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建議稿及說明

出版時間:2011-6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黃進 編  

內容概要

  本書是黃進教授任會長的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托而提交給立法機關的正式建議稿,是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的集體成果。該建議稿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最終通過具有直接、重大的影響。其直接來源有二:一是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二是2002年12月23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在此基礎上,建議稿的起草還盡可能廣泛地參考新近國外立法及國內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建議稿及說明》的整理、出版對于正確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簡介

黃進,男,1958年12月生,湖北利川人;1988年畢業(yè)于武漢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富布萊特學者(1993―1994年),德國薩爾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2000年),瑞士比較法研究所訪問學者和海牙國際法學院國際法講習班學員(1986―1987年);現(xiàn)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副校長,教育部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會長,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國際體育仲裁院(CAS)仲裁員,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仲裁員,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仲裁員。

書籍目錄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建議稿
Proposed Draft of the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建議稿條文說明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六稿)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的出版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九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主要問題的匯報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自然人的經(jīng)常居住地為其慣常居所。第六十二條(住所的沖突)自然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住所的,如果其中一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住所為住所。如果住所均在外國,以與產(chǎn)生糾紛的民商事關系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住所為住所。自然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慣常居所為住所。自然人慣常居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現(xiàn)在居住地代替。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六十四條(營業(yè)所及其沖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以其經(jīng)營活動的場所為營業(yè)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yè)所的,以與產(chǎn)生糾紛的民商事關系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營業(yè)所為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沒有營業(yè)所的,以其住所或者慣常居所為準。第二節(jié)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六十五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適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第六十六條(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被宣告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也可以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chǎn),或者對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決定的法律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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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建議稿及說明》為中國法評注與適用叢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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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有用,國私學生最好備著
  •   這是黃進教授主編的立法建議稿,方便考察立法源流和演變
  •   該書詳細介紹了這部新法的立法原理,很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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