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欣新 編 頁數:337
前言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fā)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fā)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后,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chuàng)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系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guī)范,更創(chuàng)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chuàng)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xiàn)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jié)社會、謀求發(fā)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xiàn)實社會的調節(jié)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桿,它來源于現(xiàn)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xiàn)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于人、社會、人與人的關系、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guī)范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fā)展階段中對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因此,從法律制度的發(fā)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fā)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fā)展歷史已經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系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保持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xiàn)。
內容概要
本書根據實踐中的案例尤其是新破產法實施后發(fā)生的最新案例,結合破產法的規(guī)定,對于我國破產法從理論到實踐進行重點分析介紹,期望對讀者學習和研究破產法提供一些幫助。限于篇幅,本書未能對破產法中的各項制度進行全面、深入、系統(tǒng)的介紹,如果讀者對于某項制度有濃厚的興趣,則可以閱讀本書中的經典導讀,如果仍不能滿足需要,則可以本書提供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為線索,展開更深入的閱讀與研究。本書還選取了一些典型的破產裁判文書,便于提高學習者制作破產法律文書的能力,而且也便于其從司法文書中發(fā)現(xiàn)一些法律問題。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破產法概述 [引例]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創(chuàng)造性司法活動的典范 第一節(jié) 破產與破產法 第二節(jié) 破產法的調整作用 第三節(jié) 破產法的歷史沿革 第四節(jié) 《企業(yè)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破產申請與受理 [引例]長春蘭寶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請破產案 第一節(jié) 破產原因 [案例2—1]中國汽車工業(yè)銷售總公司破產案 [案例2—2]華葡釀酒有限公司破產案 第二節(jié) 破產申請 [案例2—3]債務人風華集團破產清算程序中申請重整案 第三節(jié) 破產案件的受理 [案例2—4]司法實踐中破產案件的受理 [案例2—5]破產案件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 [案例2—6]破產申請受理后“待履行合同”的處理 第三章 破產管理人制度 [引例]A公司破產清算案 第一節(jié) 破產管理人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管理人的資格 [案例3—1]“臨時應急小組”可否為管理人? [案例3—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可以做管理人 第三節(jié) 管理人的指定與職權終止 [案例3—3]更換管理人的理由須正當 第四節(jié) 管理人的職責、義務與監(jiān)督 [案例3—4]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第五節(jié) 管理人的報酬 [案例3—5]管理人報酬范圍如何確定 [案例3—6]管理人報酬的確定方式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引例]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 第一節(jié) 債務人財產概述 第二節(jié) 破產撤銷權 [案例4—1]北京電力電容器廠破產管理人與華北鋁業(yè)有限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 第三節(jié) 取回權 [案例4—2]竹根公司與優(yōu)利公司管理人取回權糾紛案 第四節(jié) 破產抵銷權 [案例4—3)B縣藥業(yè)有限公司與A縣制藥有限公司破產抵銷權糾紛案 第五章 破產債權 [引例]江西省職工保險互助會訴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第一節(jié) 破產債權的申報 第二節(jié) 破產債權的確認 [案例5—1]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破產債權的確認 第六章 債權人會議 [引例]S*ST長嶺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第一節(jié) 債權人會議制度概說 第二節(jié)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第三節(jié)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案例6—1]漢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案 第四節(jié) 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決議 第五節(jié) 債權人委員會 第七章 重整制度 [引例]蘇州吳中能動司法助企業(yè)再生 第一節(jié) 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三節(jié) 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準 [案例7—1]星美聯(lián)合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計劃 [案例7—2]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第四節(jié) 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監(jiān)督與終止 第八章 破產和解 [引例]內蒙古寧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 第一節(jié) 破產和解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和解程序的進行 [案例8—1]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案 第三節(jié) 和解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 [案例8—2]某洗滌用品有限公司破產案 第九章 破產清算 [引例]三鹿集團破產案 第一節(jié) 破產宣告 [案例9—1]我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駁回破產申請的民事裁定書 第二節(jié) 破產財產變價與破產分配 [案例9—2]上海特毅企業(yè)破產案 第三節(jié) 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十章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問題 [引例]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 第一節(jié) 金融機構破產概述 [案例10—1]“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案 第二節(jié) 金融機構破產的實體與程序問題 [案例10—2]大鵬證券有限公司破產案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yè)破產 [引例]好再來飯店破產案 第一節(jié) 合伙企業(yè)的破產能力 第二節(jié) 合伙企業(yè)的破產原因 第三節(jié) 合伙企業(yè)的破產申請權 第四節(jié) 合伙企業(yè)的破產財產 第五節(jié) 合伙企業(yè)破產的債權申報和受償 全書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破嚴主要有以卜法律特征:1.從對債務的清償角度看,破產具有執(zhí)行程序的屬性。與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執(zhí)行制度相比,破產屬于概括的或一般的執(zhí)行程序,即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進行的執(zhí)行程序,而普通的民事執(zhí)行程序則是為某個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的個別執(zhí)行程序。債務執(zhí)行屬司法程序,故破產程序必須在法院的管轄、審理下進行。由于破產屬于執(zhí)行程序,而不是訴訟程序,所以其不具有解決當事人間實體民事爭議的功能,對這些實體民事爭議,原則上均應在破產程序之外訴訟解決。2.從啟動原因看,破產是在法定特殊情況下適用的法律程序。破產程序啟動的普遍原因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在其他情況下不能適用。破產作為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進行的執(zhí)行程序,具有對其他債務清償程序如個別執(zhí)行程序的排他性優(yōu)先適用效力,以保證能夠實現(xiàn)立法之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目的。所以在破產程序適用之后,其他與之相沖突的對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或清償行為都應當停止。出于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的目的,有的國家或地區(qū)的破產法還規(guī)定,如果法院在民事訴訟和民事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可以依職權將案件轉入破產程序。此外,根據民事責任的履行優(yōu)先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對財產執(zhí)行的原則,破產程序的啟動還具有排除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對債務人財產執(zhí)行的效力。3.破產是對債務人現(xiàn)存全部法律關系的徹底司法清算,在破產人為法人時,將使其喪失繼續(xù)從事商事活動的經濟基礎與經營資格,并導致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破產清算的具體工作是由管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而不是由當事人自行進行。隨破產程序的啟動,還產生對債務人或準債務人在人身、資格和財產等方面一些公法與私法權利限制的后果。4.破產程序的實施宗旨,是要保證對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和債務人正當權益的合理保護,并進而實現(xiàn)對社會整體利益與經濟秩序的維護。破產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是多數債權人之間因債務人有限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而發(fā)生的沖突。故立法對此特殊情況規(guī)定有專門的制度,如停止個別清償、確定債權分配順序、破產撤銷權、破產抵銷權、別除權等。破產程序還通過具有強制性的和解、重整與免責等制度對債務人正當權益予以保護,盡力使債務人避免破產,并免除誠實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序未能清償的剩余債務,鼓勵其在破產之后仍能積極參與經濟活動,為社會和個人創(chuàng)造新的財富。
編輯推薦
《破產法原理與案例教程》:全國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秘書處推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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