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3-8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于永芹 頁數: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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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學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社會科學,法學教育應當緊密聯系立法與司法實踐,以培養(yǎng)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實現這一目的,傳統的法學教學方法、教學內容必須進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廣泛采用的案例教學法。就是眾多改革措施中最為重要的一項。案例教學法的實施,促進了法學教育水平的提高,增強了學生的實踐能力,是值得推廣和倡導的一種教學方法。 2001年,在山東省教育廳的資助下,我們承擔了山東省法學教學改革試點專業(yè)的教學改革項目。該項目力圖通過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法學專業(yè)的教學質量,培養(yǎng)合格的、能夠適應實際需要的法律人才。為此,我們于教學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上。在強化基礎理論的同時,突出強調了法學教學的實踐性,通過各種方式使課堂教學及課外教學密切聯系司法實際。例如,我們不僅將畢業(yè)實習安排為一個學期,以便于學生全面掌握司法實際的運作程序,而且經常邀請司法實踐部門的同志到校介紹司法實踐經驗,開設了“法官論壇”、“檢察官論壇”、“律師論壇”等,以提高學生的實踐認知感。但是,我們認為,僅有這些是不夠的,還必須給學生一個經常性的案例教學的手頭資料,這就是案例教材。因此,進行案例教學,抓好教材建設是十分重要的,這是搞好案例教學的基礎工作?,F在各地出版了不少案例教材,但這些案例教材大量只是單純的案例分析,在體例上是“一案一題”,還缺乏與法律規(guī)定、法學理論的有機結合,不利于學生通過案例掌握現行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的法學理論。為此,我們在北京大學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編寫了這套全新的法學案例教材,以適應案例教學的需要。 為編寫一套質量高、特色鮮明的案例教材,我們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分析,總結了現有案例教材的得失,接受了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使本套教材能更好地適用教學改革的要求。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體系新穎。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學的基本理論為線索,就每個具體理論問題設案情簡介、思考方向、法律規(guī)定、理論分析、自測案例五個部分,這一體例可以充分地體現實踐、法律、理論的結合。第二,內容簡潔。本套案例教材力爭以簡潔的語言明確問題,解析實例,說明法理,使學生能夠一目了然。第三,緊密結合法律規(guī)定。針對現有案例教材往往脫離現行法規(guī)定的缺陷,本套案例教材特別強調現行法的規(guī)定,并通過實例幫助學生理解法律的規(guī)定,以增強學生自覺適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啟發(fā)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個具體理論問題的設計上都包括有自測案例,其目的就是給學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間,啟發(fā)學生運用理論與法律分析和解決實踐問題。
內容概要
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體系新穎。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學的基本理論為線索,就每個具體理論問題設案情簡介、思考方向、法律規(guī)定、理論分析、自測案例五個部分,這一體例可以充分地體現實踐、法律、理論的結合。第二,內容簡潔。本套案例教材力爭以簡潔的語言明確問題,解析實例,說明法理,使學生能夠一目了然。第三,緊密結合法律規(guī)定。針對現有案例教材往往脫離現行法規(guī)定的缺陷,本套案例教材特別強調現行法的規(guī)定,并通過實例幫助學生理解法律的規(guī)定,以增強學生自覺適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啟發(fā)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個具體理論問題的設計上都包括有自測案例,其目的就是給學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間,啟發(fā)學生運用理論與法律分析和解決實踐問題。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票據法總論 第一章 票據法概述 第一節(jié) 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jié) 票據的特征 第二章 票據權利 第一節(jié) 票據權利的內容 第二節(jié) 票據權利的取得 第三節(jié) 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第三章 票據行為 第一節(jié) 票據行為的特征 第二節(jié) 票據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四章 票據代理 第一節(jié) 票據代理的有效要件 第二節(jié) 票據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 第五章 票據抗辯 第一節(jié) 對票據偽造的抗辯 第二節(jié) 對票據變造的抗辯 第三節(jié) 無對價產生的票據抗辯 第四節(jié) 票據更改而產生的抗辯 第五節(jié) 票據抗辯限制 第六章 票據基礎關系 第一節(jié) 票據原因關系 第二節(jié) 票據資金預約關系 第三節(jié) 票據預約關系 第七章 票據時效 第八章 利益返還請求權 第九章 票據喪失及其補救 第二編 票據法分論 第十章 出票 第一節(jié) 出票的必要記載事項 第二節(jié) 出票任意記載事項 第十一章 票據背書 第一節(jié) 背書的種類 第二節(jié) 票據轉讓背書 第三節(jié) 非轉讓背書 第四節(jié) 票據背書的連續(xù)性 第十二章 承兌 第一節(jié) 承兌提示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承兌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承兌的效力 第十三章 票據保證 第一節(jié) 票據保證當事人 第二節(jié) 票據保證的種類 第三節(jié) 票據保證記載事項 第四節(jié) 票據保證的效力 第十四章 付款 第一節(jié) 付款提示的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第三節(jié) 付款的效力 第十五章 票據追索 第一節(jié) 票據追索權的要件 第二節(jié) 票據追索權的效力 第三節(jié) 再追索權 第十六章 空頭支票與空白支票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jié) 空頭支票的法律問題 第二節(jié) 空白支票的法律問題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二)思考方向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關系有三種表現形式:(1)繼父或繼母與未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2)繼父或繼母與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3)繼父或繼母與形成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雙方關系的性質不同,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繼父或繼母與形成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收養(yǎng)法》關于養(yǎng)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判決李小明由繼母陸女撫養(yǎng)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律規(guī)定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收養(yǎng)關系的條件和雙方關系的地位加以確定。 (三)法律規(guī)定 1.《婚姻法》第27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 第36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37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收養(yǎng)法》第14條 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yǎng)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yǎng)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yǎng)1名的限制。 第23條 自收養(yǎng)關系成立之日起,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guī)定。養(yǎng)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yǎng)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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