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7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陳金全 編 頁數(shù):358
內(nèi)容概要
為了幫助法學專業(yè)學生更好地了解、掌握《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本書編者們精心編寫了這部教材。 本教材以教學大綱和司法考試大綱為指導,描述了中國法制史的產(chǎn)生及其演變發(fā)展,并結合多年教學與司法考試的經(jīng)驗,突出了學科知識點。從橫向看,本教材注重引導學生從三方面把握法制史內(nèi)容,即立法思想、立法概況及主要內(nèi)容、司法制度,其中第二方面內(nèi)容較多,我們突出了重點、要點。從縱向看,四千年法制史可分為三大階段,即先秦、秦至清、近代,教材注意突出了三大階段的歷史與法律文化特點,以使學習者較易掌握,從而培養(yǎng)起學習的興趣與熱情。
書籍目錄
導論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起源 第二節(jié) 夏商西周的立法活動 第三節(jié) 夏商西周的法律內(nèi)容 第四節(jié)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第二章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春秋時期法律制度的轉型 第二節(jié) 戰(zhàn)國時期法律制度的發(fā)展第三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秦朝法律體系的建立 第二節(jié) 秦朝法律的主要內(nèi)容 第三節(jié) 秦朝的司法制度第四章 漢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漢朝法律體系的建立 第二節(jié) 漢朝的法律內(nèi)容 第三節(jié) 漢朝的司法制度第五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主要立法活動 第二節(jié)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隋朝法制的成就及歷史地位 第二節(jié) 唐朝法律體系的建立 第三節(jié) 唐朝法制的主要內(nèi)容 第四節(jié) 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五節(jié) 唐朝法制的特點及歷史地位第七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宋朝法制的變化 第二節(jié) 元朝法制的特點第八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明朝的立法思想與立法活動 第二節(jié) 明朝法律內(nèi)容的發(fā)展及特點 第三節(jié) 明朝司法制度及其特點第九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清朝立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清朝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 清朝的司法制度第十章 晚清時期中國法制近代化的肇始 第一節(jié) 預備立憲 第二節(jié) 清末的修律活動 第三節(jié) 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第十—章 中華民國時期法制近代化的發(fā)展與完成 第一節(jié) 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立法建制 第二節(jié) 北洋政府時期近代法制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法制近代化的完成第十二章 新民主主義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新民主主義法律制度的形成與變遷 第二節(jié) 土地革命時期的立法建制 第三節(jié) 抗日革命根據(jù)地時期的立法建制 第四節(jié) 人民解放戰(zhàn)爭時期的立法建制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節(jié)宋朝法制的變化一、立法及法律體系(一)立法指導思想和原則的變化宋朝的立法思想仍然是漢唐以來的儒家思想。宋初的皇帝都認識到儒家理論在治國化民中的作用,如太宗曾指出:“喪亂以來,經(jīng)籍散失,周孔之教將墜于地。朕即位之后,多方收拾,抄寫購募,今方及數(shù)萬卷,千古治道,并在其中矣。”①真宗還親著《崇儒術論》,宣揚儒家理論。儒家思想在隋唐時期與佛、道學派的爭論中,吸收佛、道理論中的精華部分,于北宋形成新的理論形態(tài)——理學,儒家理論因此更為系統(tǒng),更為精致。在政治、法律方面,理學則完全繼承了儒家傳統(tǒng)的“德主刑輔”、“禮法并用”原則,如理學大師朱熹曾說:“政者,為治之具;刑者,輔治之法;德禮則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禮之本也”④。在奉行儒家“德主刑輔”、“禮法并用”理論的同時,結合形勢需要,宋朝統(tǒng)治者又提出了一些具體的立法指導原則:1.集權中央,防止割據(jù)為鞏固新生政權,防止重蹈五代各國短運而亡的覆轍,宋太祖采納宰相趙普的建議,制定了對有可能割據(jù)一方的藩鎮(zhèn)、節(jié)度使“稍奪其權,制其錢谷,收其精兵”的政策,先后采取了“杯酒釋兵權”、“收諸道精兵”、“諸州租課悉送京師”以及以文官出知州縣事等措施,加強中央集權。同時在中央和地方增設行政、監(jiān)察機關,分散職權,實現(xiàn)對各級官署的權力制衡,加強對各級官員的監(jiān)督。2.義利并重,,重視理財北宋中期以后,由于冗官、冗兵和向遼、西夏國納絹輸幣,造成國家財政的極度匱乏?,理財成為當務之急。與此相適應,宋朝君臣及儒士在思想上也有轉變,由傳統(tǒng)的“諱言財利”轉變?yōu)橹鲝垺袄x均重,利義相輔”。神宗曾下詔稱:“政事之先,理財為急”。南宋“永嘉”功利學派則提出“以利和義”,主張“善為國者,務實而不務虛”,批評程朱理學是“既無功利,則道義者,乃無用之虛語耳”。上述理論對宋王朝的民事經(jīng)濟立法有重要影響,對經(jīng)濟的發(fā)展也有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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