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6-4 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 作者:陳柳裕 頁數(shù):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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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沈家本字子惇,清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即公元1840年8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歸安縣(即今湖州市屬)的一個書香之家。歸安古稱吳興,北瀕太湖,土地肥沃、交通便利,是著名的漁米之鄉(xiāng)。明清之際,這里人才輩出,該地域的文人士風顯然對沈家本青少年時期的致學及后來的仕途生涯產(chǎn)生了很大的影響?! ∩蚣冶镜母赣H沈丙瑩道光二十五年中進士,同年補官刑部陜西司主事,在刑部一待就是十二年,雖然律例嫻熟,可是升遷并不順暢,始終不過司員而已。其后外放貴州任地方官,終因不善逢迎而罷官歸里?! ⊥嗡模?865)年,沈家本鄉(xiāng)試中舉,時年二十五歲,可謂青春得意。但其后近二十年的時光里卻三科會試不第,因而便不得不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時文八股之上,屢敗屢試,終于在光緒九(1883)年得中進士,時家本已年屆四十三歲,只能說是大器晚成了。 沈家本考取進士以前,已在刑部任候補郎中多年。金榜題名以后,歷任刑部郎中、刑部奉天司主稿兼秋審處坐辦、律例館幫辦提調(diào)、協(xié)理提調(diào)、管理提調(diào),專力于案牘奏讞之學,“以律鳴于時”,是當時著名的律學專家。光緒十九(1893)年冬外放天津知府,光緒二十三(1897)年夏又調(diào)任保定知府。光緒二十六(1900)年,家本升署直隸按察使。這一年發(fā)生了舉世震驚的庚子拳變(即義和團運動),八國聯(lián)軍入據(jù)保定,沈家本亦被拘押近四個月之久?! 」饩w二十七(1901)年十月,劫后還都,沈家本出任刑部右侍郎(相當于今天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實為刑部當家“堂官”,主持部務,開始了沈家本一生中最為輝煌的時期。次(1902)年春,清廷下令參照西式法律修訂新律,在袁世凱、劉坤一、張之洞等舉薦下,沈家本出面負責具體的策劃實施。此后的10年里,家本先后與伍廷芳、俞廉三等聯(lián)手主持修訂了十余部新式法律或法律草案,同時還他主持或參與了清末刪改舊律、司法體制改革、翻譯各國法律、籌建新式法律教育及與立法相關(guān)的出國考察和國內(nèi)調(diào)查等項事務,堪稱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代表和化身。 1913(民國二)年6月9日,沈家本與世長辭,享年七十三歲。
作者簡介
陳柳裕,1968年出生于浙江慈溪。1990年獲杭州大學法學學士、2001年獲浙江大學法碩士、2004年獲華東政治學院法博士?,F(xiàn)為浙江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副研究員,浙江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浙江九重天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浙江財經(jīng)學院法學院、浙江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著有《西方法理思想的邏輯演變》(合作)、《票據(jù)法詳論》、《企業(yè)法律實務》等著作 。近年來主要從事中國近代法律史和浙江地方法制問題研究。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家世與童年第二章 青年時代第三章 科考和刑曹生涯第四章 天津和保定任上第五章 執(zhí)掌刑部第六章 奉命修律第七章 翻譯各國法律和法學著作第八章 改造舊律第九章 首任大理院正卿第十章 修訂法律大臣第十一章 考察日本法制第十二章 聘請日本法學專家第十三章 主持民商事習慣凋查第十四章 制定近代意義上的訴訟法第十五章 創(chuàng)設律師和陪審制度第十六章 制定《大清新刑律》第十七章 禮法論爭第十八章 近代民商法體系的創(chuàng)設第十九章 近代獄政制度的創(chuàng)設第二十章 創(chuàng)建、主持京師法律學堂第二十一章 北京法學會和法學會雜志第二十二章 整理舊稿第二十三章 袁世凱的法律顧問第二十四章 博古通今的法制冰人沈家本大事年表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書摘從六月初八日到達貴州以后,沈家本在其父銅仁知府任所一面幫助其父料理府中事宜,一面認真準備科考,并陶醉于山城銅仁的旖旎風光中。 然而,好景不長。沈丙瑩從安順府到達銅仁府后,正值銅仁鄰郡思州府屬之路溪教發(fā)動起義。他越境作戰(zhàn),為清王朝立下了汗馬功勞。“先大夫權(quán)貴州之銅仁府事,地鄰思州府屬之路溪。教匪謀于路溪,舉旗起事。先大夫調(diào)知之,預為備。賊至,親乘城守御,炮斃其悍酋。賊退,聚路溪。復親率團勇,越境攻之,賊散走,次弟擒獲著名匪首數(shù)十人,事遂定?!钡?,就在他鎮(zhèn)壓路溪教軍起義以后,當時的貴州貴東道道員韓超,路經(jīng)銅仁,“有所希望于先大夫”。然而,沈丙瑩因正忙于籌兵籌餉,沒有給韓超送禮,韓超為此懷恨于心。 韓超,字南溪,直隸昌黎人,道光時即發(fā)貴州為官。在戰(zhàn)事頻頻的貴州,起家于武職的韓超,回到省城貴陽即官運亨通,署貴州按察使。韓超當權(quán)以后,沈丙瑩的銅仁知府一職,即由韓超門生王云所取代。“王云者,湘中小吏,以資得官,曾以四百金執(zhí)摯于韓門下者也?!笔拢n超由臬司(即按察使)權(quán)巡撫事,“先大夫返省閑居”。就這樣,“疆吏攘其功以與私人,先生(指沈丙瑩)若未嘗有勞焉,旋以劾去”。 官場如此險惡,黔局如此混亂,沈丙瑩在只身前往貴州的同時,打發(fā)家人離開銅仁。就這樣,沈家本在滯留銅仁半年以后,即于十二月初八,踏上了前往湖南長沙的漫漫長路。十二月二十五日,護著母親,帶著弟妹,歷經(jīng)兵荒馬亂的沈家本,終于進入長沙。 在長沙住所東茅巷彭宅,沈家本一面隨時探聽貴州的消息,一邊則“放懷且讀古人書”。 P11-12
媒體關(guān)注與評論
書評沈家本是深了解中國法系,且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家。中國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啟后,并且又是媒介東方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 ——楊鴻烈 當代中國(包括大陸和臺灣)的法律體制,前民國時代的法律體制,從宏觀上看基本上仍維持在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所奠定的大框架之內(nèi)。 ——蘇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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