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3-1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美] 丹尼斯·帕特森 編 頁數(shù):627 字數(shù):580000 譯者:汪慶華,魏雙娟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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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布萊克維爾法哲學和法律理論指南》是拉特格斯大學(Rutge
Univeity)法學院杰出教授丹尼斯·帕特森(Dennis Patteon)主編的一本百科全書式的法學指南。本書的諸位作者都是當代法
學領域的頂 尖學者。通過他們極具才華的原創(chuàng)性文章,本書為讀者們提供了一本簡明的 法學詞典。
它涵蓋了幾乎所有重要的法學流派和法學學科,是對基本的法學概念、理論 、主題、學
說的一次前所未有的批判性概括和解讀。通過本書,讀者們既能迅速進入法 學的各種相
關理論學說,又可以借鑒豐富的案例材料和參考文獻??梢哉f,無論對于法 科學生,還
是法學專家,《布萊克維爾法哲學和法律理論指南》都會有所裨益,它既是 重要的入門指引,又是進一步研究的出發(fā)點。
作者簡介
丹尼斯·帕特森(Dennis Patterson),布法羅大學(University of
Buffalo)哲學博士和拉特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法學院杰出教授。獲得富布萊特、洪堡基金會和美國人文學會的研究資助。擔任過柏林大學、維也納大學、得克薩斯大學和喬治城大學的訪問教授。著述廣泛,在法哲學和商法領域發(fā)表了大量的文章和著作。
書籍目錄
序言
第一部分 法律部門
第一章 財產法
第二章 契約
第三章 侵權法
第四章 刑法
第五章 國際公法
第六章 憲法和宗教
第七章 憲法與解釋
第八章 憲法與隱私
第九章 憲法與平等
第十章 證據(jù)
第十一章 比較法
第十二章 制定法解釋
第十三章 沖突法
第二部分 現(xiàn)代諸學派
第十四章 自然法理論
第十五章 法律實證主義
第十六章 法律現(xiàn)實主義
第十七章 批判法學
第十八章 后現(xiàn)實主義與法律程序
第十九章 女權主義法理學
第二十章 法律經濟學
第二十一章 法律形式主義
第二十二章 19—20世紀德國的法哲學與法律理論
第二十三章 馬克思主義法理學
第二十四章 解構主義
第二十五章 后現(xiàn)代主義
第二十六章 法律實用主義
第三部分 法律和各學科
第二十七章 法律人類學
第二十八章 法律社會學
第二十九章 法律與神學
第三十章 法律與道德
第三十一章 法律與文學
第四部分 各論題
第三十二章 守法義務
第三十三章 道德的法律實施
第三十四章 不確定性
第三十五章 先例
第三十六章 懲罰與責任
第三十七章 忠誠
第三十八章 融貫性
第三十九章 福利國家
第四十章 法學
第四十一章 法律的權威
第四十二章 類比推理
索引
譯者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插圖: 不過,這篇文章在理論上的貢獻并不在于其就救濟利益進行的頗具影響力的分類,也不是他的這一重要主張,即法院在做出違約損害判決時,實際上同時保護了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法院應該公開承認這一點。而應是,富勒對預期損失的理性基礎的困惑以及解決該困惑的努力集中體現(xiàn)了該文的真正理論價值(Fuller andPerdue,1936,PP.52—66)。 面對法律規(guī)定和法學界(仍然)占主流的觀點,即受允諾人起訴要求預期損失的權利已經是一個占統(tǒng)治地位并且是公正的原則,富勒并不同意,他認為,“事實上,解釋”為什么補救預期損失應該是契約損害賠償中的一般規(guī)則“并不那么容易”。他在這個困難中發(fā)現(xiàn)了更根本的問題,即“為什么一個不被信賴的承諾[應該]被執(zhí)行呢”。 那么,對富勒而言,什么是預期損害賠償問題的基本困難呢?首先我們回想一下,在為了使受允諾人處于一種如同允諾人已經正常履約的地位,而判給受允諾人預期損失賠償金之時,法律的目的在于補償受允諾人;也就是說,給予受允諾人與最初本來是他的、卻因為允諾人的違約行為而失去或者被妨礙的事物相當?shù)膬r值。然而,在富勒看來,受允諾人從來就沒有在事實上“擁有過”(had)這一期待利益——這只不過是被承諾給他而已。既然他從來就未曾擁有i也就不可能喪失。因此,富勒的結論是,“表面看來,預期損害賠償是非常奇怪的賠償”。 基于這個結論,富勒指出,期待利益要求司法介入的訴由比恢復原狀和信賴利益的相應訴由要輕微得多。保護后兩種利益的結果是彌補實際損失,所以在性質上屬于補償,而保護預期損害則給了受允諾人他本來就沒有的東西,因此它是一種“新情況”。從補償損失到滿足因違約而受挫的預期損失,法律不再僅僅采取恢復性行動,而是開始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富勒援用亞里士多德有關正義的分析,認為法律這時從矯正正義過渡到了分配正義。 考察富勒提出的期待利益存在的困難,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這一點必然依賴于以下隱含前提:一個承諾,即使已經被對方接受,也不會給予受允諾人任何東西;只有在該承諾被履行,并且僅僅是在被履行之時,受允諾人才算是得到了一些東西。所以,不能認為違約——或者,更一般地說,未履約——剝奪了已經屬于受允諾人的東西。因此,富勒認為,法律要求允諾人賠償預期損失,元異于要求他承擔使受允諾人獲利的積極義務,而不是承擔不能給受允諾人造成損害的消極義務。這可以從他認同(1936,P.56,rL 7)兩位大陸國家學者涂爾干(Durkheim)與圖爾圖龍(Tourtoulon)的觀點得到證實。在富勒引用的那個段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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