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張守文 頁數(shù):470
前言
財稅法學是以財稅法為研究對象的新興法學學科。由于財稅法關乎國計與民生,直接影響各類主體的利益與行為,對于保障收入分配的公平、宏觀調(diào)控的效率、社會經(jīng)濟的穩(wěn)定均舉足輕重,因而各國莫不重視財稅法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從而極大地推動了財稅法學的發(fā)展。財稅法學是高等院校法學、經(jīng)濟學、管理學等專業(yè)的一門重要課程。由于財稅法的調(diào)整涉及每個人,涉及國家和社會的方方面面,因而每個公民無論是基于對自己、對社會還是對國家的權利與義務的考慮,都有必要學一些財稅法學知識。財稅法學方面的教材并不鮮見,但各類教材在內(nèi)容、體例的安排上不盡相同。本書在篇章結構上首先分為上、下兩篇,其中,上篇財政法部分共六章,下篇稅法部分共十二章,這樣的比例關系同財政法與稅法在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的實際,同財稅法課程通常的教學時數(shù)安排等都是一致的。此外,考慮到財稅法學的特殊性,兩大部分基本的認知線索,都是經(jīng)濟原理一法學理論法律制度,即各部分先介紹相關的經(jīng)濟學原理,如財政原理、稅收原理;在此基礎上,再介紹法學的基本理論,如財政法總論、稅法總論;最后,基于相關的經(jīng)濟學原理和法學理論,分別介紹相關的法律制度。上述安排,對于讀者在認識上層層深人,更為系統(tǒng)地掌握財稅法的理論與制度,也許更有裨益。相對于其他法律制度,財稅法制度更加紛繁,研習不便,因而需要財稅法學教材去粗取精,取舍整合。為此,本書在財政法律制度方面,主要介紹預算法律制度、國債法律制度、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轉移支付法律制度;在稅收法律制度方面,主要介紹稅收體制法律制度、稅收征納實體法律制度、稅收征納程序法律制度,以及與此相關的稅收爭訟法律制度,以體現(xiàn)制度與原理之間以及各類制度之間的內(nèi)在關聯(lián)。
內(nèi)容概要
●本書分為財政法和稅法兩篇,共計十八章?;诶碚撗芯?、財稅立法的現(xiàn)狀以及教學需要,依循經(jīng)濟原理一法學理論一法律制度的線索展開。 ●前六章主要介紹財政原理與財政法總論,以及具體的預算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和轉移支付法的理論和制度;后十二章主要介紹稅收原理、稅法總論,以及稅收體制法、稅收征納實體法和稅收征納程序法的理論和制度,具體包括課稅要素理論、稅權理論、征納權義理論等理論,商品稅法、所得稅法、財產(chǎn)稅法等稅收征納實體法制度,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等稅收征納程序法制度,以及稅收復議與稅收訴訟等稅收爭訟制度。 ●上述各個部分的經(jīng)濟原理、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前后貫通,層層遞進,相互關聯(lián),相得益彰,有助于讀者更系統(tǒng)、全面地理解財稅法的理論、原理和制度。 ●本書體系簡明,繁筒適度,便于把握。既適合法學以及經(jīng)濟學等相關學科的本科生、研究生學習,也適合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實務界人士閱讀。
作者簡介
張守文,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兼任中國法學會經(jīng)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研究領域涉及經(jīng)濟法理論、財稅法、社會法、信息法等。出版的專著、教材主要有:《市場經(jīng)濟與新經(jīng)濟法》(1993)、《信息法
書籍目錄
上篇 財政法 第一章 財政原理 第二章 財政法總論 第三章 預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國債法律制度 第五章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第六章 轉移支付法律制度下篇 稅法 第七章 稅收原理 第八章 稅法總論 第九章 稅權理論與體制 第十章 征納權義的理論 第十一章 商品稅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財產(chǎn)稅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稅務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稅款征收制度 第十六章 違反相關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章 稅收復議理論與制度 第十八章 稅收訴訟理論與制度參考書目 索引
章節(jié)摘錄
三、財政權法定原則的體現(xiàn)如前所述,在財政法領域,必須強調(diào)財政法定或財政權法定。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財政權法定原則是有多方面的體現(xiàn)的。首先,國家財政權與憲法密切相關。在憲法上,要對國家財政權作出明晰規(guī)定。憲法作為分權的法,其分權是體現(xiàn)在多個方面的。從財富分配的角度看,憲法所需要作出的分權是在國家與國民之間界分國家的財政權和國民的財產(chǎn)權。因此,在許多國家的憲法中,一般都要規(guī)定一系列重要的國家財政權,如預算收支權、稅款征收權、國債發(fā)行權,等等,有時還要進一步規(guī)定預算、稅收、國債等方面的立法主體、執(zhí)法主體等,這些對于保障國家財政權的有效實現(xiàn)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國家財政權法定,還要體現(xiàn)在大量的具體法律和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之中。例如,在經(jīng)濟法領域里,宏觀調(diào)控權可分為財政調(diào)控權、金融調(diào)控權、計劃調(diào)控權等。其中,財政調(diào)控權又可以分為財政收入權和財政支出權,前者包括征稅權、發(fā)債權等;后者包括預算支出權、轉移支付權等。這些具體的財政權,會被規(guī)定在相應的預算法、稅法、國債法、轉移支付法等形式意義的立法之中。上述各類財政權的種類各異,各個財政主體作為負有特定職能的部門,其所享有的職權也各不相同,由此形成了財政權的“特定化”、“專屬化”的問題。其中,在采行“獨享模式”的情況下,財政立法權主要由立法機關行使;在采行“分享模式”的情況下,財政立法權一般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有時還可能有法院)來分享。此外,在財政執(zhí)法權方面,往往也是采取較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來分別行使。目前,我國在財政立法權方面,實際上實行的是“分享模式”。不僅全國人大享有立法權,而且國務院也依法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甚至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可能在事實上進行相關的立法。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財稅立法權,這在相關的部門規(guī)章甚至相關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復”中,都有一定的體現(xiàn)。在財政執(zhí)法權方面,一般由相關職能部門行使專屬的財政權,并在相關的制度中要作出規(guī)定。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職能部門,在財政執(zhí)法方面不同程度地負有重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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