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行政

出版時間:2010-4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日) 米丸恒治  頁數: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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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私人行政——法的統(tǒng)制的比較研究》一書的中文版在洪英、王丹紅和凌維慈等學者的翻譯以及田思源教授、王貴松博士的校譯下得以出版。對于能將這一課題的相關日本行政法學的基礎研究成果介紹到中國,我感到喜出望外,對于20年前開始關注、研究的課題能夠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亦感慨萬千。我對于本書所論及的“私人行政”問題的關注以及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半期。當時,我作為名古屋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的研究生,在室井力教授的指導下,圍繞資金助成行政的法律控制問題進行研究,以此課題撰寫的碩士論文也在相關學術雜志上得以發(fā)表。那時我關注的是資金助成的補助者和中介者的問題,這在資金助成行政等很多領域中都是有問題的。無論是日本還是德國,從資助的體系框架上來看,資金助成不僅僅是由行政機關直接進行,也通過許多金融機構以及具有決定資助分配權限的組織來實施。由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其行政輔助作用以及行政權限的委任等問題,從法的構造上進行理論分析。

內容概要

本書論題十分新穎,其背景是席卷全球的規(guī)制緩和或規(guī)制改革。對于如何擺正國家規(guī)制的地位,如何擴大民眾的參與,如何利用民間的活力,各國的行政改革正在積極探索和實踐。    對這一論題,行政法缺乏相應的統(tǒng)制制度,行政法學也缺乏充分的討論研究。本書主要以德國為參照系,介紹了德國公法(學)是如何應對這種變化的,同時也介紹了日本近年來的改革及問題。    這些改革的動向在中國已經出現,其存在的問題在中國也同樣存在。面對規(guī)制改革(特別是民營化、放松規(guī)制、再規(guī)制)、行政授權或委托等出現的問題,中國行政法學界引入了英美(特別是美國)相關的研究,但對于德國這一以傳統(tǒng)行政法為根基而展開的研究關注不足,中國憲法學界對于規(guī)制改革等的憲法界限問題則基本尚未展開。    規(guī)制改革如何在民主主義和自由主義之間把握好適當的平衡,需要更多的智力支持。本書的翻譯引入德國法、日本法的理論研究,在傳統(tǒng)的理論體系上衍生出新的解釋方法,為實現對規(guī)制改革進行法的統(tǒng)制提供更有解釋力的法學支撐,其必要性自不待言。

作者簡介

米丸恒治,1959年生。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師從著名行政法學家室井力?,F為神戶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教授。著有《私人行政》(日本評論社1999年版),《因特網法信息指南》(日本評論社2004年版,合著),《講演行政法》(法律文化社2005年第2版,合著)等。主要研究領域為行政法、信息法,具體包括現代行政現象的法的控制、信息社會基礎法,信息安全法制等。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德國對“私人行政”的法的統(tǒng)制   第一章 行政改革與私化的展開     引言   第二章 委任私人行使行政權限     引言     第一節(jié) 委任私人行政權限(特許)的制度     第二節(jié) 委任私人行政權限的界限與法的統(tǒng)制     小結   第三章 私人的技術監(jiān)督與“私人行政”論     引言     第一節(jié) 技術監(jiān)督協(xié)會(蒸汽鍋爐監(jiān)督協(xié)會)的建立及其開展的活動     第二節(jié) 技術監(jiān)督協(xié)會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監(jiān)督     第三節(jié) 技術監(jiān)督協(xié)會及其專門官員活動的法律性質     第四節(jié) 技術監(jiān)督協(xié)會的檢查活動及其基本權利保障     小結   第四章 航空管制組織改革與“私人行政”論     引言     小結   第五章 警察行政輔助與“私人行政”     引言     小結   第六章 “私人資助行政”的法的統(tǒng)制     引言     小結   第七章 公物的設置管理與“私人行政”的展開     引言   第八章 聯邦鐵路改革和“私人的人事管理”     引言     小結   第九章 第二次郵政改革與“私人雇用官員”     引言     第一節(jié) 第二次郵政改革的前提———第一次郵政改革     第二節(jié) 第二次郵政改革概要     第三節(jié) 第二次郵政改革的行政組織法問題     小結 第二編 日本“私人行政”的法的統(tǒng)制   第一章 特殊法人等功能性行政組織的現狀及其問題     引言     小結   第二章 指定機關行政的法律問題——日本對“私人行政”方式的法的統(tǒng)制     引言     第一節(jié) 指定機關制度概要     第二節(jié) 指定機關行政的法律問題     第三節(jié) 指定機關的行政方式和存在的問題     小結   第三章 公共覘制與“私人”規(guī)制——對公共規(guī)制的功能性理解及其法的統(tǒng)制     引言     小結   校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下面對功能性規(guī)制的若干類型進行整理。在這里將功能性規(guī)制的類型分為以下五種:1.指定機關(指定法人)行使行政權限——直接行政規(guī)制組織的私化因直接行政規(guī)制的實施主體轉移為指定機關,故將直接行政規(guī)制的組織予以私化并委托給民間。在規(guī)制效果上,這一類型本身具有和直接行政規(guī)制同等的效果,是以法律根據為基礎的規(guī)制。實施各種檢查、檢定、考試、登記等規(guī)制作用的有很多。2.基于指定法人制度的啟發(fā)、誘導和指導等(除1外)其次是基于指定機關制度以外的指定法人的啟發(fā)、誘導、調整、指導等規(guī)制類型。這一類型雖不如第一類型的規(guī)制效果強,但它是行政授予民間公益法人的活動以權威,欲通過該民間團體的活動達到規(guī)制的效果。具體如,貨車運輸事業(yè)法規(guī)定的貨車運輸規(guī)范化事業(yè)實施機構的調整、指導、研修等活動。3.利用私人資源的規(guī)制(必須設置資格者和管理者的事例)第三種類型是利用私人資源的規(guī)制。主要是在企業(yè)內安置一定的有資格者并使該資格者對企業(yè)的發(fā)展狀況進行控制與掌握。4.民間團體的企業(yè)聯合(不適用反壟斷法的企業(yè)聯合)等活動的利用第四種類型是除第二種類型以外的,行政利用民間團體本身進行的企業(yè)聯合(調整行為)、登記、檢查等活動的類型。具體如,對內航海運輸業(yè)的貨艙調整的企業(yè)聯合以及類似立法作用的依據景表法的規(guī)定而制定公平競爭規(guī)約;損害保險金等保險費用率算定會確定保險金;作為在店頭市場進行股份交易時的要件的在日本證券業(yè)協(xié)會登記;自治體的水道事業(yè)者將日本水道協(xié)會的自主性的水道器具的檢查予以指定利用;將銀色標記協(xié)會檢定的福利器具、企業(yè)等作為補助事業(yè)及業(yè)務委托的對象而進行指定等。

后記

由我承擔了部分校對工作已屬意外,再由我來寫一個后記做些說明,又是意外中的意外。在惶恐萬狀之余,卻也感到確實有一些話需要在這里交代,故而,勉為其難,在這里寫幾句“意外的話”權作說明。關于書名《私人行政》,這個書名中你或許只認識那四個漢字“私人”“行政”,而“私人行政”也正是先前出現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公法譯叢目錄中的名字。這個譯法或許讓你有些意外:“私人行政”?由私人來行政?如果是這樣,那還叫“行政”嗎?誠然,行政按常理理解應為國家或者公共團體所為,私人與行政搭配,令人倍感唐突。但校對完全書之后發(fā)現,如果了解其內涵,譯為“私人行政”也未嘗不可?!八饺诵姓保湟馑际峭ㄟ^私人、由私人,或者依靠私人來進行行政。究竟采用哪種譯法,我也曾與各位譯者商量過。從準確性上說,譯為“通過私人的行政”或“私人實施的行政”或許更好,但從中文表述來看,不夠精練,不能朗朗上口,最后決定書名采用最大膽的譯法——“私人行政”。“私人行政”,其內涵是國家借助于私人來完成行政的職能。國家如何借助于私人,則由本書自身去闡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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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2條)

 
 

  •   本書的題目,以及日本學者所使用的術語“私人行政”,直接翻譯成中文,有些別扭。實際上,本書討論的是,公共服務民營化過程中公私合作伙伴關系,或者說民間提供公共服務。很有學術價值,體現了日本學者對于公共管理改革的認識。
  •   印刷質量很好,內容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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