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綜合案例教學

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譚和平,陳文曲 主編  頁數(shù):373  

前言

2009年,我們迎來了新中國60華誕。回望60年艱苦卓絕的奮斗歷程,我們無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全面發(fā)展和偉大祖國的日益強大而倍感自豪和驕傲。新中國教育60年的深刻變革和歷史性跨越同樣值得我們感佩和謳歌。然而,當我們放眼全球時,不難發(fā)現(xiàn),在全球化的洪流中與發(fā)達國家百舸爭流,不進則退;當我們立爭中國現(xiàn)代化宏偉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實現(xiàn)時,我們沒有任何理由盲目樂觀、安于現(xiàn)狀;當我們的學校教育面對“錢學森之問”無力回應而成為教育戰(zhàn)線難以釋懷的“硬傷”時,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不去冷靜地對我們現(xiàn)行的教育理念、教育體制機制、人才培養(yǎng)模式、人才培養(yǎng)途徑和方法等進行全面檢視和深刻剖析?!疤岣呓逃|量,培養(yǎng)創(chuàng)新型人才”,已成為中國新一輪教育改革與發(fā)展中的最強音。面對存在的問題、困難和挑戰(zhàn),我們沒有退路。唯有以百倍之信心、無畏之勇氣銳意改革、大膽創(chuàng)新,才是明智之舉。然而,知易行難。對于我國整個高等教育而言,難就難在我們高校內部的各項改革仍滯后于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型人才培養(yǎng)的要求,沒能夠與社會需求主動對接;難就難在我們當中有一些高校管理者明知教育教學改革“劍”指何方,卻沒有真刀真槍地干;難就難在我們廣大教育工作者缺乏一顆寧靜之心和一種腳踏實地、不懈探求破解難題之法的精神品性。如果這一切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觀,那么我們長期以來形成的習以為常的“課堂教學氣氛沉悶憋屈,缺乏論爭、質疑、批判、探究、創(chuàng)生和活力”的教育景象將像病毒一樣,一代代復制下去。這絕非危言聳聽,它為我們敲響了“我們正處于危機之中”的警鐘!

內容概要

《法學綜合案例教學》內容簡介:2009年,我們迎來了新中國60華誕?;赝?0年艱苦卓絕的奮斗歷程,我們無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全面發(fā)展和偉大祖國的日益強大而倍感自豪和驕傲。新中國教育60年的深刻變革和歷史性跨越同樣值得我們感佩和謳歌。

書籍目錄

第一篇 程序法篇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學  一、訴與訴權——趙天祥訴南陽市宛城區(qū)環(huán)城第一建筑公司案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原則——國陽機械制造廠訴興業(yè)商貿公司案  三、一般地域管轄——陳芳君等與陸伯權返還財禮糾紛案  四、當事人的適格——張靜訴俞凌風網(wǎng)絡環(huán)境中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五、先予執(zhí)行——北京國環(huán)物業(yè)公司訴蘇某擅自關停供暖閥門案  六、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適用——方某訴羅某還款糾紛案  七、第二審程序——龍鄉(xiāng)公司訴羽化公司合同糾紛上訴案  八、審判監(jiān)督程序——某區(qū)房管二所訴胡建平等房屋搬遷糾紛再審案  九、特別程序——認定謝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案  十、民事裁判的執(zhí)行——某建筑工程處與某縣民政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強制執(zhí)行案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學  一、刑事訴訟概述——劉某過失殺人案  二、管轄——羅某泄露國家機密、受賄案  三、強制措施——李某強奸、殺人案  四、立案——丁某故意傷害案  五、偵查——董某強奸案  六、公訴——張某、李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七、第一審程序——江某盜竊案  八、第二審程序——劉某強奸、殺人案  九、再審程序——胡某侵占案 第三章 行政訴訟法學  一、具體行政行為——“豐田中心”產(chǎn)權界定案  二、行政許可——葛軍訴某區(qū)公安分局行政許可違法案  三、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衡南縣松江加油站及武躍華訴湖南省商務廳行政違法案  四、行政確認之訴——李曉艷訴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案  ……第二篇 實體法篇第三篇 國際法篇

章節(jié)摘錄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其二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chǎn)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為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為5年。即該解釋第42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chǎn)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計算起點往往構成確定起訴期限的基礎,它們在起訴期限制度中占據(jù)非常重要的地位。不論起訴期限是15日、30日或者是3個月,都面臨著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計算的問題。對于起訴人系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方的情形,起訴期限的計算起點容易確定,即如《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guī)定的“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接到通知之日”或者是“收到(接到)決定書之日”。同時,《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對于行政相對方“知道”或“收到(接到)”進行了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方權利的解釋,即認為行政相對方完整地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應包括“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如果行政機關僅告知了相對方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未告知其訴權或起訴期限,屬于不完整的告知,起訴期限的計算起點應從“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相應的,如果行政相對方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對涉及不動產(chǎn)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超過20年)”,同理,這里的“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應理解為知道包括訴權或起訴期限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完整內容。由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很難在訴訟中舉證證明,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相對方,或雖然告知但未告知其訴權或起訴期限,實踐中相對方于2年或5年最長保護期中均可隨時起訴,這也是往往被人誤解為起訴期限在上述兩種情形中發(fā)生了變化的原因。由于行政訴訟的起訴人不僅包括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方,還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而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一般無告知非相對方的其他人(也包括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的程序義務,具體行政行為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往往不知道該行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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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綜合案例教學》是實踐性、研究性人才培養(yǎng)綜合案例教學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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