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權利之保護

出版時間:2004-11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黃俊杰  頁數(shù):184  

前言

  《稅法學研究文庫》是繼《財稅法系列教材》、《財稅法論叢》和《當代中國依法治稅叢書》之后由我主持推出的另一個大型稅法研究項目。該項目的目的不僅在于展示當代中國稅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更在于激勵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的年輕學者脫穎而出,在傳播、推廣稅法知識的同時,加快稅法研究職業(yè)團隊的建設和形成。  稅法學是一門年輕、開放、尚處于成長期的新學科。謂其年輕,是因為它不像民法學和刑法學一樣擁有悠久的歷史淵源;謂其開放,是因為它與經濟學、管理學以及其他法學學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與融合;謂其成長。是因為它的應用和發(fā)展空間無限廣闊。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隨著民主憲政、稅收法治等先進理念的普及和深入,納稅人的權利意識越發(fā)強烈,其對稅收的課征比任何時期都更為敏感和關心。稅法學的存在價值,正在于科學地發(fā)現(xiàn)和把握征納雙方的利益平衡,在公平、正義理念的指導下,實現(xiàn)國家稅收秩序的穩(wěn)定與和諧?! ¢L期以來,我一直致力于稅法學的教學和研究,發(fā)表和出版了一系列論文和專著,主持了多項國家級科研課題,對中國稅法學的發(fā)展以及稅收法制建設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然而,不容否認,中國稅法學的研究力量仍然十分薄弱,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見,稅法和稅法學的應有地位與現(xiàn)實形成強烈的反差。我深深地感到,要想改變這種狀態(tài),絕非某個人或單位力所能及。當務之急,必須聚集和整合全國范圍內的研究資源,挖掘和培養(yǎng)一批敢創(chuàng)新、有積累的年輕稅法學者,在建設相對穩(wěn)定的職業(yè)研究團體的同時,形成結構合理的學術梯隊,通過集體的力量組織專題攻關。惟其如此,中國稅法學也才有可能展開平等的國際對話,而稅法學研究的薪火也才能代代相傳,生生不息。

內容概要

  《納稅人權利之保護》以納稅是對“國民”基本權的限制,應以肯認稅捐基本權為前提,并有效實現(xiàn)納稅者之權利保護相關議題,作案例式之實證研究 。全書共分8章。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納稅者權利之維護者壹 稅捐之淵源及重要性貳 納稅者憲法與稅捐公平叁 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實踐一、“納稅”公平之實踐二、稅捐行政與稅捐公平三、稅捐復查限制違背稅捐正義四、稅捐處罰與過度禁止肆 結論第二章 解釋函令對納稅者之影響壹 前言貳 聲請解釋之背景與目的一、事實經過二、聲請理由與目的叁 釋字第287號解釋一、闡明釋示之意義及法律性質二、闡明釋示之生效日期三、釋示前后見解不一致之解決方式四、宣告(1986)臺財稅字第7530447號函說明四與“憲法”無抵觸五、適用違法之釋示,屬第28條之退稅事由肆 評析一、聲請書二、“財政部”解釋函令三、行政法院判決四、本號解釋伍 結論第三章 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者之影響壹 前言貳 聲請“釋憲”之背景與目的一、事實經過二、聲請“釋憲”之目的與理由叁 釋字第420號解釋之意旨一、二、公司營業(yè)之事實三、稅法之解釋原則四、實質課稅與稅捐公平肆 本案評析一、聯(lián)席會議決議作為“釋憲”標的二、法律適用之爭議三、稅法之解釋四、經濟觀察法五、稅捐規(guī)避六、法規(guī)命令與依法行政.信賴保護原則伍 結論第四章 納稅者之信賴保護壹 事實與兩造之爭執(zhí)貳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叁 評論一、案例背景與稅捐救濟機關態(tài)度之省思二、本案之爭議問題三、稅捐優(yōu)惠之“憲法”依據(jù)及信賴基礎四、信賴保護、稅捐規(guī)劃與納稅者權利保障五、解釋函令之“憲法”地位.性質之界定其效力之爭執(zhí)六、本案后大法官關于“信賴保護”解釋之發(fā)展肆 結論第五章 稅捐之扣繳與賠繳壹 序言貳 扣繳義務人之處罰一、法律規(guī)定及處罰列表二、扣繳義務人之認定叁 決定“免稅”之責任歸屬一、“免稅”決定與責任歸屬原則二、中山科學研究院案之“免稅”決定過程三、處罰對象之疑義肆“財政部”臺財稅第32574號函對本案適用之檢討一、解釋函令對人民權益之影響二、“財政部”臺財稅第32574號函直接適用本案之限制伍 結論第六章 稅捐之補征與罰鍰壹 問題提出貳 地價稅之補征一、稅捐優(yōu)惠之限制二、地價稅之課征叁 罰鍰之裁處一、處罰之依據(jù)二、處罰對象之爭執(zhí)肆 結論第七章 稅捐之征收與清查案例一 征收期間之起算壹 案例之爭執(zhí)焦點一、案例二、爭執(zhí)焦點貳 實務見解一、展延限繳之起算二、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叁 檢討一、稅捐法定主義之要求二、法定繳納期間肆 結論案例二 稅捐之清查與優(yōu)惠之變動壹 案例貳 特別稅率之法律依據(jù)及限制叁 申報與清查肆 稅捐優(yōu)惠與解釋函令一、依法適用特別稅率系減稅權利二、解釋函令之限制伍 結論第八章 稅捐之逃漏壹 問題意識貳 判決分析一、構成要件二、量刑之標準--逃稅金額之多寡三、檢討叁 《稅捐稽征法》第41條之立法一、立法過程二、立法理由肆 《稅捐稽征法》第41條立法與判決之比較一、保護法益二、主觀構成要件伍 逃漏稅捐之秩序罰與刑罰一、行為罰與漏稅罰之并罰二、漏稅罰與逃漏稅捐罪之并罰陸 結論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貳 聲請“釋憲”之背景與目的  一、事實經過  聲請人系以經營一般進出口貿易及經銷代理國內外廠商產品投標報價業(yè)務為主要業(yè)務,于1988年有一筆證券交易之買賣行為,聲請人自認并非證券自營商,亦非類似證券自營商之以投資股票買賣為專業(yè),故依行為時之《獎勵投資條例》第27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guī)定,于營利事業(y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該筆所得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但經“國稅局”引用行政法院1980年判字第539號判決,認為實際上其有經營有價證券買賣業(yè)務,而將該證券交易所得并課營利事業(yè)所得稅,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遭敗訴確定后,再依《稅捐稽征法》第28條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其已繳之1988年度營利事業(yè)所得稅及加計利息,仍未獲準許,所提行政訴訟,亦被行政法院引據(jù)1992年10月14日庭長評事聯(lián)席會議之決議而駁回確定?! 《?、聲請“釋憲”之目的與理由 ?。ㄒ唬┞曊垺搬寫棥敝康摹 ∮捎诼曊埲讼群筇崞鹬姓V訟(行政法院1992年度判字第2736號判決、1994年判字第2708號判決),均遭行政法院適用行政法院1992年10月14日庭長評事聯(lián)席會議決議①而判決敗訴確定,其認為該決議抵觸《獎勵投資條例》第27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guī)定,并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故聲請大法官宣告該決議無效而不予適用?! 。ǘ┞曊埨碛伞 ÷曊埲伺F列了四項理由敘明其見解,整理如下:  1. 行政法院決議違反行為時《獎例投資條例》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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