯,均不得視為對其保單項下權利和抗辯的放棄。同時,本協(xié)議的實施也不表示被保險人對任何保單項下權利的放棄。非放棄協(xié)議是一個雙邊合同。在理賠實務中,保險人一方發(fā)現索賠的損失與承保范圍之間存在著某些問題,都會馬上要求與被保險人簽訂非放棄協(xié)議。非放棄協(xié)議需要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簽字,它本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但是,在保險實務中要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和簽字有時存在著某些實際困難。首先,如果保險人的理賠代表明確清楚地解釋了“非放棄協(xié)議”的作用和意義,就可能會引起被保險人的警覺或錯覺,認為保險人不打算賠付或不能獲得賠償,因而拒絕在“非放棄協(xié)議”上簽字。本來“非放棄協(xié)議”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加快保險人對訴訟的參與或加快損失調查,以便減少損失,如果被保險人不簽字或經過長時間說服才簽字,則無法達到預期的目的。其次,如果保險人的理賠代表就“非放棄協(xié)議”的作用和意義對被保險人所做的解釋不夠全面和公正,即使該協(xié)議經過了被保險人的簽字,其法律約束力仍然是可以置疑的。被保險人日后可能會以缺乏合意、存在誤解或保險人的不正當影響力等理由對抗“非放棄協(xié)議”的有效性。結果,保險人沒有能夠運用“非放棄協(xié)議”有效地保障自己,被保險人仍然可以主張保險人棄權而獲賠。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為保障自己避免日后受到被保險人權利主張損害的另一個途徑就是使用“權利保留通知”這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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