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2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魏敬淼 頁數(shù):225
內容概要
公司是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商事主體,公司法是法學專業(yè)學生的主干課程,在司法考試中的分值比重較大,占據著商法的半壁江山。為滿足多數(shù)法學院校的實際教學需要,在學生實現(xiàn)法律職業(yè)人的道路上能夠助推一把,作為長期站在本科教學講壇與司法考試輔導一線的教師,總結多年的本科教學經驗與司法考試輔導的感悟,兼顧本科教學對知識體系化、理論化的要求,司法考試的特點、規(guī)律與發(fā)展動態(tài),以及國家司法考試選拔合格法律專門人才在專業(yè)技能、實務能力上的要求,筆者精心編寫了本教材。
作者簡介
魏敬淼,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市優(yōu)秀教師,中國法學會銀行法研究會理事;發(fā)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公開出版《商法、經濟法》、《中國經濟法》、《金融法》、《證券法》、《稅法原理》等多部專著與教材。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公司與公司法概述
第一節(jié)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jié) 公司的類型
第三節(jié) 公司與其他企業(yè)法律形態(tài)
第四節(jié) 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 公司人格
第一節(jié) 公司人格的取得
第二節(jié) 公司人格要素與人格表現(xiàn)
第三節(jié)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第三章 公司設立
第一節(jié) 公司設立概述
第二節(jié) 公司設立條件
第三節(jié) 公司設立方式
第四節(jié) 公司設立程序
第五節(jié) 公司設立效力
第四章 公司章程
第一節(jié) 公司章程概述
第二節(jié) 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第三節(jié) 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與公司社會責任
第一節(jié) 公司的能力
第二節(jié) 公司社會責任
第六章 公司資本
第一節(jié) 公司資本概述
第二節(jié) 公司資本原則與資本形成制度
第三節(jié) 最低資本額制度
第四節(jié) 公司的增資與減資
第七章 股東出資
第一節(jié) 股東出資的形式
第二節(jié) 股東出資的法定要求
第三節(jié) 股東出資義務與出資責任
第八章 股東與股權
第一節(jié) 股東
第二節(jié) 股權
第九章 股份發(fā)行與轉讓
第一節(jié) 股份發(fā)行
第二節(jié) 股份轉讓
第十章 公司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公司組織機構概述
第二節(jié) 股東(大)會
第三節(jié) 董事會
第四節(jié) 經理
第五節(jié) 監(jiān)事會
第六節(jié)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與義務
第十一章 公司債券
第一節(jié) 公司債券概述
第二節(jié) 公司債券的發(fā)行與轉讓
第三節(jié) 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節(jié) 公司財務、會計概述
第二節(jié)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節(jié) 公司收益分配
第十三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公司組織變更
第一節(jié) 公司合并
第二節(jié) 公司分立
第三節(jié) 公司組織變更
第十四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一節(jié) 公司解散
第二節(jié) 公司清算
第十五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一節(jié)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概述
第二節(jié)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三節(jié)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與清算
第十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jié) 民事責任
第二節(jié) 行政責任
第三節(jié) 刑事責任
經典案例題
附錄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
附錄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附錄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二、公司的特征1.法人性。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態(tài),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健全而獨立的組織機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法人性特征使公司區(qū)別于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公司的法人屬性使公司財產與公司成員——股東的財產區(qū)別開來。股東出資之后,不再對其出資與公司的財產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權,也不對公司的債務直接承擔責任。但是公司法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允許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發(fā)生濫用情事,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法人屬性表明公司的人格獨立,股東的變更、破產或死亡均不影響公司的獨立存在,除非公司自身的權力機構決定終止公司的人格,否則公司將永續(xù)存在。2.營利性。公司的營利性是公司與生俱來的本性,不僅包括公司自身簡單的盈利,還包括向其成員——股東分配盈利的內容。營利性使公司區(qū)別于事業(yè)單位法人、機關法人。公司與信托一樣,是一種中長期投資理財?shù)闹贫劝才?。公司由股東投資設立,股東投資設立公司的直接目的就在于利用公司來獲取經營收益,公司為實現(xiàn)股東的投資目的,就必須最大限度地追求經營利潤。因此,公司不過是股東獲得投資收益的工具而已,其本質屬性是營利性。隨著社會責任理論的興起,公司的營利性已經受到社會責任理論的修正,公司在從事營利性活動時,應當兼顧社會責任。公司不得以違法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追求利潤;在不危及營利這一終極目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適當從事一些增進社會福利的行為。3.社團性。在傳統(tǒng)民商法上,社團是與財團相并列的概念,社團是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的,財團是以財產的集合為成立基礎的。公司是社團法人的一種,根據傳統(tǒng)公司法,公司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單獨一人不能組成公司。隨著一人公司被廣泛承認,一些學者不再將社團性作為公司的特征加以堅持。筆者認為,對一人公司不管是完全承認還是有條件地承認,一人公司僅僅是公司中的少數(shù)情況,不能根本上否認公司的社團性特征。
編輯推薦
《公司法》編輯推薦:1.“雙師型”作者。該套教材編寫者都是司法考試輔導業(yè)內赫赫有名的專家,同時也在知名政法院校從事一線教學工作,他們有著豐富的司法考試輔導經驗及豐富的本科教學經驗。2.與司法考試相結合。該套教材在體例設計和內容安排上,注重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的融合。3.簡明清晰。該套教材體例簡潔,語言清晰,注重闡述基本概念、理論與制度,不作過多的理論分析和觀點評述,便于學生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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