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9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張新寶 頁數(shù):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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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侵權責任法在維護人們的行為自由與保護(救濟)民事主體的權益方面發(fā)揮著同等重要的功能。權衡侵權責任關系中的各種合理利益(自由),對受害人(或者將來的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和加害人(或者可能加管人)的行為自由予以均衡的保護(維護),在受害人獲得的賠償與加害人承擔的責任之間建立起具有公正性的平衡機制,是侵權責任法的基本使命,也是侵權責任法立法程序參與者必須自覺遵守的準則。 本書作者長期從事民商法學尤其是侵權責任法的研究與教學工作,參與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草案的研討,在這一領域出版多種著作,發(fā)表大量論文。該書是作者近十年來關于我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的系列思考成果,也是作者參與相關立法研討過程、力圖解決其中疑難問題所做貢獻的較完整記錄。對于讀者了解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制定過程、認識立法進程中的各種觀點、理解未來法律條文的含義,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張新寶,湖北省公安縣人,曾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現(xiàn)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
作者長期從事民商法學尤其是侵權責任法的研究與教學工作,參與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草案的研討,在這一領域出版多種著作,發(fā)表大量論文。
書籍目錄
侵權責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代緒論)引言第一單元 侵權責任法草案修改意見與立法建議 第一篇 侵權責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建議 第二篇 制定中國侵權責任法的若干建議第二單元 侵權責任法立法體系研究 第三篇 民法典制定的若干技術層面問題 第四篇 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 第五篇 侵權責任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條款+全面列舉 第六篇 侵權責任法立法體系研究 第七篇 侵權責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第三單元 制度構(gòu)建 第八篇 侵權法上的原因力理論研究 第九篇 共同侵權責任十論 第十篇 經(jīng)營者對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一篇 醫(yī)療過失舉證責任研究 第十二篇 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系 第十三篇 侵權責任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 第十四篇 侵權責任請求權與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的關系 第十五篇 侵權死亡賠償研究 第十六篇 論侵權死亡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十七篇 純粹經(jīng)濟損失及其賠償規(guī)則 第十八篇 懲罰性賠償?shù)牧⒎ㄟx擇 第十九篇 “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解析第四單元 爭議問題 第二十篇 “新聞(媒體)侵權”否認說 第二十一篇 行政法規(guī)不宜規(guī)定具體侵權責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插圖:立法理由書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nèi)容:(1)對法典的總體說明;(2)對法典的編、章、節(jié)的分別說明;(3)對各條文的具體說明,包括對該條文法律精神的揭示和相關概念的解釋,闡述作出此等規(guī)定的理由,以及舉出相關的法例和判例。立法理由書具有多方面的功能,首先可以幫助提高立法水平,避免起草者的盲目和任性。其次可以幫助立法者(議員)更充分地了解草案的意圖,促進草案獲得立法者的認可(投票通過)。最后也是立法理由書最重要的功能,是為未來的法律解釋提供官方依據(jù)。未來有關部門對民法典進行解釋,首先應當查閱立法理由書,探求起草者的真實原意。長期以來,我國立法部門不重視立法理由書的編制,這與下面將要討論的“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密切相關。雖然不編制立法理由書和只做一個“關于××法律(草案)的說明”更有時間效率,但對于提高立法質(zhì)量、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卻無助益。法律條文過分簡略,立法理由書闕如,結(jié)果是使得法律的實施大打折扣。民法通則可以算比較典型的例子,156條規(guī)定確實單薄,而王漢斌先生關于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也十分簡略,對民法通則的實施助益有限,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頒布一部20條的“意見”。即使如此,沒完沒了的司法解釋還是處于進行時態(tài)。近年來,學者在起草民法典建議稿開始注意到立法理由書的重要性。梁慧星研究員負責主持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就附有“說明、理由與參考法例”。筆者主持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草案》也附有詳細的說明、理由和立法例。希望立法部門參考國際慣例和吸收學者研究成果,在制定民法典時編制高質(zhì)量的立法理由書。目前,立法部門的工作機構(gòu)及其工作人員也在做類似的工作,即在一部新法律頒布時以部門或者個人的名義發(fā)表“解讀”、“講話”一類的作品。如果有關部門將此等“創(chuàng)作活動”納入立法部門的日常工作,將這類作品“正名”為官方的立法理由書,則可以收到良好效果:一則可以提高作品的權威性,成為司法部門解釋和適用法律的權威資料,成為學界研究與教學的一手材料。二來也可以避避嫌,不再擔心他人指責少數(shù)人利用國家公共資源謀取個人或小單位私利。當然,對工作人員付出的勞動予以報酬則是必不可少的。
后記
據(jù)說北京今年夏天很炎熱,我幸運地躲了過去,在德國小城奧斯納布呂克做了兩個月的學術訪問。這是2001年回國后第一次真正意義上的“出國”。回國不久就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通知,有幸被邀請參加2009年8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侵權責任法草案修改研討會”。王利明教授、楊立新教授、張新寶教授、崔建遠教授、郭明瑞教授、王軍教授、劉士國教授、李永軍教授、許傳璽研究員、徐愛國教授,以及王成副教授、朱巖副教授、周友軍副教授作為專家出席會議。另外一位受到邀請的專家因故沒有出席。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主持會議,法工委民法室的領導們差不多都出席了會議。王勝明副主任告訴我們,這次會議是侵權責任法立法的最后一次“專家會”,此前法工委已經(jīng)召開了法院系統(tǒng)的研討會。既是“最后一次”,也就意味著以后基本上沒有什么發(fā)言的機會了,因此大家在這個規(guī)模不大的會議上可以把意見說透:以前提過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再提,以前沒有提過的也可以提;能夠被接受的可以提,不能被接受的也可以提。一句話,讓大家充分發(fā)表意見。討論的基礎是“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這個稿子是法工委在“二次審議稿”基礎上提出的一個草案文本,實際上與二次審議稿差別不大,但是也有一些修改,主要是技術方面的。討論的目的是幫助形成“三次審議稿”,提交10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會議給我很多發(fā)言機會。既然是最后的“結(jié)案陳述”,不說白不說,那就盡量多說一些,也許其中有一些建議被決策者“不小心”采納呢。說什么?大多都是本書中的內(nèi)容,不過是用更簡潔的口語表達。主持人告誡我們:意見光有道理不行,還要善于表達,即“會說話”的效果會好一些??上У氖?,本人這方面確實缺乏足夠的修煉。
編輯推薦
《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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