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新論

出版時間:2002-6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馬憶南  頁數(shù):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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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當今世界科技發(fā)展日新月異,知識經(jīng)濟已見端倪,人類社會以嶄新的面貌進入了21世紀。與此同時,隨著中國改革開放事業(yè)和世界經(jīng)濟全球化、區(qū)域化的迅猛發(fā)展,經(jīng)濟、社會、科技、教育、文化等各個領域出現(xiàn)了層出不窮的問題,需要法律規(guī)制。特別是在新世紀來臨之際, 中國不僅高度重視“科教興國”的發(fā)展戰(zhàn)略,而且還把“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提升到了憲法的位階,這無疑會有力地促進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fā)展。  為了反映中國法制建設的新發(fā)展,解析其中的新問題,以適應新的形勢,我們深感有必要出版一套21世紀的法學叢書。  本套叢書的作者,有一批是在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領域耕耘多年的著名學者,也有一批是近些年來嶄露頭角,并在教學、科研一線工作的中青年專家,他們的著述在各自的領域里都有良好的影響。在內(nèi)容方面,本套叢書力求反映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中的最新成果,并試圖通過吐故納新、推陳出新來推動我國法學理論事業(yè)的繁榮與發(fā)展?! ”咎讌矔瓤晒┓▽W研究參考之用,也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學教材。由于本套叢書充分考慮了在實行“一國兩制”情況下的相關法律問題,因此在港、澳、臺三地同樣可將其選作教材?! √貏e需要指出的是,在本套叢書發(fā)起寫作之初以及在編寫過程中,得到了香港樹仁學院校長鐘期榮博士、校監(jiān)胡鴻烈大律師的積極支持和熱情資助,在此深表謝意。北京大學與樹仁學院合辦法律文憑教育已經(jīng)多年,并已獲巨大成功。在本套法學叢書出版之際,我們特別高興將它們獻給樹仁學院的同學閱讀?! 〈送?,北京大學出版社的領導及各位責任編輯為本套叢書的出版付出了很多的辛勞,在此一并致謝。盡管我們?yōu)楸WC叢書的質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然會有一些錯誤和不足,誠望讀者批評指正。

內(nèi)容概要

本書以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考察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歷史類型、婚姻家庭法的歷史發(fā)展和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情況,系統(tǒng)論述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和婚姻家庭法領域里的各項具體制度,包括親屬制度、結婚制度、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及祖孫、兄弟姐妹關系、收養(yǎng)制度、離婚制度、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和區(qū)際婚姻家庭關系等。本書在吸收國內(nèi)外優(yōu)秀學術成果,完整、準確地闡述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同時,特別注重對新修訂的婚姻法和若干司法解釋以及最新法律實務的分析探討,達到了理論和實踐、學術和應用的統(tǒng)一。

作者簡介

馬憶南,女,1961年出生。1979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1987——1988年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比較家庭法、民法、婦女與法律。發(fā)表《婚姻家庭法學》、《婚姻家庭法學原理與實務》等著作以及核心刊物學術論文20余篇。

書籍目錄

總序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1節(jié) 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  第2節(jié) 婚姻家庭法的歷史沿革  第3節(jié) 近現(xiàn)代以來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顧與展望  第4節(jié)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5節(jié) 婚姻家庭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第6節(jié) 婚姻家庭法的原則第二章 親屬制度   第1節(jié) 親屬制度概述  第2節(jié) 親系和親等  第3節(jié) 親屬關系的發(fā)生、終止和效力第三章 結婚制度   第1節(jié) 結婚制度概述  第2節(jié) 結婚的法定條件  第3節(jié) 結婚的法定程序  第4節(jié)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第四章 夫妻關系   第1節(jié) 夫妻關系概述  第2節(jié) 夫妻人身關系  第3節(jié) 夫妻財產(chǎn)所有權  第4節(jié) 夫妻的扶養(yǎng)義務和繼承權第五章 關子關系及祖孫、兄弟姐妹關系   第1節(jié) 親子關系概述  第2節(jié) 父母與婚生子女  第3節(jié) 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父母與人工生育的女子第六章 收養(yǎng)制度   第1節(jié) 收養(yǎng)制度概述  第2節(jié) 收養(yǎng)關系的成立  第3節(jié) 收養(yǎng)的效力  第4節(jié) 收養(yǎng)關系的解除第七章 離婚制度   第1節(jié) 離婚制度概述  第2節(jié) 協(xié)議離婚  第3節(jié) 判決離婚  第4節(jié) 離婚時的財產(chǎn)清算和離婚后的子女撫育第八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論        第1節(jié) 涉外婚姻家庭關系  第2節(jié) 區(qū)際婚姻家庭關系   第3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關于婚姻家庭法的變通或補充規(guī)定

章節(jié)摘錄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則實施的禁止性規(guī)定  我國《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卑k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nèi)的第三者,違背婚姻自由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nèi)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是兩個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的概念。兩者的聯(lián)系在于:從行為主體看,進行包辦、買賣婚姻的行為主體都是婚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當事人的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從行為手段和性質看,都違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意愿而采用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結婚,是違背婚姻自由原則的違法行為。兩者的區(qū)別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婚姻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而買賣婚姻必定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因此,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強迫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第三者阻撓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xiàn)形式有父母干涉子女結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親族干涉寡婦再婚。干涉非近血親的同姓的男女結婚,干涉他人離婚、復婚等。  包辦、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侵害了公民的婚姻權利,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經(jīng)濟負擔和思想負擔,危害青年特別是婦女的切身利益,同時也很容易引起各種糾紛,影響群眾的生活和生產(chǎn),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對此,首先要加強宣傳教育,繼續(xù)在婚姻問題上破舊俗、立新風。同時又要依法辦事,對從事各種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違法者,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必要時應依法予以相應的制裁。在干涉婚姻自由時使用暴力,比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應按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現(xiàn)行《婚姻法》經(jīng)2001年修正后,增設了可撤銷婚姻的規(guī)定和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都  是防止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有效對策(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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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3天到貨,挺快的。北大教授的著作,參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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