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2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作者:王利明 頁數(shù):296
內(nèi)容概要
◆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之后,擺在我們面前的有兩大重要任務:一是如何使“紙面上的法律(law inpaper)”變?yōu)?ldquo;行動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二是如何最大限度發(fā)揮現(xiàn)有法律的實際效果。這兩個問題都離不開科學的法律解釋。</span></span></span></p>
◆本書作者認為:</span></span></span></p>
成文法的生命力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法律解釋活動.法律解釋活動越發(fā)達.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長久:法律解釋活動還可以克服成文法剛性和僵化的缺點:法律解釋方法也是防止裁判活動任意性、保障司法判決公正性的有效手段。</span></span></span></p>
我們應當根據(jù)中國法律解釋的現(xiàn)實需要來構(gòu)建中國的法律解釋學,而法律解釋學的發(fā)展必將有力地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繁榮和發(fā)展。
作者簡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jīng)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F(xiàn)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曾獲”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等榮譽稱號,以及教育部優(yōu)秀青年教師獎、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獎、長江學者等獎勵。
主要學術成果
專著《違約責任論》(獲第三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等獎)、 《侵權(quán)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獲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司法改革研究》(獲司法部優(yōu)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吳玉章科研基金三等獎)、《物權(quán)法論》、 《物權(quán)法研究》(獲第六屆國家圖書獎提名獎)、 《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 《民法總則研究》(獲第十四屆中國圖書獎),《物權(quán)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獲第四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我國民法典重大疑難問題之研究》(入選新聞出版總署第一屆“三個一百”原創(chuàng)圖書出版工程);主編或?qū)V鴥?yōu)秀獎)、 《民法•饅權(quán)行為法》(獲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第三屆普通高校優(yōu)秀教材獎)、《人格權(quán)法新論》(獲第九屆中國圖書評論獎)、《人格權(quán)法研究》(獲第五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二等獎);發(fā)表論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輯)和學術論文二百余篇。曾兩次獲得教育部頒發(fā)的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
王利明教授作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起草小組成員,全程參與了《侵權(quán)責任法》的起草工作。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導論第二章 法律解釋概述第三章 法律解釋、法律論證與利益衡量第四章 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第五章 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的具體化第六章 法律漏洞的填補第七章 解釋方法的綜合運用及適用順序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從狹義上說,法律解釋專指裁判者,主要就是法官在裁判案件過程中為適用法律而對法律文本作出的解釋。法律解釋學所研究的法律解釋,也就是指裁判者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解釋法律文本以適用于特定案件的活動。在國外的法律解釋學中,解釋主體的范圍更為狹窄,其僅僅指法官。這是因為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作為具體案件的裁判者,法官必須根據(jù)法律對具體的案件作出裁決。而法律解釋是法官適用法律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②在我國,雖然不采取三權(quán)分立的政治制度,而實行中國特色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是,依據(jù)我國憲法,法院享有獨立的審判權(quán)。在有權(quán)解釋中,法律解釋的主體主要是裁判者,因為法律適用是以司法為中心的,法律解釋學就是要為司法提供法律適用的技巧。筆者認為,從法律解釋學的角度來看,法律解釋的主體應當以司法裁判者為中心,理由在于:第一,司法裁判在法律適用活動中具有典型性。法官是解釋的主體,法律解釋主要是在法律適用中發(fā)揮功能的:一方面,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雖然也會遇到法律解釋的問題,進行法律解釋活動,但其職能主要是法的創(chuàng)制和執(zhí)行,解釋法律并非其主要職能,只是其工作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另一方面,仲裁、調(diào)解等活動雖然也必須運用法律解釋,但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是以司法為糾紛最終解決手段,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終守護者,ADR(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雖然是一種趨勢,但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完全取代訴訟,只能起到補充作用。此外,仲裁、調(diào)解等程序雖然有其靈活性的特點,但其基本結(jié)構(gòu)仍然是以司法程序為模板設計的。所以,法律解釋所遇到的問題主要發(fā)生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其解決也具有典型意義,因此,研究以司法裁判為中心的法律解釋方法,對于仲裁、調(diào)解也具有重要的參照作用。第二,司法裁判在法律適用活動中具有終局性。法官是糾紛的最終裁判者,這也決定了法官是法律解釋的重要主體?!胺?,特別是私法,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以裁判為其中心?!雹鄯蓷l文的確定雖然是綜合了社會上千千萬萬類似的行為而作出的一種抽象概括,但是也使得任何一個法律條文實際上均無法與每一個特定的個案發(fā)生完全的對應關系,因而法律解釋就成為與法律適用相伴而生的活動。
編輯推薦
《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精品教材?法律解釋學》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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