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 作者:羅克辛 頁數(shù):93 譯者:蔡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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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第二版)》包含了論及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之關系的兩篇中文譯作。這兩篇作品在產(chǎn)生時間上跨越了四十年。第一篇作品以綱領性的方式,努力將刑法總論的體系建立在刑事政策的指導思路上:構成要件所遵循的是法的明確性原則;違法性則依照各種特定的秩序原則,利用正當化事由來解決社會沖突;而答責性所考慮的是可罰性,它要接受罪責和為預防所需的刑罰幅度的雙重限制。第二篇作品描摹和批判性地點評了20世紀刑法體系思想的演變,并以刑事政策為基礎討論了法益保護、客觀歸屬、不法和罪責及答責性等內(nèi)容。
作者簡介
克勞斯·羅克辛(Claus Roxin),1931年5月15日生于德國漢堡,1957年于漢堡大學亨克爾教授門下獲博士學位(論文:《開放的構成要件和法律義務要素》);1962年取得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哲學教授資格(論文:《正犯與犯罪行為支配》);之后先后于哥廷根大學和慕尼黑大學任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律通論教授、系主任、整體刑法學研究所主任等職至1999年退休。截至2010年,共獲得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韓國等12國高校授予的19個名譽博士學位。
書籍目錄
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作者后記 構建刑法體系的思考 一、導言 二、以存在論為根基的刑法體系 三、我本人以刑事政策為基礎構建的體系之原理 四、雅各布斯的刑法構造之體系性理論 五、結論
章節(jié)摘錄
五 不管怎樣,我們在此可清楚地得出,只有允許刑事政策的價值選擇進入刑法體系中去,才是正確之道,因為只有這樣,該價值選擇的法律基礎、明確性和可預見性、與體系之間的和諧、對細節(jié)的影響,才不會倒退到肇始于李斯特的形式一實證主義體系的結論那里。法律上的限制和合乎刑事政策的目的,這二者之間不應該互相沖突,而應該結合到一起,也就是說,法治國和社會福利國(Rechts-und Sozialstaat)之間其實也并不存在不可調和的對立性,反而應當辯證地統(tǒng)一起來:沒有社會福利正義的國家秩序,實際上就也不是法治國;同樣,計劃和供給的國家,若沒有法治國的自由保障,也不能稱為社會福利國。這一點,就體現(xiàn)在刑事制裁體系和刑事執(zhí)行程序的改革中:再社會化并不意味著要引入不確定的刑罰評判,或者采用國家強制處遇的方式對犯人進行任意支配。更確切地說,只有在如下條件下,刑事改革在憲法程序上才是正義的,即:在這種改革的同時,通過引入現(xiàn)代社會矯正(sozialtherapeutisch)的方法,提高受刑人的法律地位,并合法地構建起那種迄今尚不怎么能進行司法審查的特殊權力關系?! ?/pre>媒體關注與評論
羅克辛認為,這部以講演為內(nèi)容的作品是將其方法論和教義學的基本見解總結為“體系性整體方案”的首次嘗試。不管怎樣,這是個非常重要的思路:刑法教義學與刑事政策二者合為一體?! 聡鴮W者斯特拉騰韋特教授(《犯罪學與刑法改革月刊》,1972年,第196頁) 移除“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兩者中間的那堵墻,乃是羅克辛于1970年的同名著作的目標。這一目標,不僅是本次(羅克辛五十壽辰)研討會中講演和評論的共同出發(fā)點,而且促成了我們現(xiàn)在這本著作的出版。 ——德國學者許內(nèi)曼教授(《現(xiàn)代刑法體系的基本問題》,1984年版,序言) 羅克辛教授在《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中開啟了一種考察刑事政策與刑法關系的內(nèi)在視角,使刑事政策能夠通過刑法教義學而發(fā)生實在的影響,這對于我國的刑事政策研究和教義刑法學的研究都是一種借鑒。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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