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7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齊樹潔 編 頁數(shù):362
前言
民事訴訟是典型的規(guī)范性糾紛解決方式,作為公力救濟取代私力救濟的結果,它是人類對于糾紛解決方式的革命性創(chuàng)造。訴訟制度的出現(xiàn)使得糾紛的解決能夠在和平、公正的環(huán)境下進行,而且,由于有了公權力機關的主導,訴訟程序更加專業(yè)化,糾紛解決的結果也更加確定,執(zhí)行更有保障。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民事訴訟及其相關制度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和民眾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更有效地解決爭議,保障人民的權益?! ‖F(xiàn)行《民事訴訟法》制定于1991年。近二十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基礎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國家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的目標,“人權人憲”,司法體制改革逐步深入。為適應保障人民權利和糾紛解決實踐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列入其立法計劃,并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外,國家還制定了一些與民事訴訟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例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等。在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法規(guī)中,也有不少與民事訴訟制度相關的規(guī)定。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關于“訴前禁令”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電子簽名法》中關于數(shù)據(jù)電文證據(jù)效力的規(guī)定,《公證法》中關于公證文書證據(jù)效力、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規(guī)定等。這些法律、法規(guī)都屬于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具有特別法的效力。近年來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中也有一些與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相關的規(guī)定,例如,我國1997年參加的《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jù)的公約》,2003年締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xié)助的條約》等?! 橹笇Ц骷壏ㄔ赫_理解和統(tǒng)一適用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例如,《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司法解釋都屬于“實踐中的法律”(1awinaction),在學習本課程時應當予以特別重視。
內容概要
本書以我國2007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為依據(jù),結合民事司法改革和審判實踐,闡述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制度,注重基礎知識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體現(xiàn)最新的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動態(tài),力求做到理論聯(lián)系實際,啟發(fā)學生獨立思考,培養(yǎng)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作者簡介
齊樹潔,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從福建泉州一中應征入伍,在新疆軍區(qū)某部服役五年,1978年4月退役。1982年7月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0年8月畢業(yè)于廈門大學民商法專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11月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yè),獲法學博士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jié) 民事糾紛及其解決機制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第三節(jié) 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二章 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程序價值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的目的 第三節(jié)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第四節(jié) 訴與訴權 第五節(jié) 訴訟標的 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韻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jié) 平等原則 第三節(jié) 法院調解原則 第四節(jié) 辯論原則 第五節(jié) 處分原則 第六節(jié) 檢察監(jiān)督原則 第七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章 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節(jié) 合議制度 第二節(jié) 陪審制度 第三節(jié) 回避制度 第四節(jié) 公開審判制度 第五節(jié) 兩審終審制度 第五章 主管與管轄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主管 第二節(jié) 管轄概述 第三節(jié) 級別管轄 第四節(jié) 地域管轄 第五節(jié) 協(xié)議管轄 第六節(jié) 裁定管轄 第七節(jié) 管轄權異議 第六章 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第一節(jié) 當事人概述 第二節(jié) 共同訴訟人 第三節(jié) 訴訟代表人 第四節(jié) 民事訴訟 第三人 第五節(jié) 訴訟代理人 第七章 訴訟保障制度 第一節(jié) 財產保全 第二節(jié) 先予執(zhí)行 第三節(jié)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四節(jié) 期間 第五節(jié) 送達 第六節(jié) 訴訟費用 第八章 民事訴訟證據(jù) 第一節(jié) 證據(jù)概述 第二節(jié) 理論上的證據(jù)分類 第三節(jié) 法律上的證據(jù)種類 第四節(jié) 證據(jù)的收集和保全 第九章 民事訴訟證明 第一節(jié) 證明概述 第二節(jié) 證明對象 第三節(jié) 證明責任 第四節(jié) 證明標準 第五節(jié) 證據(jù)的審核與認定 第十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jié)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起訴與受理 第三節(jié) 審理前的準備 第四節(jié) 開庭審理 第五節(jié) 法院裁判 第十一章 簡易程序與小額程序 第一節(jié) 簡易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小額程序簡述 第十二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jié)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三節(jié) 上訴案件的審理 第四節(jié) 上訴案件的裁判 第十三章 再審程式序 第一節(jié) 再審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再審程序的發(fā)生 第三節(jié) 再審案件的審理 第十四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jié) 特別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選民資格案件審理程序 第三節(jié) 宣告公民失蹤程序 第四節(jié)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第五節(jié) 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程序 第六節(jié) 認定財產無主程序 第十五章 督促程序 第一節(jié) 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督促程序的申請與受理 第三節(jié) 支付令 第十六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節(jié)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公示催告的申請與審理 第三節(jié) 除權判決 第十七章 執(zhí)行程序總論 第一節(jié) 執(zhí)行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執(zhí)行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執(zhí)行程序的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八章 執(zhí)行程序分論 第一節(jié) 執(zhí)行程序的進行 第二節(jié) 執(zhí)行措施 第三節(jié) 執(zhí)行競合與參與分配 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第二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 第三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 第四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的期間、送達 第五節(jié) 涉外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 第六節(jié) 司法協(xié)助 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近年來,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斷健全。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進一步鼓勵行政調處、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yè)調解的發(fā)展,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 四、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在多種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并存的前提下,賦予當事人充分的程序選擇權是必要的。通過對不同糾紛解決機制的權衡與比較,讓糾紛主體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和自身利益的需求,選擇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現(xiàn)代司法的必然選擇?! ∷^民事程序選擇權,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主選擇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選擇相關程序事項的權利。民事程序選擇權是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fā),為滿足當事人的個性化的利益需要而設計的制度。①民事程序選擇權的主體是當事人,以存在兩種以上可供選擇的、功能相當?shù)某绦驒C制為前提,主要通過當事人之間在充分權衡其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來實現(xiàn)。 民事程序選擇權直接源于程序主體性原則。所謂程序主體性,是指當事人在糾紛過程中應當居于主體而不是客體的地位,訴訟的進程應主要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而不是法院的職權行為推動。根據(jù)憲法的規(guī)定,公民是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生存權、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權等基本權利。為了保障國民的這些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必須在一定范圍內肯定公民在法律上的主體性,賦予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主體地位。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利益,不僅包括實體利益,而且也包括程序利益(如勞力、時間、費用等)。作為程序主體,當事人應不僅可以請求法院實現(xiàn)其實體利益,而且可以請求法院維護其程序利益。就法院而言,法院一方面應當賦予當事人發(fā)現(xiàn)真實(追求實體利益)的機會,另一方面也應當同時賦予當事人促進訴訟(追求程序利益)的機會。如果法院沒有賦予當事人相當?shù)臋C會,可能造成當事人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受損,有害于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近代以來,各國普遍賦予當事人充分的民事程序選擇權。 從世界范圍來看,民事程序選擇權主要有如下幾種:(1)選擇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權利。各國民事程序法一般都承認,在發(fā)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其糾紛。(2)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3)選擇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權利,即使依法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合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4)選擇第一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權利。其目的是避免上訴審因程序瑕疵而將案件發(fā)回一審,致使當事人遭受程序上的不利益。這種權利僅僅存在于上訴審程序中。(5)選擇結案方式的權利。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選擇以判決、調解、和解、撤訴等方式結案的權利。(6)選擇訴訟程序與非訴訟程序的權利。這類選擇權最為典型的表現(xiàn),即在某些債權債務案件中,債權人有權選擇督促程序或訴訟程序來實現(xiàn)其債權。(7)某些案件中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言詞審理或書面審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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