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邵沙平 頁數: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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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fā)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fā)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后,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chuàng)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系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guī)范,更創(chuàng)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chuàng)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jié)社會、謀求發(fā)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jié)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桿,它來源于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于人、社會、人與人的關系、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guī)范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fā)展階段中對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
內容概要
在當今世界,有許多國際社會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這些問題需要通過加強國際法治進行解決。國際社會實踐表明,《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國際法,是一個更和平、更繁榮、更公正的世界所不可或缺的基礎。只有加強和協調法治,維護聯合國的核心價值和原則,才能在全世界建立公正持久的和平。國際社會成員必須在國內和國際上遵守和實行法治,維護以法治和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并推進國內和國際的法治,從而實現持續(xù)經濟增長、可持續(xù)發(fā)展、消除貧困與饑餓以及保護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摵蠂闪⒑?,一直為推進國際社會的法治而努力工作。其中,鼓勵國際法的教學和傳播是“加強國際法治”的重要內容。早在1947年,聯合國大會專門通過“國際法之教學”的176號決議。決議促請各會員國政府,在各大學和各高等教育機構,推廣國際法各方面之教學。通過教育,使人民認識國際關系之原理及章則。196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技術協助以謀促進國際法之講授、研習、傳播及廣泛明了”的1816號決議。決議指出,鑒于人類所遭遇之嚴重問題唯有通過諒解、相互合作與加強國際法及其在國際關系上之適用,方能恒久解決,決議促請各會員國政府為國際法訂立廣大訓練方案。200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國際法的教學、研究、傳播和廣泛了解協助方案,,決議,強調在所有大學的法律學科教學中,國際法應占有適當地位。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國際法的基礎 專論一 國際社會與國際法 一、導論 二、經濟全球化對國際法的影響一 三、聯合國對國際法治的影響 四、國際法治的新發(fā)展 五、建設和平、公正的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和協調國際法治 專論二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一、導論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聯系 三、國際法在國內法律秩序中的適用 四、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 五、國際法在中國的實施 六、推進國際法治與中國法治的良性互動第二部分 國際法上的國家權利與責任 專論三 國家主權與國家責任 一、導論 二、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三、國家基本權利與義務 四、國家不法行為責任條款 五、保護主權條款 六、推進國家權利和國家責任的法治化 專題四 國際法上的自衛(wèi)權 一、自衛(wèi)權的性質 二、行使自衛(wèi)權的前提 三、自衛(wèi)行動所針對的對象 四、行使自衛(wèi)權的時間 五、自衛(wèi)權與安理會履行職責的關系 六、行使自衛(wèi)權的程度 七、報告義務對自衛(wèi)行動的影響 八、集體自衛(wèi) 九、先發(fā)制人第三部分 國際法上的人權保護與個人責任 專論五 控制國際犯罪與尊重基本人權 一、導論 二、在控制國際犯罪中注重保護人權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 三、國家在控制國際犯罪與尊重基本人權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四、國際組織在控制國際犯罪與尊重基本人權方面的義務與責任 五、個人在控制國際犯罪與尊重基本人權方面的義務與責任 ……第四部分 聯合國與國際法第五部分 國際條約法第六部分 國際法的新視野
章節(jié)摘錄
賣論二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四、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是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中較為復雜的一個問題,也是各國在實踐中必須面對并加以解決的問題。(一)沖突的原因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是國際法與國內法運動發(fā)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是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中“多樣性和發(fā)展不平衡”的真實寫照,是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內在矛盾的客觀反映。1.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是兩個法律體系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相互關聯的反映和表現如前所述,國際社會關系和國內社會關系不是隔絕的,而是相通的。因此,國際管轄的事項和國內管轄的事項不僅有可能相互關聯、相互滲透,而且在一定條件下是會互相轉化的。由于國際法和國內法不僅不是在絕對分離的范圍內起作用,還可能在相同和相近的領域共同發(fā)揮作用,這就產生了沖突的可能性。從國際法來看,傳統(tǒng)國際法與國內法發(fā)生沖突的可能性較小,因為傳統(tǒng)國際法所規(guī)定的內容主要以規(guī)范國家權力為中心,較少考慮個人的權利。但國際法的新興領域,如國際人權法、國際環(huán)境法情況就有所不同。聯合國開發(fā)計劃署在《2000年人類發(fā)展報告》中對三類國際法規(guī)范進行了比較,指出在貿易領域的原則以國家為中心,在人權的領域以國家和個人為中心,在環(huán)境的領域以國家、個人和社區(qū)為中心。國際法這種新的變化和發(fā)展使得國際法和國內法沖突的可能性明顯增加。
編輯推薦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法學研究生用書?國際法專題研究》由邵沙平、曾憲義和王利明共同所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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