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9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作者:周光權(quán) 頁數(shù):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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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立足于新行為無價值論的立場,承認行為規(guī)范違反和法益侵害對于犯罪評價的重要性,全面論述刑法基本原則、犯罪成立理論、未遂論、正犯與共犯、犯罪競合論以及刑罰論。本書的特色在于:(1)按照階層的而非平面結(jié)構(gòu)的理論,討論犯罪成立的主觀和客觀要件,實現(xiàn)體系上的創(chuàng)新,在“體系的思考”上邁出了關鍵步伐。(2)反思現(xiàn)行的刑法學研究方法:對于刑法總論的關鍵問題都提出了獨到、深入的見解,在建構(gòu)“精巧的刑法解釋學”方面進行了嘗試,在“體系的思考”中凸顯“問題的思考”。(3)重視社會發(fā)展和刑法制度變遷之間的關密關聯(lián)性,強調(diào)刑罰積極的一般預防功能,促進公眾認同與刑法制度之間的互動。(4)提倡學派論爭,對刑法諸問題的解釋,與作者一直堅持的刑法客觀主義立場保持緊密關聯(lián),最大限度地貫徹了思維的前后一貫性。
作者簡介
周光權(quán),男,漢族,1968年1月出生,重慶市人。1992年畢業(yè)于四川大學法律系,1996年至l999年期間,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師從陳興良教授學習刑法學,1999年獲法學博士學位,先后任清華大學法學院講師(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導師(2006年)?,F(xiàn)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系國內(nèi)近十家司法機關專家咨詢委員,多所大學、研究機構(gòu)兼職教授或客座研究員。曾兼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學法學部任客座研究員。
主要研究領域:中國刑法學、比較刑法學等。
出版《注意義務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刑法諸問題的新表述》(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法治視野中的刑法客觀主義》(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各論講義》(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刑法學的向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刑法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犯罪論體系的改造》(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等個人專著9部;合著、主編、參編《刑法學的現(xiàn)代展開》(與陳興良教授合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等刑法學著作二十余部。
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一百二十余篇。
2002年獲第七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2003年獲第三屆“胡繩青年學術(shù)獎”;2004年獲清華大學“學術(shù)新人獎”(清華大學青年學術(shù)成果最高獎);2005年獲第二屆中國青年法律學術(shù)獎(法鼎獎)銀獎;2006年獲司法部優(yōu)秀法學科研成果二等獎;2008年人選北京市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刑法學基本范疇
第二章 刑法理論對立
第三章 刑法基本原則
第四章 刑法適用范圍
第二編 犯罪論
第五章 犯罪論體系
第六章 犯罪客觀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觀要件
第八章 犯罪排除要件
第九章 犯罪特殊形態(tài)Ⅰ:未完成形態(tài)
第十章 犯罪特殊形態(tài)Ⅱ:正犯與共犯
第十一章 犯罪特殊形態(tài)Ⅲ:犯罪競合
第三編 刑罰論
第十二章 刑罰根據(jù)
第十三章 刑罰種類
第十四章 刑罰裁量
第十五章 刑罰執(zhí)行
第十六章 刑罰消滅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四)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值性需要特別討論的是,行為人有作為義務,也能夠履行該義務,但其竟然未履行特定作為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后果,只是有可能被評價為某種不作為犯罪。而究竟能否最終被評價為某種特定的不作為犯罪,還必須從規(guī)范的角度,考慮該作為是否與作為行為在主、客觀方面性質(zhì)上大致相同,即具有構(gòu)成要件上的“同價值性”或者等值性。同價值性問題,在純正作為犯中,無須討論。而不純正不作為犯所對應的犯罪,在實踐中多由作為形式實施,因此存在著對不作為是否能夠與作為同等評價的“價值”判斷。法律并不處罰所有的不純正不作為,而只處罰在價值上可以與作為同等看待的不作為。那么,相當于“殺人”的不作為,需要具有與積極地打擊他人頭部、刺殺他人心臟殺人等作為同等的犯罪性。例如,母親不給嬰兒喂奶,致其餓死的行為,在規(guī)范上,視作與殺人的作為同價值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中,一般人也會將母親的不作為,評價為與作為具有同等程度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不作為與作為之間是否具有同價值性,需要結(jié)合具體的案件仔細判斷。例如,警察因職務上的要求,有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救助被害人的義務。某警察發(fā)現(xiàn)罪犯正在瘋狂殺害妻子,在履行保護、救助義務具有容易性、可能性的場合,拒不履行保護、救助義務,最后被害人死亡的,是否只成立玩忽職守罪,而絕對不可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又如,消防隊員接到救火報告后,基于泄憤報復等惡意,明確拒絕前往火災現(xiàn)場,導致重大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是否成立不作為的放火罪?再比如,醫(yī)生接到病人的求救電話,拒不出診救助病人的,能否評價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又如,司機甲明知被自己撞的乙流血不止,生命垂危,仍然自行從交通肇事現(xiàn)場逃逸,乙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甲的不救助行為是與故意殺人罪具有同價值性,還是僅僅評價為交通肇事罪即為已足?這就需要分析警察、消防隊員、醫(yī)生、司機的行為和相應重罪之間,是否具有同價值性。對同價值性的判斷,有必要考慮:不作為行為人是否的確對法益所受損害進行了原因設定,即行為人的不作為是否有可能導致危害結(jié)果發(fā)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危險。當然,更要進一步考慮的是:行為人是否對于結(jié)果惹起進行了現(xiàn)實性的、排他的具體支配、控制,并進而導致了危害結(jié)果?換言之,是否行為人在著手進行對結(jié)果的排他性支配后,按照社會一般觀念,其他人便無法干預,從而使行為人對某種社會關系的保護處于一定的排他保證地位,被害人由此處于無人救助的地位。因此,警察的不救助行為原則上成立玩忽職守罪。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其拒不履行保護、救助義務的不作為行為,也可能與作為的故意殺人行為具有等價值性。此時,應當主要考慮現(xiàn)場的情況和警察的犯罪心態(tài):如果其系現(xiàn)場唯一能夠保護、救助被害人的人,其履行保護、救助義務也比較容易,但是其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心態(tài)極其明顯,則對該警察的行為可以考慮定故意殺人罪,而不認定為玩忽職守。消防隊員拒不履行救火義務的行為,屬于玩忽職守的行為,乃是純正的不作為行為,未援助的結(jié)果即使是財物被完全燒毀,也不直接發(fā)生不作為放火的作為義務。對此,理論上可以解釋為: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不能直接成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此外,在火災發(fā)生之際,火災的消除既取決于消防隊員的努力,但是更受制于先前火勢的大小。消防隊員前往現(xiàn)場,并不絕對地就能撲滅火焰,其明確拒絕救火的行為,很難說對結(jié)果有實質(zhì)的、排他的支配,所以,消防隊員拒絕救火的行為,與不作為的放火并不具有等價性,無論其拒絕救助的行為主觀惡性多重,都不應當構(gòu)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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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論(第2版)》是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精品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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