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2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陳國柱 譯 頁數(shù):525 譯者:陳國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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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讀者面前的這部《意大利民法典》,是我們的導師——吉林大學法學院陳國柱教授的譯作,也是他學術生涯中的最后一部譯作遺著。先生一生經(jīng)歷坎坷。1914年10月15日,他出生在遼寧省遼陽縣的一個破落的地主家庭里,靠天生的聰穎和后天的勤奮,于1940年3月考取日本國京都帝國大學法學部,是中國早期赴日攻讀民法學的人士之一。先生愛國愛家,畢業(yè)后謝絕日本友人的挽留,回到祖國的東北地區(qū),任偽滿最高法院的推事,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先生亦就職于法政大學,任民法學教授。日本投降后,先生任職于長春大學,教授民法學。先生追求光明,毅然投奔解放區(qū)。東北解放后,先生曾在東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任職,后于1955年8月轉人東北人民大學(現(xiàn)吉林大學)從事教育事業(yè)。先生的家庭出身、早年留學日本和曾任偽滿洲國最高法院推事的經(jīng)歷,給他帶來了大半生的不幸境遇。我們知道,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把法律學科列入政治要求嚴格、保密性極強的學科,只有那些根紅苗正的學生才可能進入法律系讀書。當然,可以在法律系任教的,只能是政治上更加“可靠”的教師。這樣,先生縱有一身法律學問,卻只能作為“改造對象”,去教教“古代漢語”或者在圖書館干些整理資料的差事。后來的事情既荒唐又殘酷,在“組織上”的安排之下,由先生動手寫學術著作,而讓政治上“強”的領導者署名發(fā)表。記得在20世紀80年代一些大學招收某法學學科研究生的招生簡章所列的“必讀書目”中,除了經(jīng)典著作外,接下來就是先生的著作,然而署的卻是別人之名。念及此,不禁每每悲從中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隨著政治、科學、教育界明媚春天的到來,先生也獲得了新生。不僅政治上的不公正評價被推翻,而且根據(jù)他的實際學術成果,被“破格”評上了高級職稱,并于1982年取得了招收民法學碩士研究生的資格(吉林大學也因此成為我國最早的民法學碩士研究生招生學校之一)。年近七十高齡的先生,為了在有生之年更好地報效社會,拖著贏弱的身軀,先后共四批招收培養(yǎng)了十五名民法學碩士研究生。
內(nèi)容概要
本書為意大利民法典完整譯文,內(nèi)容包括第一編“人及家庭”、第二編”繼承”、第三編”所有權”、第四編”債務關系”、第五編”勞動”、第六編“諸權利之保護”等內(nèi)容。全書譯文清晰流暢.簡潔凝練,顯示出老一代民法學家的深厚學養(yǎng).并為讀者真實呈現(xiàn)出意大利民法典民商合一的立法體系與制度特點。
作者簡介
陳國柱,1914年10月出生于遼寧省遼陽縣,靠天生的聰穎和后天的勤奮,于1940年3月考取日本國京都帝國大學法學部,是中國早期赴日攻讀民法學的人士之一。畢業(yè)后謝絕日本友人的挽留,回到祖國的東北地區(qū),任偽“滿洲國”最高法院的推事,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同時就職于法政大學,任民法學教授。日本投降后,任職于長春大學,教授民法學。東北解放后,曾于東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任職,后于1 955年8月轉入東北人民大學(現(xiàn)吉林大學)從事教育事業(yè)。1997年逝世。
書籍目錄
編 外章關于法的一般的規(guī)定第一編 人及家庭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二章 法人 第三章 住所及居所 第四章 不在及推定死亡的宣告 第五章 血親及姻親 第六章 婚姻 第七章 父母子女關系 第八章 養(yǎng)子女收養(yǎng) 第九章 父母的權能 第十章 監(jiān)護及從監(jiān)護的解放 第十一章 準養(yǎng)子女收養(yǎng)及托付 第十二章 精神的疾病、禁治產(chǎn)及準禁治產(chǎn) 第十三章 扶養(yǎng) 第十四章 身份證書第二編 繼承 第一章 關于繼承的總則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 第四章 分割 第五章 贈與第三編 所有權 第一章 財物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地上權 第四章 永佃權 第五章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六章 地役權 第七章 共同所有關系 第八章 占有 第九章 新工程及懼怕?lián)p害的告訴第四編 債務關系 第一章 債務關系一般 第二章 契約一般 第三章 各種契約 第四章 一方的預約 第五章 信用證券 第六章 無因管理 第七章 非債清償 第八章 不當?shù)美? 第九章 不法行為第五編 勞動 第一章 職業(yè)活動的規(guī)制 第二章 企業(yè)內(nèi)勞動 第三章 自主的勞動 第四章 有特別關系的從屬勞動 第五章 公司 第六章 協(xié)同組合及相互保險 第七章 利益參加組合 第八章 企業(yè)體 第九章 對于智能的作品及工業(yè)的發(fā)明權利 第十章 競業(yè)及業(yè)務協(xié)作的規(guī)制 第十一章 關于公司及業(yè)務協(xié)作組合的處罰規(guī)定:第六編 諸權利之保護 第一章 登記 第二章 證據(jù)……
章節(jié)摘錄
第十七條(不動產(chǎn)的取得及贈與、繼承及遺囑的承認)法人非經(jīng)主管官廳的許可,不能取得不動產(chǎn),亦不得承認贈與或繼承,或者受遺贈。如果沒有此種許可,其取得及承認沒有效力。第十八條(管理人的責任)管理人按照委托的規(guī)范對其團體負責。不過在管理人中未參加引起損害行為的人免其責任。但雖知其將為此種行為而未表明不同意場合,不在此限。第十九條(代表權限的限制)從第三十三條所定的登記不能發(fā)生結果的代表權限的限制,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但證明第三人已知有此種限制場合,不在此限。第二十條(社團大會的召集)社團的大會,為承認貸借對照表應由管理人每年召集一次。此外大會,尚有被認為召集的必要時,或者至少有社員十分之一附具理由提出要求時,亦應召集。在后一種場合,于管理人不進行處理時,其召集得由法院院長命令為之。第二十一條(大會的決議)大會的決議,以投票過半數(shù)而且至少以社員二分之一出席表決為之。于第二次召集場合,不拘參加者人數(shù)多少,其決議均為有效。關于貸借對照表的決議及管理人責任的決議,管理人沒有表決權。對于變更設立行為及章程,于沒有特別規(guī)定場合,至少要有社員四分之三的出席及其出席者過半數(shù)的投贊成票。對于議決社團的解散及資產(chǎn)的歸屬,至少要有社員四分之三的投贊成票。第二十二條(對于管理人責任的訴權)對于社團的管理人,關于由其所為的行為的責任的訴權,由大會決議而且由新管理人或清算人行使。第二十三條(決議的無效及停止)違反法律、設立行為或者章程的大會的決議,得基于其團體的機關、社員的任何人或者檢察官的請求確認無效。決議的無效,不妨害基于該決議的執(zhí)行所為的行為而由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各種權利。法院院長或預審裁判官,有重大事由時,得征求社團管理人的意見,基于聲明異議人的請求,而停止被聲明異議的決議的執(zhí)行。停止的裁定要附理由而且向管理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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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法典》是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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