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頁數(shù):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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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fā)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fā)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后,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chuàng)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系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guī)范,更創(chuàng)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chuàng)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xiàn)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jié)社會、謀求發(fā)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xiàn)實社會的調節(jié)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桿,它來源于現(xiàn)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xiàn)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于人、社會、人與人的關系、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guī)范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fā)展階段中對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因此,從法律制度的發(fā)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fā)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fā)展歷史已經(jīng)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系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保持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xiàn)。由于發(fā)展路徑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異,東方社會與西方世界對于法律的意義、底蘊的理解、闡釋存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各自的發(fā)展過程中,都曾比較注重法律的制定與完善。
內容概要
合同法是調整市場經(jīng)濟關系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中發(fā)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適應合同法教學的需要,我們編著了這部《合同法》教科書,作為中國人民大學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的一種。在寫作過程中,我們根據(jù)從事合同法教學的經(jīng)驗,力求全面、系統(tǒng)地介紹合同法的基本理論,并反映合同法研究的最新成果,使之盡量符合法學本科教學的需要,并對其他讀者學習合同法提供指導。 本書基本上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體系編寫而成的,共25章。
作者簡介
王利明,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兼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財經(jīng)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公安部特邀監(jiān)督員、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政府專家顧問團成員、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建設部顧問、新華社顧問等職。房紹坤,教授,博士生導師,,煙臺大學副校長,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山東省法學會副會長,曾獲全國高等學?!皣壹壗虒W名師獎”,入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系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王軼,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北京大學財經(jīng)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華南師范大學客座教授等。
書籍目錄
總則 第一章 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八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釋分則 第十一章 買賣合同.. 第十二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三章 贈與合同 第十四章 借款合同 第十五章 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五章 居間合同附錄 歷年司法考試相關案例分析題及其解析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一是必須受領的義務,即在債務人作出給付以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債務人的給付。二是及時受領的義務,即在債務人作出給付以后,債權人應當及時受理,無正當理由不得遲延接受,此項義務可以說是受領義務中的最重要內容,債權人如違反此義務也將構成違約。三是在受領中應對債務人提供必要協(xié)助的義務。我們認為,對債權人而言,受領主要是一種義務,而不是一種權利。如果認為受領是一種權利,則債權人可以任意行使權利,可以拒絕債務人的給付,這顯然是不妥當?shù)?。債權人應當負有受領給付的義務,因為:一方面,盡管債權是一種財產(chǎn)權,但這種財產(chǎn)權不同于物權等財產(chǎn)權,它是一種相對權,必須依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才能實現(xiàn),所以行使這種財產(chǎn)權時就不能不考慮到債務人的行為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合同大多是一種雙務合同,債權人接受給付是與其履行相對的義務聯(lián)系在一起的,例如,接受標的物,一定要支付價款;接受承攬物,應當支付報酬等。如果債權人拒絕接受,同時也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顯然構成違約。即使債權人在拒絕接受給付的同時,也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是這種拒絕履行行為也會給債務人造成損害,所以拒絕受領絕不僅僅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債務人的利益,并影響到社會及信用關系。從誠實信用原則的角度看,如果債權人具有拒絕受領的權利,這顯然將使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履行不提供任何協(xié)助,從而損害了協(xié)作履行原則,從根本上違背了法律要求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誠實信用義務。同時也違背了法律關于債權人應當及時受領的義務,并且將會使許多債務難以得到切實履行。因此,債權人不僅負有受領的義務,而且還負有及時受領的義務,以及在受領中應對債務人提供必要協(xié)助的義務。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給付,給債務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給付義務和受領義務都是合同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都將構成違約,但兩種義務仍然有一定的區(qū)別。一般來說,違反給付義務特別是主給付義務,不僅構成違約而且可能構成根本違約。而違反受領義務在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根本違約。即使債權人遲延接受標的物,也并不影響風險的移轉。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4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由于債權人已構成違約,風險發(fā)生移轉,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己承擔。債務人根本不必以根本違約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但如果確因債權人遲延而給自己造成損失的,債務人也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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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版)》是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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