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3-10-1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大塚仁 頁數(shù):676 字數(shù):736000 譯者: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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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該《刑法概說》“總論”及“各論”,是總結(jié)了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不久、經(jīng)過半個多世紀的我的刑法學研究成果之著作。以當時歐洲的學說為背景,學習在日本刑法學界顯示了激烈對立的古典學派和近代學派各自的主張,苦心于應該如何克服其論爭,乃是我研究的出發(fā)點。思索的結(jié)果,是把應處于刑法學的根底的人,即可能成為犯罪人同時可能是受刑人的人,理解為受到遺傳和環(huán)境的制約,但是在有限的范圍內(nèi)能夠規(guī)制自己的行動的具有相對自由的主體性存在。因此,既然人實施了作為其人格的表現(xiàn)的犯罪,那么,就應該自甘忍受對其進行的法的非難,自己對其犯罪進行悔悟,而且進行贖罪,這必須說是不可缺少的。作為以這種人為對象的刑法理論,我采取的是“人格行為論”、“人格責任論”,進而,關(guān)于犯罪的要件,從重視罪刑法定主義的觀點出發(fā),使構(gòu)成要件理論徹底化,認為“構(gòu)成要件符合性”是第一個犯罪成立要件,同時對作為第二個犯罪成立要件的“違法性”及作為第三個犯罪成立要件的“責任”,都想重疊地一并考慮其形式的一面和實質(zhì)的一面,構(gòu)筑了不只是就犯罪的成立與否,而且在成立犯罪時也判定其具體程度的理論體系。
內(nèi)容概要
本書是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大冢仁教授所著刑法教科書的最新修訂本,該書通過介紹紛紜的學說動向、分析復雜的法院判例、結(jié)合日本的具體國情,以簡明清揚的文字,詳細解說了具體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顯示了大冢先生理解和把握(不只是批判)社會的內(nèi)在意志,是戰(zhàn)后日本刑法學教科書中奠基性作品之一。
作者簡介
大塚仁,1923年出生于日本群馬縣,1949年畢業(yè)于東京帝國大學(現(xiàn)東京大學)法學部,1952年被名古屋大學法學部聘為副教授,1959年被名古屋大學法學部聘為正教授,1962年獲東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主要著述有:《刑法中新舊兩派的理論》、《間接正犯的研究》、《特別刑法》、《
書籍目錄
凡例文獻緒論 一 刑法名論的意義·對象 二 刑法各論的體系第一編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生命·身體的犯罪 第二章 針對自由的犯罪 第三章 針對私生活平穩(wěn)的犯罪 第四章 針對名譽·信用的犯罪 第五章 針對財產(chǎn)的犯罪第二編 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公共平穩(wěn)的犯罪 第二章 針對公共信用的犯罪 第三章 針對公共健康的犯罪 第四章 針對風俗的犯罪第三編針對國家法益犯罪 第一章 針對國家的存立的犯罪 第二章 針對國家的作用的犯罪 第三章 針對外國的犯罪索引(事項索引、判例索引)譯者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一)意義作為我們社會生活上的手段,文書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關(guān)于法律的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自不待言,以經(jīng)濟交易為主的社會生活上重要的事實,一般也是通過文書的記載而顯示、證明其存在。特別是在法律上規(guī)定作為要式行為需要使用文書的場合(例如,民訴第223條[新第133條第1項]、刑訴第256條等)以及由于使用文書就承認其很強效力的場合(例如,民第550條)等,多對文書抱有廣泛的信賴性。設立文書偽造的犯罪,就是要通過保護對在現(xiàn)代社會中具有這種重要性的各種文書的公共信用,來謀求基于文書的社會生活的安全。[1][2]從來,作為文書偽造的犯罪,刑法規(guī)定的有詔書等偽造罪(第154條)、公文書偽造罪(第155條)、虛偽公文書制作罪(第156條)、公正證書原本等不實記載罪(第157條)、偽造公文書·虛偽公文書行使罪(第158條)、私文書偽造罪(第159條)、虛偽診斷書等制作罪(第160條)、偽造私文書·虛偽診斷書等行使罪(第161條)。[3]但是,近時,隨著電子情報處理組織(計算機系統(tǒng))的實用化、在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的各機關(guān)以及民間各企業(yè)等的廣泛采用,結(jié)果是,有效運用其情報的保存、整理、證明等的能力,從來作為文書所整理、保管的東西,就大幅度地由電磁記錄所代替。所以,關(guān)于供這種情報處理所用的電磁記錄(參見第7條之2)的公共信用性,也產(chǎn)生了與文書的公共信用性同樣予以刑法保護的必要。在昭和62年對刑法進行部分修改時,在公正證書原本等不實記載罪以及其行使罪的客體中追加了電磁記錄,同時,新設了電磁記錄不正當制作罪(第161條之2第1項·第2項)以及不正當制作電磁記錄供用罪(同條第3項)。
后記
自1993年從日本留學歸國,近十年以來,無論身在何處,我都強烈地思念著大壕先生。蒙恩師高銘暄教授的推薦,我1989年9月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學位后不久,即被國家教委選拔為中日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生,赴日本留學。當時的日本尚處在泡沫經(jīng)濟解體直前,初到鄰國,所見的是繁榮和富裕,拿它與自己剛離開的祖國一對比,真實地感到我們落后了。從這種落后的感覺中,我自己有了深重的自卑。記得剛開始的兩個星期,我不敢離開租住的只有幾張榻榻米的空蕩蕩的小屋,也不敢用已經(jīng)掌握的日語與人交談。大塚先生似乎懂得了我的自卑和從自卑中生發(fā)的膽怯以及由此造成的處境的艱難,到了周末,先生就借口年近七旬、需要運動,帶我去名古屋城、博物館、植物園等處見學。與先生在一起時,先生總是不停地給我講述些什么,講得最多的是日本的歷史,特別是日本人如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的廢墟上開拓了未來。
媒體關(guān)注與評論
大塚仁先生的《刑法概說》在日本的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影響甚大,被譽為“戰(zhàn)后日本刑法學著作中代表性作品之一”?! 吻谌A大塚仁教授以人格刑法學為其學術(shù)標志,在其《刑法概說》的體系書中,以主體性的人格性存在的人的行為為基石,構(gòu)建起恢宏的刑法理論大廈,充滿仁者的慈悲、智者的洞察,令人肅然,使人獲益。可以說,這是一部值得精讀的日本刑法體系書。 ——陳興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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