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刑法觀

出版時間:2009-8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劉艷紅  頁數: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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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的基石”,這一論斷不僅已為人類社會的歷史發(fā)展所證明,而且也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識。在人類歷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體制,依靠法治而促進社會發(fā)展、推動文明進步的例證,可以說俯拾即是。而翻開古今中外東西各民族的歷史,完全摒棄法律制度而能夠保持國家昌隆、社會繁榮進步的例子,卻是絕難尋覓。蓋因在擺脫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類社會開始以一種“重力加速度”飛速發(fā)展,人的心智日漸開放,人們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對日益紛紜復雜的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持就成為一種必然的結果。而在建立和維持一定秩序的各種可選擇方案(暴力的、倫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國家的名義予以實施、推行,無疑是一種最為簡潔明快、也是最為有效的方式。

內容概要

  新一輪刑法學派之爭即形式犯罪論與實質犯罪論之間的爭論并不僅僅是犯罪論體系的對立,它反映了形式與實質刑法立場之間的緊張關系。為此,《實質刑法觀》以法律的形式與實質理性為線索,展開對實質刑法立場的探討。在將刑法中所有基本問題(刑事法治模式、罪刑法定主義、犯罪概念、犯罪論、解釋論等)還原到法律形式與實質理性對立統(tǒng)一層面上分析后,《實質刑法觀》認為,法律實質理性對形式理性的介入,形式到實質法治國的嬗變,兼具形式與實質內容的現代罪刑法定原則的興起與古典罪刑法定原則的終結,形式的犯罪概念的解除,犯罪構成要件的功能由形式的人權保障到實質的人權保障的轉化,以及大陸法系中構成要件由事實類型到價值性的確立,決定了刑法應建立以形式的定型犯罪論體系為前提、以實質可罰性為內容的實質犯罪論體系;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不能僅從形式上進行,而應從是否達到了值得刑事處罰的程度進行實質的解釋。此即《實質刑法觀》所提倡的實質刑法觀。

作者簡介

  劉艷紅,湖北武漢人,法學博士、博士后,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東南大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工程”首批中青年科技帶頭人,2008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支持計劃”。個人專著有《開放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研究》、 《罪名研究》,合作著作有《人格刑法導論》、 《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論》,主編教材《刑法學總論》、 《刑法學各論》。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理性選擇:形式與實質的(合)理性一、理性主義法律觀(一)理性主義法律觀的演變:法律與理性的傳統(tǒng)(二)理性主義法律觀的本質二、法(律)的合理性問題(一)黑格爾的法律合理性觀(二)馬克斯·韋伯的法律合理性觀(三)麥考密克的法律合理性觀三、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辯證統(tǒng)(一)實證法學派對法律實質合理性的責難(二)超驗自然法與法律實質合理性之肯定(三)法律(合)理性之內容:形式與實質合理性的辯證統(tǒng)四、理性選擇——形式合理性抑或實質合理性(一)實質合理性對于形式合理性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二)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優(yōu)越于實質合理性(三)結論第二章 刑事法治模式:形式與實質的法治國一、法治國模式:形式與實質的法治國(一)古典法治理念:形式與實質法治國思想之雛形(二)近代法治理念:形式與實質法治國思想之形成二、刑事法治國之標志:罪刑法定原則(一)古典法治國思想及近代自由法治國思想與形式罪刑法定原則(二)形式罪刑法定原則到實質罪刑法定原則的形成(三)結論三、形式與實質刑事法治國之基本模式(一)形式合理性——形式的刑事法治國之堅守(二)實質合理性——實質的刑事法治國之構建四、現代社會包容性刑事法治國之構建(一)形式與實質的刑事法治之沖突(二)出路——包容性刑事法治國之提倡(三)結論第三章 犯罪概念:形式與實質犯罪概念一、形式犯罪概念到實質犯罪概念之發(fā)展(一)我國混合犯罪概念的立法發(fā)展(二)混合犯罪概念與實質犯罪概念之關系二、形式犯罪概念與實質犯罪概念之聚訟(一)對實質犯罪概念的批判觀點之概括(二)完善我國犯罪概念的方案意見之歸納三、實質犯罪概念與社會危害性之合理性(一)混合犯罪概念具備存在的一般合理性(二)混合犯罪概念具備存在的優(yōu)越合理性四、實質犯罪概念與社會危害性之價值立場(一)在犯罪圈外,形式合理性是實質合理性的制度保(二)在犯罪圈內,實質合理性是形式合理性的實現手五、結論第四章 犯罪論:形式與實質的犯罪論一、以行為為中心的古典形式犯罪論體系(一)古典犯罪論體系的出發(fā)點:形式構成要件論(二)形式構成要件論的兩大特性:無價值性與客觀性(三)小結二、價值判斷與實質的犯罪論體系之形成(一)規(guī)范性與主觀性構成要件要素的發(fā)現(二)構成要件與違法性之間關系的深層變化(三)形式犯罪論的崩潰與實質犯罪論的初顯三、形式犯罪論與實質犯罪論之對立(一)形式的犯罪論(二)實質的犯罪論(三)形式犯罪論與實質犯罪論之爭點四、我國刑法中形式與實質的犯罪論之爭(一)我國與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的簡要比析(二)我國形式與實質的犯罪論之對峙第五章 現代社會與實質的犯罪論體系一、構成要件是實質規(guī)范評價的類型形態(tài)(一)背景一: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犯罪論體系(二)背景二:我國刑法犯罪論體系二、現代刑法的目的論犯罪論體系之要求(一)犯罪論體系:范疇論與目的論(二)現代刑法犯罪論體系——目的論體系之提倡(三)實質的犯罪論體系——目的論體系之要求三、刑法規(guī)范在適用中是先行的裁判規(guī)范(一)靜/動態(tài)雙層面刑法規(guī)范的不同性質(二)刑法規(guī)范是適用中先行的裁判規(guī)范(三)刑法裁判規(guī)范與實質的犯罪論體系四、現代刑事法治國家構成要件的新機能(一)構成要件之傳統(tǒng)機能:自由權保障與個別化機能(二)現代刑事法治國家構成要件之新機能甄別值得處罰的法益侵害行為(三)構成要件的新機能要求建立實質的犯罪論體系第六章 刑法方法論與實質刑法解釋論一、刑法方法論的本體論與工具論之爭(一)我國刑法學界刑法方法論問題意識的形成(二)刑法本體方法論與刑法工具方法論之分野二、刑法本體方法論到工具方法論的范式轉型(一)刑法的學科特性要求進行范式轉型(二)刑法的正義性目的要求進行范式轉型(三)小結三、刑法方法論的未來趨勢:走向實質的刑法解釋學(一)實質的刑法解釋論之提倡(二)實質的刑法解釋論之意義四、結論參考文獻后記補記

章節(jié)摘錄

  一、理性主義法律觀  (一)理性主義法律觀的演變:法律與理性的傳統(tǒng)  理性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法律的本質。法律思想的發(fā)展史表明,從古希臘、古羅馬的法律思想,到歐洲中世紀神學法學,再到近代西方法學中的占典自然法學以及以康德、黑格爾等人為代表的哲理法學,及至20世紀以降的現代法學,理性主義與法學有著深厚的淵源,理性主義對法學也產生了巨大影響。正是理性主義的不斷向前發(fā)展,促使法學不斷向更高、更深的層面發(fā)展?! 」畔ED法律思想家們以獨具特色的理性自然法觀開創(chuàng)了西方法治理I生主義的先河,并且,古希臘大部分理論家在論證其哲學和政治法律觀念時,都是從自然、理性等出發(fā)的。他們對法律的解釋從一一開始就是和理性一詞等同起來的。自然主義法學派奠基人柏拉圖(Plato,前427-前347)從分析人的認識理性出發(fā),表達了人類對于法的理性追求。他認為,人的靈魂有理性、理智、信念和想象四種狀態(tài),而其中“人們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稱為靈魂的理性部分”,理性狀態(tài)是靈魂中的“最高部分”,因而“人們應該按照理性的要求有秩序地活著”,而不能按照“心靈的無理性部分或欲望部分”活著。柏拉圖雖然明確了人的靈魂中理性部分的功用在于思考推理,然而,理性部分的內容究竟是什么才是更重要的問題。對此,柏拉圖認為,理性就是一種至善,他說,“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的,必定是看見了善的理念的”。而這種至善就是法律,“法律會以某種方式告知:遇到不幸時盡可能保持冷靜而不急躁訴苦,是最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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