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7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甘添貴 頁數(shù):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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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推出的“臺灣法學研究精要叢書”連續(xù)引入我國臺灣地區(qū)法學領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國大陸法學界產(chǎn)生了積極的學術影響。整套叢書開始出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訴訟法方面的著作,現(xiàn)在又要陸續(xù)推出刑法系列,這是令人欣慰的?! ∨_灣地區(qū)的刑法學和大陸的刑法學之間存在密切聯(lián)系。臺灣的老一輩刑法學家韓忠謨教授等,都是在祖國大陸完成學業(yè)以后去臺灣的,可以說是在臺灣承續(xù)了自清末以降從大陸法學引入的刑法學傳統(tǒng)。在大陸上個世紀80年代初開始恢復刑法學的學術研究的時候,又恰恰是臺灣的刑法學著作起到了一定的啟蒙作用。例如韓忠謨教授的《刑法原理》一書就以影印的方式在大陸出版,為我們當時了解刑法理論研究的世界現(xiàn)狀打開了一扇學術的門窗。 此后,隨著大陸刑法學理論迅速發(fā)展,尤其是大陸法學和英美法學的刑法學教科書和專著大量地翻譯出版,臺灣地區(qū)刑法學的學術影響力有所下降。但由于兩岸之間人員交流、學術交流的日益增加與擴大,加上同種同文的優(yōu)勢,祖國大陸和臺灣地區(qū)之間在刑法學術領域實質性交流更加深入,對于大陸刑法學理論研究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M管目前兩岸之間學術交流加強,我們也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獲得臺灣同行的刑法學著作,但對于更為廣泛的刑法學教學科研人員,尤其是對那些在讀的本科生、碩士生和博士生來說,獲得第一手的臺灣刑法學資料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推出“臺灣法學研究精要叢書”之刑法系列,可以說它是兩岸刑事法學術交流領域的一大盛舉。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后,臺灣地區(qū)的刑法學界逐漸完成了新老交替。老一輩刑法學者年事已高,有的已經(jīng)過世,盡管其著作仍然對當下發(fā)生著學術影響力,但其人其作品慢慢地退出歷史舞臺,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現(xiàn)象。與此同時,一批中青年學者占據(jù)了刑法學術的舞臺中心,成為學術中堅,正是這些學者及其作品成為目前主導臺灣刑法學研究的力量。這些年來,祖國大陸出版機構也零星地出版過臺灣刑法學者的著作,但尚無系統(tǒng)的出版規(guī)劃。這次我們經(jīng)過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向出版社推薦了一批在臺灣刑法學界具有較大學術影響力的著作,納入刑法系列。從第一批著作來看,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一是刑法體系書,主要是指刑法教科書。臺灣地區(qū)在2005年完成刑法修訂以后,刑法教科書也隨之完成了修訂。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教科書在大陸出版,可以作為教學參考之用。刑法體系書的體系性知識及敘述的特點,使大陸讀者能夠較為系統(tǒng)地了解臺灣刑法學理論的全貌,因而必然會受到讀者的歡迎。二是刑法論著,包括刑法論文集和專著。這是在某些刑法論題上進行深入研究的著作,可以展示刑法理論研究的深度。隨著大陸對刑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臺灣的刑法論著的出版必將提供某種借鑒?! ∽鎳箨懞团_灣地區(qū)具有相同的法律文化淵源。這是在刑法學術交流上的優(yōu)勢。但也不可否認,經(jīng)過五十多年的文化隔絕,兩岸刑法學術話語之間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較大的區(qū)隔。例如大陸在1949年以后引入蘇俄刑法學,尤其是作為刑法基本理論框架的犯罪構成體系,它是蘇俄式的,沿用至今。臺灣刑法學則以德、日的犯罪論體系作為刑法知識的基本邏輯結構。在這種情況下,兩岸的刑法學術話語存在相當程度上的不對接,這也增加了刑法學術交流的困難。這些年來,祖國大陸刑法學界還在引入和借鑒德、日的犯罪論體系,對蘇俄刑法學的犯罪構成體系進行反思與重構。就我個人認為,祖國大陸的刑法學面對著“撥亂反正”、知識轉型的重大課題。唯有完成這一刑法知識的轉型,祖國大陸的刑法學理論研究才能融入大陸法系的刑法學術傳統(tǒng)之中,刑法學的理論格局也將為之發(fā)生巨變。
內容概要
本書依窮盡判斷原則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兩大原則,架構出一套完整之罪數(shù)判斷體系,即認識上之罪數(shù)、評價上之罪數(shù)以及科刑上之罪數(shù)三大體系,并加以有系統(tǒng)地介紹與論述。尤其對于整個罪數(shù)理論之核心部分,亦即評價上之罪數(shù)部分著墨最多,其中又以法條競合部分更是不憚辭費地加以闡明,希能有助于問題之厘清。
作者簡介
甘添貴,臺灣中興大學法學士、中興大學法學碩士、日本應慶大學研究。現(xiàn)任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罪數(shù)之基本理論 第一節(jié) 罪數(shù)論概說 第一款 罪數(shù)論之概念 第二款 罪數(shù)論之體系地位 第三款 罪數(shù)論之機能 第二節(jié) 罪數(shù)判斷之原則與體系 第一款 罪數(shù)判斷之原則 第二款 罪數(shù)判斷之體系 第三節(jié) 罪數(shù)之種類第二章 認識上之罪數(shù)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認識上罪數(shù)之判斷 第一款 判斷之對象 第二款 判斷之標準 第三款 判斷之方法 第四款 判斷之結果第三章 評價上之罪數(shù) 第一節(jié) 評價上罪數(shù)之原理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罪數(shù)評價之基準 第二節(jié) 評價一罪之類型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單純一罪 第三款 包括一罪 第四款 法條競合第四章 科刑上罪數(shù)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科刑上罪數(shù)之實質根據(jù) 第一款 科刑一罪之實質根據(jù) 第二款 狹義數(shù)罪并罰之實質根據(jù) 第三節(jié) 科刑一罪之類型 第一款 科刑一罪之概念 第二款 想象競合犯 第三款 牽連犯 第四款 連續(xù)犯 第五款 科刑一罪之效果 第四節(jié) 狹義數(shù)罪并罰 第一款 狹義數(shù)罪并罰之概念 第二款 狹義數(shù)罪并罰之處理原則 第三款 狹義數(shù)罪并罰與執(zhí)行刑之加重與并科第五章 共犯與罪數(shù) 第一節(jié) 共同正犯之罪數(shù) 第一款 共同正犯之犯罪個數(shù) 第二款 共同正犯之犯罪競合 第二節(jié) 狹義共犯之罪數(shù) 第一款 教唆犯與幫助犯之犯罪個數(shù) 第二款 教唆犯或幫助犯之犯罪形態(tài) 第三款 教唆犯與幫助犯之犯罪競合
章節(jié)摘錄
職是,對于行為人所違犯之犯罪,究為一罪抑或數(shù)罪,應如何予以處罰,在論理上即得分為三個階段,予以確認。第一階段,為認識上之罪數(shù);第二階段,為評價上之罪數(shù);第三階段,則為科刑上之罪數(shù)。罪數(shù)論之判斷體系,即得依此三個階段,而加以建立。茲就此三個階段之判斷體系,分別論述如次: 一、認識上之罪數(shù) 認識上之罪數(shù),又稱形式上之罪數(shù),系以立法者所制定之各種犯罪類型,自形式上認識一定犯罪之成否。罪數(shù)論,即以此認識上之犯罪為出發(fā),倘有認識上之數(shù)罪存在時,始有罪數(shù)之理論問題。?! ∫雷镄谭ǘㄔ瓌t,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者為限(“刑”§1)。因此,行為人為某具體行為事實后,該行為事實有否成立犯罪,自須視刑罰法規(guī)上立法者所制定之各種犯罪類型有否處罰此一行為事實而定。至刑罰法規(guī)上有否處罰此一行為事實,應將該行為事實嵌入刑罰法規(guī)上立法者所制定之各種犯罪類型。因各種犯罪類型,均有其必備之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因此,嵌入時,應將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與客觀之行為與結果以及行為所附隨之情狀全部嵌入,如該罪犯罪類型之主觀與客觀要素全部均已充足時,即具有該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倘別無阻卻違法事由,并具有有責性時,即可認定其成立該某罪?! ±?,明知為偽鈔,而持至商店購物時,其行使偽鈔行為,具有“刑法”第196條第1項或第2項行使偽幣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應成立行使偽幣罪。同時,其以偽鈔冒充為真鈔購物,系以詐術使人交付一定之財物,亦具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亦應成立詐欺取財罪。因此,此一犯罪行為事實,其認識上之罪數(shù),即有二罪:行使偽幣罪與詐欺取財罪?! ÷毷牵J識上之罪數(shù),系依立法者所制定之各種犯罪類型所從事之事實及類型之判斷。倘別無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則行為人所為之具體行為事實,如具有某一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時,即應成立一罪;如具有某數(shù)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時,即應成立數(shù)罪?! 《⒃u價上之罪數(shù) 一罪或數(shù)罪之判斷,系以認識上之罪數(shù)為出發(fā)點。倘認識上之罪數(shù),僅為一罪時,則其評價上之罪數(shù),仍僅為一罪。如認識上之罪數(shù),系數(shù)罪時,始生評價上之罪數(shù),究為一罪或數(shù)罪之問題。評價上之罪數(shù),系依禁止重復評價原則,以求合于比例原則以及平等原則之要求所進行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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