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0 出版社:陜西人民 作者:杰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 頁數(shù):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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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下面的文稿正如扉頁所示,早在1780年便已付印了。①當初寫作這部書稿時的設計,并不像目前的書名所示的這般內容廣泛。當時所設計的目標,不過是要寫作一部書的導論,引導出其后的作為全書最終目標的刑法典方案。當這部書稿的主體部分按照當時的寫作意圖已經完成之際,在探究自己所發(fā)覺的某些缺點的過程中,筆者意外地發(fā)現(xiàn)自己陷入了形而上學迷宮的未知困境。②接踵而來的自然是寫作的中止,起初所想到的不過是暫時中止。中止寫作帶來了冷漠;在其他原因的共同作用之下,冷漠演變?yōu)閰拹?。富有洞察力的朋友們早就以嚴厲和真誠的態(tài)度指出了遍及全書的毛病,而本人的良知則證實了其批評指責的正確性。一些章節(jié)過長,另一些章節(jié)明顯無用,以及整個書稿之語言特點方面的枯燥乏味和形而上學性,所有這些使人意識到:此書若以目前的模樣出版,就會在被閱讀、因而被應用的機會競爭方面處于極大的不利地位;而若借助其他敘述方式,它本可以擁有這樣的機會。
內容概要
《論道德與立法的原則》是19世紀英國哲學家、倫理學家杰里米·邊沁的倫理學代表作。該書于1789年第一次發(fā)行。全書共分17章。書中主要提出了兩個“原理”:痛苦和快樂是人們的兩個最高主宰,也是決定人們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道德標準。作者在書中提出凡能求得快樂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惡,求善避惡就是道德。這是所謂的“功利原理”。評價人們行為的善惡,必須考察、計算苦樂的數(shù)量大小、時間長短、確切程度、遠近后果和能否增長等因素。只有那些大量的、長時間的、確切的、較近的和能增長的快樂,才是最大的幸福。這就是所謂“最大幸福原理”。該書為資產階級功利主義倫理思想奠定了理論基礎,出版后影響很大,作者也因此而負盛名。
作者簡介
杰里米·邊沁,英國功利主義哲學的創(chuàng)立者、經濟學家、法學家、是一個政治上的激理分子,亦是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和領袖,并以功利主義哲學的創(chuàng)立者,動物權利的宣揚者,及自然權利的反對者而聞名于世。他還對初會福利制度的發(fā)展有重大的貢獻。 程立顯,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英國威爾二大學哲學博士,長期致力于倫理學,社會公政公民教育領域的理論研究與教學, 宇立利,北京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
書籍目錄
序言第一章 功利原則1.痛苦和快樂宰制著人類2.何謂功利原則何謂原則3.何謂功利4-5.何謂共同體利益6.何謂符合功利原則的行為7.何謂符合功利原則的政府舉措8.何謂功利法令或命令9.誰為功利原則的信奉者10.如何理解應當與不應當、對與錯等等11.功利原則正確性之證明既無必要也不可能12.但該原則迄今很少被始終一貫地遵行13.絕對無法始終一貫地反對該原則14.為消除對該原則的偏見而實施的步驟第二章 反功利原則1.功利原則之外的一切原則必定錯誤2.一項原則的錯誤方式禁欲主義的詞源僧侶的原則3.何謂禁欲主義原則4.何人為禁欲主義原則的信奉者5.一些人信奉該原則基于哲學根據(jù),而另一些人則基于宗教根據(jù)6.宗教型比哲學型更加信奉該原則7.哲學型在知識人群中影響最大,而宗教型則在普通民眾中影響最大8.兩種類型都從未堅定地把禁欲主義原則應用于政府事務9.禁欲主義起源于被誤用的功利原則10.禁欲主義原則絕不能被始終一貫地遵行11.何謂同感和反感(同情和厭惡)原則12.這是對任何原則的否定,而不是任何實在的東西13.反感原則信奉者的情感14.有關是非標準的體系皆可歸結為該項原則表明許多自封體系之特征的種種術語1.道德觀2.常識3.理解力4.正義法則5.事物的合情合理6.自然法7.理性法,正義理性,自然公正,自然公平,優(yōu)良秩序8.真實9.上帝選民之說10.違反自然上述所有方法的危害功利實際上是否為我們所賦予的一切贊成之唯一根據(jù),是需要考慮的不同問題15.該原則常常同功利原則一致16.該項原則很容易失之過嚴17.但有時失之過寬18.何謂神學原則?——不是一條獨立原則神學原則如何歸結為其他三原則中的某一原則19.即便反感所命令的行為十分正當,但反感本身決不是行為的正當理由第三章 痛苦和快樂的四種約束力即四種來源1.本章同上一章的聯(lián)系2.快樂與痛苦的四種約束力即四個來源3.(1)自然約束力4.(2)政治約束力5.(3)道德約束力或大眾約束力6.(4)宗教約束力7.屬于宗教約束力的苦樂,或者同現(xiàn)世生活相關,或者同來世相關8.同現(xiàn)世生活相關的苦樂,無論出自何種來源,其不同僅在于其產生的狀況9.例證10.同來世生活相關的苦樂,尚無人確切知曉11.自然約束力包含于其他三種約束力的每一種之中12.本章之功用第四章 諸多苦樂之值及其估量1.本章之功用2.估量苦樂之值時須考慮的因素——就單個人和苦樂本身而論3.就其同其他苦樂的關系而論4.就一群人而論5.評估任何行為或事件之傾向的過程6.上述過程的應用7.同樣的過程適用于善惡、利害等一切苦樂的變體8.人的實踐同該理論的一致性第五章 快樂與痛苦的類型1.快樂與痛苦:單一的與合成的2.單一快樂列舉3.單一痛苦列舉為何未給出任何有分析的觀點4.(1)感官之樂列舉5.(2)富有之樂:或是獲得之樂,或是占有之樂(3)技藝之樂6.(4)和睦之樂7.(5)令名之樂8.(6)權力之樂9.(7)虔誠之樂10.(8)仁慈或善意之樂11.(9)歹毒或惡意之樂12.(10)回憶之樂13.(11)想象之樂14.(12)期待之樂15.(13)交往之樂16.(14)解脫之樂17.(1)匱乏之苦18.匱乏之苦包括:①想望之苦19.②失望之苦20.③遺憾之苦21.(2)感官之苦無任何實在痛苦對應于性感之樂22.(3)乏技之苦無任何實在痛苦對應于新奇之樂亦無對應于富有之樂者這是明顯的實在痛苦或者不過是匱乏之苦?23.(4)不和之苦24.(5)惡名之苦相對于令名之樂的惡名的實在之苦與匱乏之苦相互包含25.(6)虔誠之苦無任何實在痛苦對應于權力之樂相對于虔誠之樂的實在的虔誠之苦與匱乏之苦相互包含26.(7)仁慈之苦27.(8)歹毒之苦……第六章 影響敏感性的狀況第七章 人的一般行為第八章 意圖第九章 意識第十章 動機第十一章 人的一般性格第十二章 關于有害行為的結果第十三章 不宜于刑罰的情況第十四章 罰與罪的均衡第十五章 懲罰應有的特性第十六章 罪過的分類第十七章 法學之刑法分支的范圍
章節(jié)摘錄
要全面而正確地回答這些問題,就必須理解并確定立法體系之每一部分同其他各部分的關系和依存性,這是十分顯而易見的道理。然而,要做到這一點,其根據(jù)只能是對這些部分本身的看法。因此,令此類觀察準確無誤的必要條件,是要存在著有待觀察的完整結構。迄今為止,任何地方都看不到滿足了這一條件的實例。在英國所說的習慣法(在世界各地或可更恰當?shù)胤Q之為法官自我裁量法)乃是習慣上假定的法律成分,其作者不知為何人,其內容未有眾所周知的詞語予以表達,卻在任何地方都構成了法律結構的主體,——正如假想的以太,雖無可感知的物質,卻充滿了宇宙空間。正是根據(jù)這種假想理由而突然想到的零零碎碎的實際法令,構成了每一部國家法典的內容。結果如何?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筆者需要有個完整法律體系的實例以供參考,因而必須先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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