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山東人民出版社 作者:陳金釗,謝暉 主編 頁數:379
內容概要
在我國,法律方法論一直是一門處于邊緣位置、發(fā)展遲緩落后的學科,主要原因在于,人們始終把法律方法論作狹義的理解,對其角色的工具性、實用性定位,在觀念上的單一陳舊,嚴重制約和影響著對法律方法論理論體系的建構。法律方法論要從困境中走出來,必須進行檢討與重構。 本書為“法律方法”第十卷,主要設置了域外視窗;法律方法理論;部門法方法論;裁判方法論;司法意識形態(tài)研究;法學評論等六個欄目。
書籍目錄
域外視窗 現實主義法學——下一步 作為修辭之法律,作為論證之修辭 桑斯坦《偏頗的憲法》書評 歷史法學派的方法論探源 ——以哥廷根學派的法學方法論革新為考察重點 卡多佐的實用主義司法哲學與審判技藝 德沃金法律原則推理理論中的兩個難題 整體性等于融貫性嗎? ——評德沃金法律理論中的融貫論法律方法理論 法律解釋學中國化的意蘊 論語義解釋的有效性 ——以哈特的法律規(guī)則有效性理論為基礎的檢討 薩維尼法律解釋范式的再思考 法律解釋的制度邏輯 ——基于中國語境的分析 法律解釋本體論轉向在我國法律方法論中的意義 從邏輯涵攝到類型歸屬 漏洞補充的理論定位 ——法律方法論的視角 規(guī)避法律的對策研究 ——法律解釋的視角部門法方法論 定罪判斷中的法律方法 法益:刑法解釋的核心概念 ——以盜竊虛擬財產為例 論行政法解釋中的實用主義思維 美國憲法解釋的轉向及其原因 生育權糾紛的司法求解與方法面對 ——兼與張其山博士商榷 確定國際習慣規(guī)則的一種融貫論解釋 基本權利在法律解釋中的地位探討 法律方法論中國化的一種實踐 ——-2009年部門法方法論研究通覽裁判方法論 司法判決中的三種進路 ——對美國“勞倫斯訴得克薩斯案”判決的解讀 中國古代非正式法律淵源論:基于司法立場的解讀 判決書說理與法律論證方法的應用 ——以一份刑事訴訟判決書為例 司法論證的運作調研 ——以部分法院為樣本的實證分析 司法三段論的意義重構司法意識形態(tài)研究 涉外民商事司法能動分析 ——以我國涉外司法實踐為例 司法能動主義在環(huán)境刑法領域的一次嘗試? ——由江蘇鹽域“220”特大水污染案的判決談起 美國憲法解釋中的能動與克制 司法能動主義:概念、形式與功能法學評論 法律體系的邏輯分析 自然資源物權的選擇與歸屬 法律學說的理性重構 ——讀《法律科學——作為法律知識和法律淵源的法律學說》 新修辭學的論證技術 ——佩雷爾曼《修辭學王國》評介
章節(jié)摘錄
插圖:重構司法三段論,最為直接的方法是將原本不屬于三段論的內容給排除出去,以恢復邏輯三段論的原有功能和結構。然而這一做法很快招致批評:僅僅將其看成是邏輯三段論在法律裁判領域的特別應用,司法三段論的研究將無任何意義。甚至,作為司法三段論概念的存在,也顯得多此一舉,亞氏的邏輯三段論足以擔當此任?!拔覀冊谔剿鞑⒅铝τ谘芯窟壿嬁茖W的發(fā)展時,切不可忽略科學本身的工具性,不能不首先考慮到如何更好地發(fā)揮它的應用效力?!薄耙l(fā)揮邏輯科學的應用效力,就不能不結合特定領域思維的特殊性?!弊鳛橐环N形式邏輯,司法三段論的作用依然是為論證提供一種形式向度上的分析工具和評價標準,但它已經不再強調邏輯上的必然得出,也即邏輯反對者提出的“邏輯迫使法官得出特定的結論”。它認識到,要保證裁判的正當性,除形式的向度外,還需關照該裁判結果的實質向度和程序向度,雖然司法三段論仍無法對此負責,但它卻不再回避裁判中的前提與結論的價值判斷和過程分析,只不過要求借助其他的標準。這注定司法三段論將無法擺脫日常語言來實現三段論原有的計算的準確性與思維的純粹性。司法三段論的重構,是隨著法律論證理論研究而發(fā)展起來的。正是由于司法三段論無法在實質向度和程序向度上為裁判提供技術支持和評價標準,以司法三段論為主的法律方法論在現代社會受到各種挑戰(zhàn)正日益失去解釋力和說服力,而轉向以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為理論維度的法律方法論當代法律方法論視域中,以司法三段論為代表的演繹邏輯不是被拋棄,而是作為一種研究法律論證的方法使用。它構成某一法律論證之可接受性的必要要件:支持該證立的論證必須可被重構為邏輯上有效的論證時,才能從法律規(guī)則和事實(前提)當中得出判決(結論)?!靶问接行缘淖饔帽划斪龇烧撟C的合理性標準,而邏輯語言被用于重構各種法律論證”。在邏輯學上,評估演繹推理(論證)的可靠性有兩大步驟:首先,根據推理規(guī)則判定推理是否有效。完成這一步需要對日常思維中的論證進行重構,也就是找出未陳述的前提或結論,將論證中的推理重新構造成推理的標準形式,然后我們就可以根據推理規(guī)則判定它是否有效;其次,根據符合論或貫通論的觀點判定前提是否為真。符合論的最弱意義上的回答是:不能與經驗事實相矛盾,貫通論最弱的回答是:不能與其他可選擇的陳述相矛盾。在法律論證中,重構論題的目標是:對論證過程的各階段、明確的和隱含的論據以及論證結構,獲得一個清晰的印象。反過來,理性重構同時也構成了評價各種論證的基礎。在邏輯方法中,論證是通過一組邏輯有效的論據進行分析的,據此完成一次重構。而且,為了表明整個論證是一個有效的演繹論證,每一步推理步驟都應該演繹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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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第10卷)》是由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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