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3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鄧正來 編 頁數(shù):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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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復旦政治哲學評論》,顧名思義,是一套以政治哲學為主題的專業(yè)性輯刊。我們創(chuàng)辦這份輯刊,不僅是要引領中國政治學研究從此前的“政治科學”取向向“政治哲學”轉變,更是旨在以政治哲學思維為基點為我所謂的“理想圖景時代”中國政治秩序的建構和世界秩序的重構提供理論資源。 眾所周知,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政治學研究獲得了長足的發(fā)展:我們不僅超越了鄧小平所說的“趕快補課”的階段,而且還初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政治學學科體系,并開始以村治等領域的研究在國際學術界初步發(fā)出了我們的聲音。但從根本上講,中國政治學研究仍然存在著一個在我看來亟需解決的傾向問題,即我所謂的“重技術、輕理論,重政治科學、輕政治哲學”的問題。這突出表現(xiàn)在:盡管我們擁有政治學理論、中外政治制度、科學社會主義與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共黨史(黨的學說與黨的建設)、國際政治、國際關系和外交學等數(shù)個政治學二級學科,但即使是最具理論性的“政治學理論”學科也多是以政黨制度、政府治理、基層民主等較淺層次的理論問題為研究取向的,完全欠缺對政治秩序正當性的根本哲學思考,即政治哲學思考。在我看來,盡管我們不能否認此類研究的基本價值,但從我所謂的“理想圖景時代”中國政治學所應擔當?shù)臅r代使命來看,我們還必須實現(xiàn)一種根本取向的轉變,即從政治科學到政治哲學的轉變?! ≡谄渌麍龊?,我經由長期研究已經指出:當下中國和中國社會科學正處于一個新的時代,即“理想圖景時代”。我的這一主張是基于我對全球化的性質、全球化時代世界結構的性質以及中國在當下世界結構中所面臨的挑戰(zhàn)和機遇等問題的深入思考而形成的。
內容概要
《復旦政治哲學評論(第1輯)(2010年第1卷)》是以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共同創(chuàng)辦的中國第一個“政治哲學”博士點為學科依托,創(chuàng)辦的中國第一本政治哲學專業(yè)性學術讀物。以“根據中國、學術為本”為學術理念,堅持純粹的學術原則,倡導以當下中國政治秩序建構之正當性為出發(fā)點,以反思、批判的態(tài)度對待中西各種政治哲學理論資源,力爭引導中國學人建構起基于中國文化身份和政治認同并具有國際學術影響力的中國政治哲學學派;以“扎根復旦、輻射全國、走向世界”為辦刊思路,將其辦成集中展現(xiàn)包括復旦師生在內的漢語學人政治哲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網絡漢語世界政治哲學研究中堅力量,并向世界展現(xiàn)中國政治哲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的一個學術平臺?!稄偷┱握軐W評論(第1輯)(2010年第1卷)》為第一期,集中刊發(fā)了幾篇研究羅爾斯思想的論文和譯文,以及其他相關學術論文。
書籍目錄
從政治科學到政治哲學:“理想圖景時代”政治學研究的轉向——復旦政治哲學評論序言主要題研討:羅爾斯政治哲學羅爾斯論自由及其優(yōu)先性羅爾斯與自由的優(yōu)先性一個精致的正義論體系——《正義論》修訂版譯者前言學術專論多元論與美好生活:試探施特勞斯政治哲學的兩項誤解正當為何必要?——論正當防止不可接受之惡的功能西耶斯的制憲權概念:一個政治理論的分析當代中國民族主義思想基礎評析現(xiàn)實主義、價值認同與理性的力量——從“米洛斯對話”談起書評思考施米特的實證主義——考析《政治的概念》的方法論進路同意:從契約論到商談論——簡析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中的合法化論說康德法律哲學的兩種闡釋路向:起源與基礎——杰里米·墨菲《康德:權利哲學》中譯本導言
章節(jié)摘錄
的確,這類簡單的情形存在于人們所認為的下述情形之中:所有的“平等公民”(不論他們個人的品味或欲求有多么不同)——只要他們是理性的——都會在自由權項發(fā)生沖突的時候偏好一種選擇。但我不明白,有關有代表性的平等公民的理性偏好的觀念是如何能夠在理性人對那些彼此沖突的自由權項的價值問題發(fā)生分歧的情況下,以及在根本不存在理性人會偏好的顯而易見的最差中的最好情形的情況下有助于解決沖突問題的。確實,在這類沖突必須加以解決的四階段序列的諸階段中,也根本不存在一種可以阻止那些必須做出決策的人去了解各部分人傾向于何種選擇的無知之幕。但是我認為,羅爾斯不會把這種了解視為是與那些關于有代表性的平等公民偏好什么才是理性的論點相關的,因為只有在我們認為這個有代表性的公民以某種方式(也許是以其彼此沖突的欲求所具有的相對力度或強度)反映了人群中不同偏好之分布的時候,這種了解才是相關的。然而,這實質上相當于一種功利主義的標準,而且我可以肯定,這種標準與羅爾斯的思想相去甚遠。我在這里要強調指出,我并不是在抱怨羅爾斯對“有代表性的平等公民的理性偏好”的訴求未能提供一個在所有情形中都可以給出確定答案的決策程序。毋寧說,我不理解,除了在一些非常簡單的情形中,我們應當用什么樣的論據來證明這種代表的理性偏好是什么,以及在什么意義上它會產生“一種更大的自由”?! ‘斎?,羅爾斯可以這么說(而他實際上也是這么說的),關于代表理性偏好的論據通常會得到平等的權衡,而且在這樣的情形中,正義將是不確定的。但是我認為,羅爾斯的意思不可能是:只要不同的人對選擇做出不同的評價,正義就是不確定的。實際上,羅爾斯相當清楚,雖說不同的人會做出不同的評價,但是正義確實要求:必須為個人自由提供某些憲法性保護,盡管這些保護會限制參政的自由;他在這里考慮過的唯一的不確定性乃是關于憲法性保護的特定形式的,因為這種憲法性保護乃是從正義諸原則所容許的各種選項中選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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