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圖釋-農(nóng)民法律知識普及叢書

出版時間:2008-8  出版社:新疆人民出版社  作者:姜浩林 繪  頁數(shù):94  字數(shù):75000  

內(nèi)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而制定的。 本書為“農(nóng)民法律知識普及叢書”之一,以生動的繪圖闡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通俗易懂的形式便于農(nóng)民工的學習和理解。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wù)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據(jù)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jié)  詢問證人    第四節(jié)  勘驗、檢查    第五節(jié)  搜查    第六節(jié)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jié)  鑒定    第八節(jié)  通緝    第九節(jié)  偵查終結(jié)    第十節(jié)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jié)  公訴案件    第二節(jié)  自訴案件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第四編  執(zhí)行附則

章節(jié)摘錄

插圖: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guān)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yīng)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guān)對于被拘留的人,應(yīng)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yīng)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jù)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guān)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yīng)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guān)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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