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 出版社:中國人大 作者:張培田 頁數: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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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外國法律思想史,全面積累了外國社會文明進化的成果,是關于外國人類法哲學和法學理論發(fā)展的知識總結,是大學法學本科教育中非常重要的課程。本書主要向你介紹了有關外國法律思想史的概況,全書共分十七章,主要內容包括古羅馬法律思想、基督教法律思想、 佛教法律思想、近代英國法律思想、近代法國法律思想、近代美國法律思想、近代日本法律思想、現代亞洲法律思想等。
作者簡介
張培田,男,1992年獲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曾任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圖書館館長,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嚴文強,男,2008年獲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西南政法大學講師。饒世權,男,1995年獲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西南交通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汪榮,男,2008年獲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重慶師范大學講師。魏春艷,女,2000年獲四川師范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四川師范大學講師。李麗輝,女,2004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昆明理工大學講師,在讀博士生。魏順光,男,2006年獲西南政法大學哲學碩士學位,西南大學講師。劉衛(wèi)忠,男,2004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西南政法大學講師,澳門科技大學在讀博士生。陳鵬飛,男,2004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河南財經大學講師。劉文會,男,2003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講師,西南政法大學在讀博士生。龍江,女,2003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重慶工商大學講師。楊熠,女,2005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西南科技大學講師。朱穎,男,2005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講師,西南政法大學在讀博士生。戴傅鴻,男,2006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甘肅政法學院講師。
書籍目錄
緒論第一章 古希臘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古希臘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節(jié) 法的正義性理論 第三節(jié) 城邦與法的理論 第四節(jié) 民主與法治的理論第二章 古羅馬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古羅馬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節(jié) 西塞羅的自然法思想 第三節(jié) 羅馬法學家的法律思想第三章 古埃及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古埃及法律思想的歷史背景 第二節(jié) 國家與宗教權力 第三節(jié) 基本法律觀念 第四節(jié) 婚姻、財產與刑罰理論第四章 古印度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古印度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節(jié) 宗教法哲學理論 第三節(jié) 國家與法的理論第五章 古巴比倫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古巴比倫法律思想的歷史背景 第二節(jié) 神祗與王權 第三節(jié) 正義與懲罰 第四節(jié) 法律程序與財產理論第六章 基督教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基督教神學法律思想的發(fā)展歷程 第二節(jié) 基督教罪刑法律思想 第三節(jié) 基督教神學自然法思想第七章 伊斯蘭教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伊斯蘭教法律思想產生的背景 第二節(jié) 法律的一般理論 第三節(jié) 國家和憲政學說第八章 佛教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佛教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節(jié) 普世法律價值觀 第三節(jié) “正法”思想第九章 近代英國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近代英國法律思想的歷史背景 第二節(jié) 自然狀態(tài)、主權、自然法與法治 第三節(jié) 法律的本質與法理學的創(chuàng)立 第四節(jié) 法律的起源與發(fā)展第十章 近代法國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近代法國法律思想的歷史背景及思想史地位 第二節(jié) 自然權利學說與社會契約論 第三節(jié) 分權制衡第十一章 近代美國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近代美國法律思想的歷史背景及思想史地位 第二節(jié) “自然權利”的實現與政府的建構形式 第三節(jié) 邦聯實驗危機與大共和國方略第十二章 近代德國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法的定義及本質 第二節(jié) 國家學說 第三節(jié) 權利學說 第四節(jié) 刑法與刑罰 第五節(jié) 歷史法學派的興起 第六節(jié) 民法學說第十三章 近代日本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近代日本法律思想的歷史背景 第二節(jié) 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在日本的傳播 第三節(jié) 近代日本的法律移植 第四節(jié) 法治思想 第五節(jié) 國家觀念 第六節(jié) 刑法與懲罰 第七節(jié) 民法理論與法典論爭第十四章 現代歐洲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現代歐洲法律思想的興起、產生與發(fā)展 第二節(jié) 法律的概念 第三節(jié) 國家學說 第四節(jié) 法律與道德 第五節(jié) 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節(jié) 犯罪與刑罰第十五章 現代美洲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現代美洲法律思想發(fā)展的背景及特點 第二節(jié) 司法 第三節(jié) 社會學法學 第四節(jié) 法律現實主義 第五節(jié) 自然法的復興第十六章 現代亞洲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現代亞洲法律思想變革的歷史背景 第二節(jié) 公法理論變化 第三節(jié) 私法理論發(fā)展 第四節(jié) 國際交往法律觀演變第十七章 俄羅斯法律思想 第一節(jié) 俄羅斯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節(jié) 道德與法 第三節(jié) 自由與法 第四節(jié) 國家與法主要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先知要求民眾聽從哈里發(fā)或伊瑪目的命令與教誨,哈里發(fā)由公眾選舉產生。歷代哈里發(fā)不可能繼承穆罕默德的全部權力,而只是繼承穆罕默德的部分權力,即作為真主的使者傳布啟示以外的其他權力。以哈里發(fā)為首的政府通常都遵照《古蘭經》的規(guī)定和穆罕默德的遺訓處理法律問題,只有在出現新的法律問題時,他們才提出新的應對辦法,這種新的應對方法必須遵照伊斯蘭教的原則和精神。倭馬亞王朝雖然以世俗化著稱,但迫于宗教勢力的壓力,政府也未敢公開宣稱享有立法權,而是聽任伊斯蘭法自發(fā)地與各地習慣或習慣法存在和發(fā)展。阿巴斯王朝雖極力強化政權的宗教性質,政府自稱是伊斯蘭法的“仆人”,但這個時期的哈里發(fā)學說深受封建王權的影響,這種傾向明顯體現在“忠君”思想上。教法學家極力主張“國無二君”、“民無二主”,一個時代只能有一位“普世”哈里發(fā),民眾應絕對服從其權威。盡管這個時期的哈里發(fā)學說含有以教權約束王權的因素,但這種約束不是一種機制,而只是一種道義上的說教。阿巴斯時代的哈里發(fā)制度,實為一種有限的君主專制,哈里發(fā)只要在名義上承認沙里亞的權威,他就可以為所欲為,不受任何限制。伊斯蘭經院哲學奠基人安薩里提出“權力轉移”說,認為哈里發(fā)制不過是權力的一種象征。他說:“我們認為,哈里發(fā)職位只是名義上掌握在阿巴斯王室負責這件事務的人的手中,各地政府的職能由蘇丹們行使”①。在這里,蘇丹實際掌握著國家大權。罕百里學派的著名教法學家伊本·太米葉著有《國家政權與沙里亞》一書,他認為普世哈里發(fā)制不再是一種義務性制度。絕對主權屬于安拉,但在先知去世后,安拉已將代行主權的職能“轉移”至烏里瑪。權力轉移說表明,哈里發(fā)制是一種靈活變通的制度。②哈里發(fā)國家長期沿襲烏瑪的教俗合一的權力體制,哈里發(fā)既是宗教領袖,又是世俗領袖。“伊瑪目”是哈里發(fā)的宗教稱謂,“信士的長官”是哈里發(fā)的世俗稱謂,哈里發(fā)在遵循《古蘭經》和“圣訓”的前提下具有至高無上的統(tǒng)治權力,臣民無權約束哈里發(fā)的行為而只有順從哈里發(fā)的義務。當然,作為哈里發(fā)的言行必須符合經訓的教誨和沙里亞的原則,否則,民眾應當放棄對哈里發(fā)的順從,罷免哈里發(fā)的統(tǒng)治權力,直至訴諸暴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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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律思想簡史》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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