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問題研究

出版時間:2009-8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盧鵬  頁數(shù):311  字數(shù):2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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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擬制問題研究》這本學術專著是盧鵬博士在原有博士論文基礎上經(jīng)過多年的繼續(xù)努力而完成的。如果從他的博士論文1999年開題的那個時候算起,至今已整整十個年頭,可說得上是十年磨一劍了。他取得博士學位畢業(yè)以后,對論文做了許多后續(xù)性工作。他邊教學邊研究,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用心執(zhí)著,繼續(xù)搜集資料,思考分析,形成觀點,反復推敲,把原有成果大大提高了一步,在擬制問題研究方面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它主要由三部分構(gòu)成,即擬制概念論、擬制功能論和擬制思維論,著重從法學和政治學交叉學科角度研究和探索了三個問題:第一,將純屬法律學的“擬制”概念引入政治學領域,明確提出了政治擬制的概念。法律擬制原指法律上不容反駁和推翻的合法假定。本書作者從所謂“更廣的”意義上,即“源自開端性本質(zhì)的廣度”上①,闡述了政治理念、政治規(guī)范、政治合法性等領域的擬制問題。第二,揭示了擬制的三個基本功能:即政治學意義上的定奪功能、歷史學意義上的制度發(fā)展功能和修辭學意義上的制度解釋功能。第三,探討了法學中不同于形式邏輯思維的另一種獨特思維——擬制思維(詩性思維),強調(diào)了詩性邏輯在法律、政治等人文學科領域中的重要地位。

內(nèi)容概要

迄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對法學理論中的擬制問題的首度學術探討。本書圍繞擬制的三個基本功能:定奪功能、制度發(fā)展功能和制度解釋功能加以系統(tǒng)闡述,提出擬制思維概念,從法律擬制到政治擬制作系列解讀與探討,在擬制問題上形成自己獨到的體系。    本書是一部純粹的法學學術著作,但在表現(xiàn)形式上卻時時流露出文學的韻味,處處不乏尼采式的警言妙語。

作者簡介

盧鵬,男,新疆昌吉人。1986年至1990年在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學習,獲得法學學士學位。1990年到1993年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工作,擔任助理檢察員。其間,1991年至1992年在新疆阜康縣滋泥泉子鄉(xiāng)擔任支農(nóng)工作組秘書。1993年至1996年在西北政法學院研究生部學習,

書籍目錄

序一序二第一部分  擬制概念論  第一章  梅因法律擬制三箋  第二章  擬制的概念  第三章  擬制與推定  第四章  政治擬制第二部分  擬制功能論  第五章  擬制的決斷功能  第六章  擬制的制度發(fā)展與解釋功能第三部分  擬制思維論  第七章  大智與巧智  第八章  法的詩性  第九章  “活潑潑”的言說尾聲:觀水附錄一  辭典中相關詞條選摘附錄二  法典中相關規(guī)定選錄后記謝詞

章節(jié)摘錄

  第二章 擬制的概念  1.法律擬制的概念盡管可以追溯到古代羅馬,但人們對它的理解和使用仍是眾說紛紜和五花八門的。這種混亂狀況,單從法學詞典中對涉及擬制的詞匯的紛繁不一的解釋中就可以看到?! ∴嵕挂憔幹摹斗纱筠o書》中與擬制相關的詞條主要有:擬制(fiction)、擬制人、擬制利息(fictitious interest)、擬制違約金(fictitious stipulated-penalty)和擬制親屬(fictitious relatives)等;江平主編的《民商法學大辭書》中涉及擬制的詞條主要有:法律擬制的代理人(fictitious agency by law)、擬制商人(fictitious merchant)、擬制血親(fictional blood relationship)、容假(擬制)占有(fictitious possession)等周振想主編的《法學大辭典》中涉及擬制的詞條主要有:擬制(fiction)、擬制血親(fictional blood relationship)、擬訴棄權(cessio in iure)等;王云五主編的《云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六冊)》中有:擬制自認、擬制的合意管轄、擬制送達等;王啟富主編的《法律辭?!诽岬搅恕胺ㄈ藬M制說”;沃克主編的《牛津法律大辭典》中涉及擬制的詞條主要有:法律上的擬制(1egal fiction)、擬制理論(fiction theory)、擬制買賣(rnancipatio)、米德爾塞克斯法案(bill of Middlesex)等;余文景編譯的《漢譯簡明英國法律辭典》中有擬制(fiction)、教士特惠(Benefit of Clergy)等詞條;黃風編著的《羅馬法辭典》中涉及擬制的詞條有:法律擬制(fictio iuris)、市民籍擬制(fictio civitatis)、生來自由擬制(fictio ingenuitatis)、自家人擬制(fictio suitatis)、科爾內(nèi)利法擬制(fictio legis Corneliae)、擬制訴訟(actio ficticia)、善意占有之訴(actio Publiciana)、魯?shù)诶镌V訟(actio Rutiliana)、虛擬撤銷人格減等之訴(actio utilis rescissa capitis deminutione)等。在這里一一羅列這些詞條的解釋是煩瑣的、也是沒有必要的。比較這些詞條的解釋,我們不僅發(fā)現(xiàn)不同的詞典對擬制的解釋是不同的,就同一部詞典而言,對擬制的理解也不一致。例如,擬訴棄權在《法學大辭典》是被當作擬制的,而在其他詞典中并未提到它也是擬制;“曼兮帕蓄”在《牛津法律大辭典》中被譯為擬制,而在其他詞典中卻并未提到它也是一種擬制。再如,《羅馬法辭典》在對“法律擬制”進行解釋時,強調(diào)擬制是一個司法過程中的名詞,但是在同一部詞典中也有“科爾內(nèi)利法擬制”一詞,而后者顯然是一種立法中的擬制;《牛津法律大辭典》在解釋“法律中的擬制”一詞時,強調(diào)擬制是一種法律措施和發(fā)展法律的方式,但是在同一部詞典中又有“擬制理論”一詞,而后者顯然是一種制度的理論解釋方法,前者屬于實踐范疇,后者屬于認識范疇?!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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