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婚姻與社會干預的變遷

出版時間:2010-10  出版社:林明鮮 山東人民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林明鮮  頁數(shù):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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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本研究的目的:以費孝通的命題為出發(fā)點在中國,結婚和離婚是個人的私事還是公事?對這個問題,中國著名的社會學家費孝通的回答是:“結婚不是件私事?!北緯再M孝通的這個命題為出發(fā)點,探討婚姻中的私事與社會干預的變遷問題。費孝通的以“結婚不是件私事”為命題的文章,在論述中國人的傳統(tǒng)思維方式這一點上,應該是具有代表性的。并且文章還概括了中國人和西方人對待結婚和愛情所持有的不同的思維方式。不過,費孝通的命題所論述的有關中國的傳統(tǒng)思維方式,是舊中國農(nóng)民所具有的思維方式,不能代表現(xiàn)今中國人的思維方式。費孝通的論文發(fā)表迄今已逾50年,我們現(xiàn)在還能否說結婚不是件私事呢?1946年費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提出了“結婚不是件私事”這一命題,那么,他為什么說結婚不是件私事呢?其理論根據(jù)是什么?這里,費孝通所說的私事,不是指和家庭或朋友有關的事情,而是指“個人的事情(personal affairs)”。根據(jù)費孝通的觀點,在中國,婚姻意味著建立父母系生育,而不是西方社會中所謂男女間的愛情。中國的婚姻是由社會力量產(chǎn)生的,并非像西方社會那樣是以愛情為基礎的男女相互選擇的個人行為。之所以這樣說,其理由有三點:第一,世界上還從來沒有一個地方把婚姻視做當事人之間個人的事情,別的人不加過問的。配偶的選擇非但受到社會的干預,而且從締結婚約的那天起直到婚后夫婦關系的維持,也多多少少要受到他人的干預。這樣,把男女間的婚姻關系就弄成了一樁“公眾事件”了。把婚姻關系弄成公事,是為了夫妻關系能夠長期地得到維持。通過它來維持長期的夫妻關系,進而達到“生兒育女”的目的。因此,男女結婚成為夫妻的過程中必然要受到他人的干預。第二,如果他人不予干涉,單靠“性的沖動”和“對孩子的愛”的話,不能建立起長期合作生兒育女的關系。假如婚姻并不意味著男女通過長期合作生兒育女,而只是確立男女結合或者異性關系的話,婚姻就成了私事,他人沒有必要進行干預。因此,在舊家庭制度下,配偶的選擇不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愿,而是由家長來決定的。第三,為了使婚姻關系負有責任,社會制定法律來規(guī)范行為,對背離社會規(guī)范的行為要加以制裁。單靠法律的制裁猶嫌不足,于是把經(jīng)濟關系等滲入婚姻關系中,以加強夫婦間的結合。即使夫妻間一時感情不和,但會因牽涉太多而不至于離婚。而且,進一步給婚姻附加上宗教的東西,使之意味著神圣不可動搖。總之,與婚姻有關的法律、社會以及宗教的制裁,都是在維持人類生活中必需的傳宗接代作用。

內(nèi)容概要

  在我國,婚姻長期以來受到他人的干預,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說:”婚姻不是件私事?!泵駠鴷r期,家長干涉私人生活領域:計劃經(jīng)濟時期.國家通過中間集團干涉私人生活領域。結婚和離婚的自由在很長的時期內(nèi)沒有被承認。但是改革開放后人們的價值觀念發(fā)生了很大變化.人們?nèi)找姘鸦橐鰡栴}看成私人領域.社會對婚姻的干涉也越來越少了?! ≡摃亲髡咴谌毡久盼荽髮W博士論文的基礎上翻譯而成的。《中國的婚姻與社會干預的變遷》中,作者從歷史社會學的角度.從公、私領域的視角探討了中國的結婚和離婚的特征;通過結婚和離婚.深入探討了從民國時期到改革開放時期中國社會的變遷,尤其是婚姻中“私事”含義的變遷。讀者可以從中看到.在80多年的歷史變遷中.人們?yōu)榱藸幦』橐鲎杂伤鞯姆N種努力,以及每個歷史時期國家、社會對婚姻的影響和干預。

作者簡介

林明鮮,男,1958年生,日本名古屋大學社會學博士、教授.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副院長。主要研究方向:家庭社會學、人口社會學、老齡社會學。在日本求學和工作達11年.主編和參編過多部日文著作.中文著作有《韓國投資與山東沿海城市發(fā)展》(吉林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城鄉(xiāng)人口老齡化與老齡問題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等。

書籍目錄

序言婚姻中的私事與社會干預·1·一、本研究的目的:以費孝通的命題為出發(fā)點·1·二、本研究的意義:“私事”與“社會干預”·3·三、本書的構成·6·第一章 離婚研究的探討和本研究的課題·9·一、現(xiàn)代化理論·9·二、資源論·13·三、制度論·16·四、先行研究的有效性及其局限性·19·五、中國的離婚研究·21·六、研究方法·27·第二章 結婚與離婚和“私事”含義的變化一社會學的探討·32·一、費孝通命題的探討及其存在的問題·32·二、私事概念的探討·34·三、私事和干預的問題·37·第三章 民國時期的結婚與離婚·41·一、國共兩黨的婚姻制度·42·二、傳統(tǒng)家庭的結婚與離婚·44·三、結婚的類型及其變化·47·四、解放區(qū)的婚姻狀況·49·五、結論·54·第四章 解放區(qū)的土地改革和地主的婚姻·56·一、中國的“階級區(qū)分”·57·二、中央的土地制度·59·三、地方的土地政策與地主的婚姻·60·四、結論·65·第五章 計劃經(jīng)濟時期(1949~1977)的離婚·67·一、離婚的推移和時期區(qū)分·67·二、婚姻法和離婚的增加(1950~1953)·71·三、調(diào)解制度的引入和離婚的減少(1954~1960)·76·四、“大躍進”、“反右派”運動和離婚的增加·82·五、“文化大革命”和其后的離婚制約·86·六、結論·88·第六章 離婚的社會控制:從反封建到維持秩序·90·一、思想控制·90·二、婚姻自由和對婚姻自由的爭論·93·三、計劃經(jīng)濟時期的愛情觀·101·四、中間集團的控制·106·五、結論·112·第七章 中國的現(xiàn)代化與離婚·114·一、離婚的變化及其特征·114·二、鄧小平的社會主義理論和價值觀的變化·118·三、婚姻法和觀念的變化·122·四、中間集團的變化和“私”意識的形成·126·五、愛情觀的變化·137·六、結論·141·第八章 婚姻行為中的資源與交換——以延邊朝鮮族女性的涉外婚姻為例·143·一、離婚·145·二、涉外婚姻·151·三、考察和結論·156·第九章 現(xiàn)代中國的私事與社會干預的變遷·159·一、婚姻與“私事”的變遷·159·二、從公事到私事:自由與干預·162·參考文獻·165·后記·175·

章節(jié)摘錄

插圖:在討論離婚率為何上升這個問題的時候,許多學者提出女性社會經(jīng)濟地位的提高會導致離婚率上升這樣的論點,即已婚女性就業(yè)機會的增加和收入的增加等被認為是帶來離婚率增加的一個重要原因。①這個論點的問題是沒有充分考慮已婚女性所處的社會經(jīng)濟條件和家庭經(jīng)濟環(huán)境,容易被認為只是關注妻子方面的條件而展開的討論。實際上,因為離婚是夫妻之間的問題,所以必須要把丈夫的社會經(jīng)濟狀況或家庭收入等包括在內(nèi)展開討論。因此,考察個人所擁有的各種資源對婚姻的穩(wěn)定(不解除婚姻)與婚姻的變化有著什么樣的關系是很重要的。這里所說的資源,是針對個人所擁有的職業(yè)、收入、學歷、性別和年齡等而言的,一般來講,性別和年齡是先賦地位,而學歷、職業(yè)和收入是成就地位。學歷、職業(yè)和收入相互影響的情況較多。下面,考察一下個人所擁有的各種資源對婚姻的穩(wěn)定與離婚有哪些影響。1.職業(yè)。在美國初期的離婚研究中,雖然有“就業(yè)女性增加”和“已婚女性經(jīng)濟自立”(Glick 8L Norton,1979)帶來高離婚率的學說,但離婚率的上升并不僅僅是因為女性所處的外部環(huán)境的變化而增長的。古德在1948年曾假設職業(yè)地位高的階層中離婚者居多,但在1950年和1960年進行調(diào)查后糾正了自己的假設。也就是說,他發(fā)現(xiàn)職業(yè)地位低的階層比職業(yè)地位高的階層離婚率要高(Goode,1963)。

后記

本書是在我的日本名古屋大學博士論文的基礎上部分修訂而成的,也是我研究中國離婚問題的一個總結。譯成中文時,為了保持學術文章的完整性,除對個別章節(jié)和觀點進行修訂之外,基本保留了原有的內(nèi)容。在我國,從民國時期開始,雖然法律上承認了婚姻自由,但是在實際生活當中大多數(shù)民眾沒有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離婚問題往往受到家庭、集體、社會和國家的限制與強烈干預,個人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離婚問題。因為中國文化一向強調(diào)整體利益,而忽視個人權利。大多數(shù)民眾習慣于為了整體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講,本書通過婚姻問題考察了“私人領域”(包括個人領域)和“個人權利”形成的歷史過程。從民國時期到改革開放初期,個人基本上沒有離婚的自主權,而現(xiàn)在人們已經(jīng)完全獲得了離婚的自主權。這表明人們在婚姻領域中已經(jīng)獲得了個人權利。同時,離婚已經(jīng)普遍被認為是私人領域,集體、社會和國家基本上不再干預離婚問題。現(xiàn)在,問題是當私人領域中發(fā)生性別歧視時,公權是否應該干預。對這個問題,我國學術界尚未達成共識。因此,今后我們要繼續(xù)探究這個公私領域的劃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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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婚姻與社會干預的變遷》是由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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