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訴您打官司常識

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李亞斌、 陳佳茵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李亞斌,陳佳茵 著  頁數:195  

內容概要

  《法官說法叢書-法官告訴您打官司常識》包括概述,訴訟主體,訴訟案件的管轄,訴訟證據,訴訟費用、時效、期間、送達,訴訟程序,執(zhí)行,訴訟文書,訴訟代理等內容。

書籍目錄

概述1.打官司是怎么回事兒?2.打官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3.打官司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4.學習、熟悉法律對打官司有什么幫助?5.不懂法在現實生活中有什么危害?6.打官司常用的法律有哪些?7.打官司在程序上要遵循什么法律?訴訟主體1.公安機關及公安派出所是什么樣的機構?2.檢察機關在訴訟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3.審判機關在訴訟中擔負什么樣的職責?4.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5.我國人民法院系統(tǒng)的機構是怎樣設置的?6.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中的職責有哪些?7.人民法院內部設置了哪些審判組織及人員?8.什么是律師?其執(zhí)業(yè)機構是什么?9.律師在參加訴訟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10.律師的業(yè)務工作范圍有哪些?11.什么是訴訟案件的當事人?12.訴訟參與人是指哪些人?13.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怎么回事兒?訴訟案件的管轄1.打官司的種類有哪些?2.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什么區(qū)別?3.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有什么區(qū)別?4.公檢法三機關各受理哪些案件?5.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何種案件?……訴訟證據訴訟費用 時效 期間 送達訴訟程序執(zhí)行訴訟代理仲裁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只有既有訴訟權利能力,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才能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如果一個人只有訴訟權利能力而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就無法獨立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如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屬于精神病、未成年人而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需要進行訴訟時,就應由其監(jiān)護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養(yǎng)父母等代為進行訴訟。一般說來,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都擁有訴訟權利能力,但享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卻不一定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親自進行訴訟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活動。(2)訴訟爭議的雙方之間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爭議,進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因而也叫訴訟標的。法律關系在未發(fā)生爭議時,它只是一般的法律關系,發(fā)生爭議而未訴諸法院的,也只以一般的權利義務爭議;只有發(fā)生爭議而又已經訴諸法院,。要求法院作出裁決的,才是訴訟標的,即訴訟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3)訴訟必須在法定的追訴時效或者訴訟時效內提起在法律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和訴訟時效的期間內打官司,才可能在法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獲得實體上的勝訴。如果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和訴訟時效,雖然當事人仍然可以起訴,但失去了實體上的勝訴權,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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